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死囚與不死之囚

「殺人者死」一向被視為保障生命的金科玉律,因為殺人者都知道,殺人的代價就是死,因為殺人是一條死路,所以能夠阻嚇到有殺人念頭的人放下屠刀,以其他方法來解決問題。
雖然「殺人者死」行之有效而且得到認同,但畢竟人命關天,如果出現錯判,把無辜的人送入鬼門關,或者有獨裁者利用「殺人者死」來羅織罪名誅除異己,那麼,「殺人者死」不但未能以死止殺,反而成為一件殺人工具。
此外,在人權凌駕任何法律的今天,「殺人者死」亦有違人權的最基本權利-生存權。
因此,在殺與不殺之間,出現了死囚和不死之囚……

香港在一九九三年以前的刑法雖然規定有死刑,但自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後已名存實亡,再也沒有執行過死刑。
依照《刑事罪行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叛逆罪(軍人叛變罪、私通敵人罪)、謀殺罪、海盜罪都可以判處死刑。
從前,法官在宣布被告死刑時,照例要在假髮上戴黑紗,莊嚴地宣告:『……余今宣佈汝之罪名為死刑,將以繩環汝之首,直至氣絕……隨後總督將決定汝之葬地……』
法官宣布死刑時戴上黑紗,是英國司法界的古老習俗,原因是無人有權奪走他人性命,戴上黑紗是為了隱藏自己的身份。

本港第一個華人被判死刑名叫陳阿寬,他在一八四五年五月七日在港島打劫,遭警察拘捕,審訊後於七月三日送上絞刑台執行繯首死刑。
一九六五年,英國普通刑事犯罪廢除死刑,但香港由於民情傾向保留死刑,所以沒有跟隨英國廢止,雖然香港最高法院其後還多次作出死刑裁決,但香港的刑法畢竟仍受到英國影響,自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後,再沒有死囚被送上絞刑台。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是香港最後一次執行死刑的日子,當日被行刑的死囚是劫殺罪名成立的黃啟基,他潛入青山道一間國貨公司爆竊時,被看更發現,兩人糾纏時,黃啟基將看更殺死,其後被捕,法官判他繯首死刑,行刑地點在赤柱監獄內。
繯首死刑的刑具是一座絞刑架,行刑時,先令犯人站在台上的一道可開合的活板之上,獄卒將懸在絞刑架上的一條有活結的繩圈套在犯人的頸上,再在犯人的雙腳分別綁上沙包,準備妥當後,在行刑官的指示下,數名獄卒按掣將活板打開(只有其中一人所按的掣可打開活門,目的是減輕獄卒的心理負擔。),綁在死囚雙腳的沙包帶同死囚的身體向下墜,套在死囚頸上的活結便愈收愈緊,直至因氣管阻塞,窒息氣絕為止。
死囚屍體被解下後,由法醫官負責檢驗證實已經死亡後,死囚屍體會被舁走安葬,一般是葬在沙嶺無名公墓內。

英國國會一向支持廢除死刑,英國在一八三七年僅保留了「叛國罪」一例死刑(英國國會在一九零三年和一九八七年均曾嘗試引進法例恢復死刑,但在一九八七年,國會仍以三分二多數票否決恢復死刑)。
英國是一九八三年歐洲議會通過的《歐洲人權公約議定書(第六號)》的簽約國,負有廢除此刑的國際義務(該《議定書》規定所有簽署國必須廢除死刑。這是國際間第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關於廢除死刑的文件,只適用於歐洲二十三個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的國家),而英國的刑事政策直接影響著香港的刑罰制度,英國的國際義務和外交利益對香港政府也有極大的制約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不論香港的民意如何,也不論港督會同行政局的要求有多麼強烈,英國政府是不會容許香港恢復執行死刑的,尤其是當這個決定會影響到英國內閣的政治前途和英國政府在歐洲議會上的國際承諾時,英國政府的這種強硬態度是不會改變的。

由等候英女皇發落到等候董建華發落

根據法律規定,被法庭判處死刑的罪犯,可以向港督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港督運
用特權赦免死刑(《英皇制誥》第十五條規定,「……經本殖民地任何法院判罪之犯人,總督可將他釋放或有條件釋放、赦免或減輕刑罰、緩刑……」)。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港督何時可作出赦免決定,通常是死刑犯上訴或上訴失敗後,港督才作出決定。儘管總督的這種赦免權只是一種酌情權(Discretionary power),沒有任何憲制上的保證,確保港督每—次均會行使這種權力,但實際上所有被判死刑的罪犯無一例外地得到赦免。
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六月這十一年間,香港共有一百二十三人被判死刑.均得到赦免,改判終身監禁。
一九八七年三月,香港立法規定,在二十八天內沒有上訴或上訴後遭上訴法院駁回的被判死刑者,若在六個月內不向英國樞密院上訴,港督將自動考慮赦免其死刑。
除了在犯罪性質上限制死刑適用範圍外,香港法律還在犯罪主體上對死刑適用加以限制,規定犯死罪的懷孕婦女只可判終身監禁,毋須持赦;犯罪時末滿十八歲
者,不得宣判或記錄死刑。

