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狠心小男人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區域法院。

遭丈夫(案中被告魏寶)用鏹水潑傷的女子姜娟,親筆寫了一封信給主審這案的女法官,為丈夫求情,希望女法官能夠輕判。

「我承認去過夜總會上班,一切全是我的錯,我沒有做好自己的本分,對家庭很不負責任,自私,為此我感到非常慚愧。」姜娟在信中將一切責任都歸咎自己,以博取女法官同情。

「他(被告魏寶)的內心深處已經受傷,導致他精神上完全崩潰,我可以理解他傷到我,我不會怪他,是我錯,我在事發後已原諒了他,他是一個好丈夫,也是一個責任心很重的男人。」姜娟說:「我承諾在日後會在政府部門協助下,照顧兩名年幼子女。」

當這封信的內容在庭上宣讀的時候,在被告席候判的魏寶目無表情,事發當日接受警方盤問時的情況,在他的腦海中浮現。

「如果不是那張稅單,我也不知道她竟然背住我去做舞女!」魏寶對負責調查此案的陳警長說時,心情仍然無法平復。

「她這樣做可能有苦衷的,你在事前有沒有和她談過呢?」陳警長問魏寶。

「我雖然賺錢不多,但我卻是全心全意的去關心她及愛她,可是她卻貪慕虛榮,去做丟我面子的事!」魏寶眼有淚光地說,從他的說話中,陳警長理解到在事發前魏寶并沒有和他的妻子姜娟好好談過。

「你們結婚已有十四年,大家老夫老妻,有甚麼事不好商量?」陳警長一邊翻看記錄一邊問。

「我真後悔申請她來香港。」魏寶說:「如果她仍在大陸,就不會因為貪錢而去做舞女!」

「你有沒有和她談過,叫她不要到夜總會做嗎?」陳警長問。

「有。」魏寶說:「她說香港是一個笑貧不笑娼的金錢掛帥世界,有了錢做甚麼也可以,沒有錢就會被人看不起。」

「你的經濟情況如何?」陳警長問:「你的收入足夠一家生活嗎?」

「我雖然收入不多,但一家溫飽是沒有問題的。」魏寶說:「當然,我沒有能力給她鑽石或奢華生活。」

「除了金錢上的問題外,你們還有甚麼問題呢?」陳警長認為如果單純是金錢方面的問題,應該不致令到魏寶要用鏹水企圖毀掉妻子的顏容。

「她去夜總會做之後就經常外出,沒有好好的照顧一對子女,令到我經常要身兼母職,由於經常要請假照顧子女,令到我被公司解僱。」魏寶無奈地說。

「你沒有工作,一家怎樣生活?」陳警長問。

「我以前是做航務工程師的,被辭退後,我現在只能找到一分當冷氣技工的工作,工作較以前辛苦,收入也比以前少得多,這一切都是她累我的。」魏寶抱怨地說:「如果她不是貪錢去夜總會做,我就不會弄到今日的田地。」

「在事發前,你們已經協議分居,打算離婚,是不是?」陳警長問。

「是。提出離婚的是她,她嫌我窮。」魏寶說:「現在我們已經分居。」

「分居之後,你的一對子女跟你們哪一個呢?」陳警長問。

「跟她。」魏寶沒好氣地說:「因為我的收入不多,只可以租一個房間居住,而她則續租我們以前的單位,有較多地方可以讓孩子居住。」

「既然你們已協議分居,打算離婚,為何又弄出這事來?(用鏹水潑妻子)」張警長問。

「我不放心我的子女,我知道她很快就會改嫁,如果我的一對子女仍然跟她,以後就會抬不起頭來做人。」魏寶說:「他們怎可以有兩個父親?會給人取笑的!何況她們的母親還是做舞女的!」

「你知道用鏹水傷人是一項嚴重罪名嗎?」陳警長問。

「那個女人如果給鏹水毀了臉,就不可以繼續做丟我臉的事,也不可以再用賺錢比我多來奚落我!」魏寶說:「我情願坐監,也不想再受她的侮辱。」

「可是,你幾乎誤傷了女兒,你不覺得太衝動嗎?」陳警長問。

「這個女兒跟了這個女人,學壞是必然的了,他日還不是和那個女人一樣,為了錢供人玩弄?」魏寶理所當然地說,他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毫無悔意。

「可是,她只不過是一個小女孩啊!」陳警長說。

「女人都不是好東西!」魏寶說:「她們都是貪錢的,有錢就可以玩弄她們!」

在錄取口供過程中,陳警長覺得魏寶為人自卑,為了掩飾自己的缺點,他將一切過失都推在他人身上,企圖令人相信他是受害人而同情他。

魏寶接受陳警長盤問後,還押警方看守。

替魏寶錄取口供後,陳警長到醫院為受傷的姜娟錄取口供,聽取另一版本的故事。

姜娟的傷勢雖然不重,但女人是不容臉上有一絲損傷的,所以今次事件對她來說是一個難以忘記的噩夢。

「我想不到他會這樣做,他實在太過分了!」姜娟對陳警長說時,神情仍然十分憂傷。

「幸好你沒有受到太大傷害,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陳警長安慰她說:「你與他何以會弄到這個田地?」

「我嫁了他十多年,他從來沒有給我好日子。」姜娟抽泣地說:「他經常說關心我,對我好,可是一切都是美麗的謊言。」

姜娟說,她與魏寶在大陸結婚,但魏寶一直都無法妥善照顧她們,令她要一邊照顧子女,一邊工作。

「雖然我辛苦地工作賺錢養家,他卻說我出外工作會丟他的面子。」姜娟說:「不過,他又沒有足夠的家用給我,當我順從他而不工作的時候,我要厚面皮向娘家借錢,才可以維持家計。」

