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兇殺案中的死者如果雙手不是攤開的,偵破的機會較大。
面前這具老婆婆的屍體,左手攤開,右手卻是緊握的(由於出現「死前痙攣」現象,無論是探員還是到場的法醫,都無法將死者握成拳狀的手掌打開,要待屍體舁送殮房,待屍身鬆軟,才可以扳開死者的手指。)
死者緊握成拳狀的手心中,是否藏有破案的關鍵線索呢?
死者是七十四歲的黃美秀,在尖沙嘴美麗都大廈經營一家唱片公司。
從屍體溫度推測,死亡時間在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晚上八時至十一時之間,根據屍斑分布及現場情況推測,陳屍地點是案發第一現場。
死者身中五刀,致命一刀將左頸大動脈割斷,令她因失血過多而死,身體的背部雖然有四處刀傷,但從刀痕推斷,這四刀是兇手出於泄憤亂劈留下,就算兇手沒有劈下這四刀,死者一樣活不了。
遺留在房間牆上的濺血離地約四呎高,顯示死者頸部中刀時,她是處於站立姿勢。
從傷口平直及以斬劈方式造成,兇器相信是一把菜刀,一把在現場廚房失去的菜刀。
廚房都應該有菜刀,但這個廚房內沒有菜刀,合理推測是有人用菜刀將死者殺害,再將菜刀帶離現場,只要找到這把菜刀,鐵定可以在刀上找到與死者符合的血跡、皮肉、衣物纖維等與死者相關的證物。
現場有激烈格鬥跡象,顯示死者曾與人糾纏,不要小看老太婆的體力,一旦拚起命來,與年輕小伙子不遑多讓。
死者的雙腕有曾被人用力緊握痕跡,留下兩圈如手鈪般的瘀痕,顯示死者曾向人施襲,而且曾一度佔上風,令到對方要奮力抵抗。
手握雙腕的抵抗方式,通常是因為對方手持利器,換言之,死者有一段時間手持利器,這亦是她可以佔上風的原因。
死者手持的利器,是否就是對她造成致命傷的菜刀?
兇案現場是一個一廳一房單位,廚房及廁所位於房間另一邊,死者倒斃在房間內的牀邊,下半身跪在牀邊,上半身則俯伏牀上,身上流出的血把牀單染得鮮紅。
如果死者曾持菜刀襲擊兇手,她如何取得菜刀?
其中一個推論是兇手在房間大肆搜掠的時候,死者剛巧去了廁所,返回房間時發現兇手,於是到廚房取刀,希望能將兇手嚇走,結果反而命喪刀下。
另一個推論是兇手入屋後在廚房取了菜刀,進入房內威脅死者,結果被死者奪刀反過來向兇手襲擊,這兩個推論都頗合情理。
還有沒有其他推論?真實的情況如何?
在房內死者牀邊的一個一呎丁方夾萬被人打開,雖然不知道夾萬內原本有些甚麼,但卻可以肯定有一個滿載首飾的首飾盒,因為那個首飾盒就在夾萬內。
假如這是一宗劫殺案,兇手為何不取走這個首飾盒?是匆忙中遺下還是另有原因呢?
假如這是一宗劫殺案,兇手是如何進出這個單位呢?
單位的門窗都沒有被撬毀痕跡,所有窗口都已裝上窗花,兇手無法由窗口進出,唯一可供兇手出入的,只有單位的大門。
揭發兇案的是唱片公司出納員陳小姐,當日她與死者約定到她的家中處理帳目。
「我有這個單位的鎖匙,當我打開門入來時並無異樣,但死者沒有如常在廳中等我,我推開她的房門,發現她被人殺死,於是報警。」陳小姐說。
鑑證科人員在鐵閘、大門、房門的把手上,只套取到陳小姐的指模,換言之,在陳小姐到來前,單位鐵閘、大門、房門的把手沒有其他人的指模,連死者的指模也沒有。
這個現象表明,兇手將可能留下指模的地方抹拭過,這種做法與一般入屋爆竊的竊匪不同,因為竊匪都戴上手套行事,不用清理現場的指模。
對偵查人員來說,現場留有指模是一個重要線索,現場沒有發現指模也是一個重要線索。
通常,只有與死者相熟的人,才會在殺人後消除現場的指模,犯罪心理學家認為這是兇手在心理上割斷與死者關係的行為,以為消除指模就可以置身事外。
現場單位門窗沒有被撬過痕跡,探員推測兇手可能騙死者開門入屋,或配備鎖匙開門入屋,無論是以上何種情況,兇手都是死者可以信任的人。
兇手懂得消除指模、帶走菜刀,顯示他具備了一些簡單的偵探常識,或者是一個推理小說謎。
正如探員所料,兇手的確是死者認識的人,他不但是一個推理小說謎,還在一家私家偵探社當了三年調查員,他名叫朱冠球,於半年前加入唱片公司工作,專責唱片封套攝影,在兇案發生後失蹤。
「昨日,阿球(朱冠球)說一筒拍攝夜景的菲林走了光,約我們晚上重拍。」唱片公司另一名攝影師光仔說:「我們在晚上七時左右到達尖沙嘴海旁,阿球說行人太多,阻礙拍攝,提議在十時後才回來拍攝。」