由於香港的終審法庭在倫敦,理論上被判死刑的罪犯均可以上書英女皇要求持赦。如果香港政府對待赦問題尚未作出決定時,英國外交部一般會將死囚的申請轉給香港政府,而不會自行作出決定。
英國外交部長鍾斯(一九五零年)曾解釋說,英國並不熟悉香港的情況,在遠離香港的情形下,很難對每一件個案的背景、案情及影響作詳細的瞭解和分析。香港政府既然熟悉香港情況,又瞭解每宗案件的背景,待赦的權力由香港政府行使,自然是理所當然的。因此,為免程序周折,實際上赦免程序均在香港完成。
按照赦免程序,被判死刑的罪犯提出申請之後,港督在作出決定前,主審法官須作出案情報告,並提出罪犯應否獲得救免的建議。報告書及死囚的赦免申請書必須交由行政局審議,如有需要還可要求主審法官出席行政局會議提供協助。
根據傳統,港督一般都會接納行政局的意見。但《皇室訓令》規定,赦免與否,最終還是由港督決定。實際上,港督和行政局的意見並非永遠一致的,如果港督決定不接受行政局的意見,他必須將其理由詳細列載於行政局的會議記錄內。
一九三三年和一九三四年,當時的港督卜公爵士就曾兩次不顧行政局的反對意見而毅然赦免死刑。當然,英國政府對香港政府的決定並不是完全不干預的,如果港督的決定與英國的政策相左.那麼英國政府的直接干預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在一九七三年曹國昌殺人案件中得到了證明。
曹國昌是在搶劫過程中刺死了一名警察,經香港法院審理,罪名成立,被判死刑。當時正值香港政府推行反罪行運動的高潮,於是香港政府決定不予赦免死罪,
執行死刑。
曹國昌上書英女皇,女皇接受了英國外交部的意見,推翻了港督會同行政局作出的決定,赦免曹國昌的死刑,改判終身監禁。對此決定,香港政府只能服從。

香港在變相廢除死刑後,由於嚴重罪案不斷增加,令一向主張「殺人者死」的各界人士深感憂慮,再加上發生一些惡性殺人案件的被告均赦免死刑,如一九八八年「雨夜屠夫」林過雲殘殺四名婦女並肢解屍體,一九八七年趙偉文、譚仁歡強姦並殺害兩名外籍少女、少男(寶馬山姦殺案),被告均得赦免而改判終身監禁。
香港輿論對赦死刑改判終身監禁的機制頗多批評,要求恢復執行死刑的呼聲強烈,立法局也有一些議員要求政府修改對死刑的政策,即復執行死刑。

雖然民意傾向執行死刑,但香港追隨英國政府的刑事政策,一直企圖在法律上徹底廢除死刑。
死刑雖然形同虛設,但對於被判死罪的死囚而言,仍是一把懸在頭上的利刀,不知道這把刀何時會再用,心中難免會受到壓力,以致喪失生存意志,或自恃難逃一死而在獄中胡作非為,反正死一次與死兩次都沒有分別。
對獄方來說,處理這些「不死之囚」也十分頭痛,因為他們是死囚身份,按慣例要單獨囚禁在死囚室等候行刑,由於這些「不死之囚」數目有增無減,如何安置他們成了一個大難題。
為解決死囚與「不死之囚」這兩個因不執行死刑而衍生出來的問題,當局「鼓勵」死囚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港督運用特權赦免死罪。
對於要求赦免死罪的申請,港督一般都會予以赦免,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甚至改為有期監禁,雖然可以申請免死,但仍有不少「不死之囚」因種種原因而沒有提出申請,對於他們的決定,當局也無可奈何。

一九八二年九月,當時的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訪問北京,與中國領導人鄧小平會 晤,之後,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的前途問題正式展開談判。
中英談判在一九八四年九月結束,兩國代表團的團長草簽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英兩國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正式簽署《聯合聲明》,並於一九八五年五月予以批准。
根據《聯合聲明》,中英雙方同意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中國,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特區)。中國政府保證香港現行的經濟、社會、法律、行政及司法制度跨越一九九七年,維持五十年不變。

中英《聯合聲明》不但關係到香港人的前途,亦關乎獄中死囚的性命,理論上,當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歸中國後,被判死刑的囚犯如未獲特赦,就可以依法送上絞刑台,為避免這種情況出現,當局於一九八七年三月推出新措施,死囚如在判刑二十八天內沒有上訴,或上訴遭法院駁回,在六個月內仍沒有向樞密院提出上訴,港督將會自動赦免其死刑,這個措施,初步解決了「不死之囚」的問題。

不過,「自動赦免死罪」機制只是一種酌情措施,而在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後,「港督」亦已成為歷史名辭,到時這個機制就會自動消失。
一九九一年六月,立法局提出廢除死刑,並完成了有關條文,這個提議在香港社會掀起軒然大波,在一九九二年六月的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百分八十四被訪者不贊成廢除死刑。
一九九一年六月,立法局通過廢除死刑的動議,經過將近兩年的反覆,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法局三讀通過,並由香港總督於四月二十三日頒布了一九九三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宣布廢除死刑。
該條例除對叛逆罪、暴力海盜罪和謀殺罪的死刑規定予以撤銷,改為終身監禁外,還對其他條例中的「死刑」詞語均作了相應的刪除,並規定,香港總督會同行政局根據《緊急情況規例》可作出的最高法定刑罰亦是終身監禁。
雖然名為「終身監禁」,但刑期一般為二十一年,再扣減假期(大約是刑期的三分一),如行為良好,十四年就可以放監,不過,一些對社會仍有危害性或會引起社會不安的囚犯則會名副其實「終身監禁」。
至此,在香港刑罰史上存在了一百四十多年的死刑,就在香港法律上徹底廢除了。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回歸後,廢除死刑的政策不變,而香港亦再沒有死囚或「不死之囚」。
香港歷史上入獄最久的犯人共坐了四十九年監,他名叫黃昌,於一九五五年(當年二十八歲)犯下嚴重傷人罪後,經精神科醫生診斷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依《精神健康條例》判刑進入青山醫院,至一九七二年當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啟開,就調到那兒服刑,到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剛好坐了半世紀監,而且還放監無期。
精神健康覆核審裁署每兩年會覆檢此類犯人的刑期,黃昌的個案二零零二年四月曾被覆核,委員會建議他繼續留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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