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獵鯊行動與臥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下旬,一名警方線人向「所屬」的探員謻睯一幫神秘人物,手上有一批價值一百二十萬元的手表要脫手,索價二十四萬。
這個消息,很快就傳送到重案組總部,根據手表的牌子及類別,方相信是景福金行及建生珠寶金行最近被劫的失物,於是立刻進行一個名為「獵鯊行動」的計劃。
對於一些需要集合多個部門合作的行動,方通常都會給予一個特定代號,以方便統籌及防止資料外洩,「獵鯊行動」就是其中之一。
北風凜冽,在大尾篤郊野公園對開海面,一男一女正在悠閒泛舟,男的是A先生,是「賣方」代表,女的是B小姐,是「買方」的中間人。
「這是其中的一隻手表,給你看辦的。」A先生腳下腕上的手表,遞給B小姐。
B小姐用專家手法將手表弄開,核對表肉的號碼後說:「果然是迪生那批貨,你頸上的金鍊,是景福的吧!」
那名男子將金鍊除下,金鍊上果然有金行的特定標記。
當兩人談話時,十數名「滑浪風帆訓練班」的學員,順風勢在他們那乘的小艇旁經過,如果A先生眼利的話,他會發現其中一艘滑浪風帆的橫桿,裝有一部微型錄影機,朝他那個方向拍攝。
講妥價錢之後,A先生將小艇划回岸邊,登上一部私家車,絕塵而去。
B小姐亦中畀名在附近等候的男子駕車載走。
在汀角路右轉出太和路時,B小姐發現他們被人跟,但這已在意料之中,他們按原定計劃,駛車至錦繡花園,並進入其中一個單位。
B小姐知道,跟者在調查他們的來歷時,會發現他們是荷蘭華僑,十多年前由新界移民往荷蘭,與荷蘭黑社會有關係,一年前才由荷蘭返港,買釕這個位,並已多次收購賊臟。
「賣方」調查過這夕中間人的身分後,就正式約定於十二月二十八 ,在九龍一個停車場進行交易。
「賣方」要求「買方」交付二十四萬百元面額鈔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知道交易地點之後,警方立刻進行部署,模擬歹徒可能逃走的路線,並一一加以堵截,實行甕中捉。
十二月二十八日,「獵鯊行動」全面展開,停車場內,多了替人抹車的工人,清工人亦以前的醒目多了,另外又有一些人在等侹乘搭升降機。
「買家」所乘的汽車首先進入停車場,在約定的位置泊好,十二分鐘「賣家」駕車進入停車場。
「停車場管理員」認出駕車位旁的是A先生,是立刻按亮車場滿座的字樣。
此時,兩部由探員駕駛的私家車,分別堵塞停車場的出入口。
「賣家」將車停在「買家」的車旁,A先生首先下車,B小姐亦趨前,兩人察看四周「沒有問題」,就由「買家」與「賣家」進行交易。
兩人交換手上的公事包,一個是滿滿的百元鈔票(已灑上化學藥品),另一個是盛滿劫來的手表。
「買家」作了個沒有問題的手勢,就與B小姐登車。
可是他們的車駛出後即停下,子令「賣家」的車無法駛出。
此時,抹車的、清潔的、等升降機的,紛紛拔槍湧至,喝令「賣家」束手就擒。
「賣家」知道中計,立刻拔出手槍鳴槍一響,但沒有打中任何人,探員訊速地把他們制服,當場起出一批手表、鈔票,並在其中一人身上起出兩支手槍及十二發子彈。
被捕兩名男子,蒙頭帶返重案組總部,稍後裁定表面証據成立,移解高院審訊。
第一被告葉啟方,二十四歲,報稱裝修工人。
第二被告徐劍明,二十五歲,報稱清潔工人。
第一被告被控兩項行劫罪名,一項非法藏械,一項開槍拒捕。
第二被告單控一項接臟名,指他接臟二百七十八隻手表。
兩名被告均否認控罪。
其後,陪審團裁定第一被告兩項行劫罪名不成立,但改為四項接臟罪名成立,非法藏械及閂槍拒捕罪名成立。
第二被告接臟罪名成立。
按察司何柏在判案時表示,由一九八三年中開始,藏械罪的最高刑罰已改為十四年,而開槍拒捕的最高刑罰亦改為終身監禁。
何柏又讚揚警方在此案中,雖然面對危險仍有英勇表現,非常值得嘉許。
法官又指第一被告是一名悍匪,一定要重判,言畢判第一被告葉啟方入獄十八年,第二被告徐劍明則入獄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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