為打發時間,朱冠球提議看七時半電影,但光仔與另兩名拍檔已看過那齣電影,朱冠球說他獨自看電影,建議光仔等人駕車遊車河,到晚上十時在拍攝地點集合。
「當我們回到拍攝地點,阿球已在場等候,我們一直拍至凌晨才完成工作。」光仔說。
「朱冠球當時有沒有異常表現?」探員問光仔。
「也沒有甚麼特別,」光仔想了想說:「不過,我總覺得他有些地方不對勁,可是又想不到是甚麼地方。」
探員給了光仔多個提示,但光仔都說不是,探員唯有對他說:「如果你記起有甚麼地方不對勁,麻煩你通知我們,就算你認為微不足道的事,可能也是一條重要線索。」
根據人民入境事務處資料,朱冠球於案件揭發前已返回內地,探員將朱冠球列為「警方急欲會晤人士」,要求各單位留意他的下落。
為免朱冠球畏罪潛逃,警方向外透露已拘捕一名涉嫌與這宗劫殺案有關的男子,正由重案組扣留作進一步調查。
案發三日後,朱冠球偕女友由內地返港時,在羅湖被截獲,交由重案組探員帶走。
「阿球一早就約我在這幾天到深圳玩,他怎會是畏罪逃走?」知道男友成為殺人嫌疑犯後,朱冠球的女友對探員說。
朱冠球的同事光仔也證明朱冠球一早就取了這幾天假:「他說要放幾天假,所以才希望在放假前補拍夜景,以免影響進度。」
朱冠球在警誡作供時,強烈否認殺害黃美秀,他說:「我與她無仇無怨,為甚麼要殺她?」
「相信是為了錢吧!」負責為朱冠球錄取口供的陳督察說:「那筆錢原本放在夾萬內。」
「甚麼夾萬?我甚麼都不知道!」朱冠球大聲地反駁。
這種歇斯底里式否認,無疑就是承認,通常,疑犯隨後會說:「有證據就告我吧!」
「證據是有的,但我們還要在你的身上取些東西,核對後才可以給你看我們的證據,你同意嗎?」陳督察胸有成竹地對朱冠球說:「如果你拒絕,我們也會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
朱冠球心想,在案發時間他有不在場證據,那截七時半電影戲票存根,還夾在他的銀包內,血衣、兇刀、黃美秀家中的鎖匙,也亦已掉下維多利亞港,永遠沉在水底。
為防有人認到他曾在案發現場出現,朱冠球進入大廈時還特意黏上一筆假鬍子。
「沒有人證、物證,看你奈我甚麼何?」朱冠球心中得意地盤算。
雖然他一度想取走黃美秀放在夾萬內的首飾盒,但一想到變賣首飾時會留下線索被警方跟查,他只取走夾萬內的數萬元現鈔,這筆錢現正安安穩穩藏在一個只有他知道的地方。
自從一九六一年發生瘳創興銀行擠提後,黃美秀從此不再相信銀行,將原本存在銀行的財物放在家中的夾萬內。
朱冠球在偵查一宗案件時,無意中知道這個秘密,他處心積慮打這一筆巨款主意,首先混入唱片公司工作,再趁機偷配黃美秀家中的鎖匙,然後製造不在場證據──假意看七時半電影,趁機到黃美秀家中犯案。
「千算萬算,算不到這個老太婆竟然將菜刀放在枕頭底,要不是我閃得快,躺在殮房內的就是我!」回憶因開夾萬時的聲響把黃美秀弄醒,險死在她的刀下時,朱冠球仍流了一身冷汗。
法醫及鑑證科人員奉召到達重案組總部,為朱冠球進行「活體檢驗」,在他的身上找尋證據。
翌日,陳督察收到化驗報告,正式落案控告朱冠球一項謀殺及一項行劫罪名。
朱冠球在庭上否認兩項罪名,主控官在庭上向陪審團說:「此案雖然沒有目擊證人,警方亦未能尋回兇器,但有力的證據卻可證明被告當晚曾與死者接觸。」
主控官向陪審團出示兩組合共數張照片,說:「這兩組照片是在案發當晚由被告一名同事拍攝,一組於攝於當晚七時左右,一組於當晚十時後拍攝,在照片中可以見到被告身上的衣物已經完全不同。」
主控官指出,被告無法向警方提供在七時左右所穿服裝的下落,相信已被丟棄。
「假如被告當晚看七時半電影,他為何要換掉身上所有衣物呢?」主控官說。
主控官又向陪審團出示一個證物袋,袋內載有一筆假鬍子。
「這筆假鬍子是我們從死者手中找到的,這種假鬍子以特製膠水黏貼在皮膚表面,在塗上膠水用作黏貼的一面,我們找到一條鬚根,經鑑證後證實屬被告所有。」主控官說:「由此可揭穿被告的不在現場證據。」
陪審團其後裁定朱冠球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判他入獄十年。
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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