姜娟說,其實她一早已想與魏寶離婚,只是一對子女年紀尚幼,所以才默默忍受,過艱苦的日子。

「沒有錢的日子,真的十分難過。」姜娟說:「這是你們香港人難以想像的。」

姜娟說,到後來她借無可借的時候,被迫要做妓女還債。

「最初(做妓女)我是十分難受的,但一件污兩件穢,到後來我也習慣了,反而覺得這是一條賺錢捷徑。」姜娟說:「生活的改善減輕了我肉體的痛苦。」

四年前,魏寶申請姜娟及兩名子女來香港,姜娟以為來到香港之後,生活可以得到改善,可惜事實卻令她失望。

「來到香港後,才知道他在一間八十呎房間居住,我們一家四口就擠在那裏。」姜娟說:「我當時對自己說,我一定要令我的子女離開這個惡劣環境。」

姜娟說,她曾對丈夫說要外出工作幫補家計,但魏寶每次都拒絕,他說要我留在家中照顧子女,可是他卻連仔女的學費也沒法準時交。

「我覺得長此下去也不是辦法,於是去找我在大陸時的同學阿芬,她比我早幾年來到香港。」姜娟說:「阿芬駕車接我到『陽明山莊』(香港南區一處高尚住宅區),她的生活和我的簡直是天堂一個地獄。」

「阿芬知道我的環境後,從手袋內拿了三萬元給我,她對我說,如果我用完這三萬元後,經濟還有問題就去找她。」姜娟說:「我用那三萬元來補貼家用,未夠一年就用光了。」

姜娟硬頭皮去找阿芬,阿芬告訴她長此下去也不是辦法,問她是否想在短時間內賺多些錢。

「阿芬告訴我,她是一間夜總會的『媽媽生』,如果願意的話,她可以請我做『小姐』,每個月有好幾萬元收入。」姜娟說:「我知道出賣肉體是不對,但一來我在大陸也做過,二來為了子女的將來,我應承到阿芬的夜總會試試。」

姜娟說,阿芬教她對丈夫說,有一個朋友請她到大陸幫手做生意,每個月只需到大陸工作數天便可,餘下的時間可以在家中照顧子女。

魏寶最初極力反對姜娟外出工作,但在聽了姜娟對他說出家中困境後,他最後無奈地同意讓姜娟試試。

「我在夜總會做小姐,接觸的人愈多,愈覺得我的丈夫沒出息。」姜娟說:「當我賺了點錢後,我騙丈夫說有一個朋友移民,但又不想將單位賣出,以低廉價錢租給我,他才肯搬到現時的住所居住,我們總算有一個獨立單位居住。」

姜娟說,他們是在九六年十二月搬到現時的單位,由於搬了屋,夜總會方面向稅局更新她的地址,當稅局用掛號信方式寄回確認通知時,魏寶剛巧休息在家,簽收了那封掛號信。

「他竟然拆了我的信來看,結果發現稅單上僱主一欄填了夜總會的名稱,因而知道我在夜總會工作,當我回家時,他立刻質問我。」姜娟說:「我最初極力否認,但當他將稅單拿給我看時,我只得承認。」

姜娟說,魏寶大罵她丟盡他的面子,姜娟見丈夫毫不體諒自己,也動起氣來,說要與魏寶離婚。

兩人其後協議分居,魏寶遷出另覓地方居住,姜娟則與兩名子女一起居住。

案發當日,魏寶訛稱有事與姜娟商量,在與她見面時,向她潑鏹水,令到她的臉部及肩膊受傷,在姜娟背後不遠處的女兒的背部亦被鏹水潑中,姜娟強忍痛楚將女兒帶人浴沖洗,之後報警,警方事後將魏寶拘捕。

這宗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案中被告魏寶,四十一歲,控罪指他在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在銅鑼灣京土士頓街六號一個單位,用鏹水傷及三十五歲分居妻子姜娟,當時身在現場的九歲女兒亦被鏹水潑中背部,幸而沒有受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案中被告魏寶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蓄意灑潑腐蝕性液體罪名,法官將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十一日宣判。

辯方律師在替被告求情時說:「被告是一名航海工程師,與案中女事主於十四年前在大陸結婚,兩人有一名十二歲兒子及九歲女兒。」

「女事主於四年前由大陸來港定居,兩年後,女事主到一間夜總會做舞小姐,但卻向我的當事人訛稱是到大陸做生意。」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發現這個秘密後非常不滿,與女事主分居。」

「在案發當日,我的當事人與女事主因子女的撫養權發生爭執,我的當時人因一時失控才將鏹水潑向女事主。」辯方律師說:「醫生報告指出,鏹水未對兩名傷者造成永久性傷害,希望法官能予被告輕判。」

控方的主控官在庭上指出,案發前被告與女事主已經分居,被告當日致電女事主,相約到案發單位,洽談買下女事主住所的冷氣機。

「當被告到達案發單位,兩人由洽談買賣冷氣機轉至婚姻問題及女事主當娼一事。」主控官說:「後來,被告取出一瓶鏹水潑向女事主的臉部,站在女事主身後的九歲女兒的背部亦被鏹水潑到,女事主立刻帶女兒到洗手間清洗。」

法官在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案情非常嚴重,必須判被告入獄。

「本席希望再聽取做妻子那邊的說法,和一對子女日後的生活安排才作出判刑。」法官說:「本席決定將案押後至十一月十一日宣判,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會判被告緩刑。」

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判魏寶入獄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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