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船民火燒石崗營

楔子

越南話廣東音譯
北漏洞拉,木精塞改椰全浸騎間,那律執勤大行貢,循奶騎獸,湧泉浸越間,煙執入緊行禁,哀訓笨湧薈最反微搵來震底,且被蓋拿擁薈入緊秘包,拿擁薈入緊秘包,餓頸咁歌竹攪弄鬧,且律四乘信,牙轆竹霸,牙我者被監禁,屈樣艾解敗寄包!

中文意譯
從今開始,香港已對越南船民實施新政策。從此以後,凡因經濟問題以船民身份設法進入香港者,將被視作非法入境。非法入境者沒任何可能移居第三國,他們將被監禁並等待遣返回越南。

一九八七年六月,香港政府實行「甄別政策」,把由越南循非法途徑入香港的越南人,按照《國際難民公約》中的難民定義區分為「難民」和非難民身份的「船民」。
經甄別後,符合難民身份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安置在專設的難民營中等待西方國家收容,船民則囚禁在羈留中心等待遣返,他們亦可參加「自願遣返計劃」返回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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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元朗八鄉的石崗船民中心,於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啟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正式關閉,高峰期共收容八千九百名船民。
石崗船民中心分為五個區,C營收容參與「自願遣返計劃」的船民共八百二十五人(南越人五百多名,北越人三百多名), B營為等候殷別結果的二千名越南人,以南越人為主。
己殷別為船民的越南人,在A、D、E營羈留,每營收容人數約二千名。

羊年最後一晚,還有六十分鐘就是猴年大年初一。
駐守石崗船民營的二十九名警員接到C營發生騷亂消息,趕往查看,在途經B營時遭遇到船民襲擊,警員放棄進入C營,要求衝鋒隊派人增援,待人數增至六十人時,才向C營房發射催淚彈,驅散在C營外包圍的船民。
警員最初以為只是普通騷亂,加上警隊高層在年卅十晚休假,沒有將情況即時通知較高級的警官,直至十一時五十三分C營六號房起火,人群亦失去控制時才通知上級。
營內原一名督察負責指揮,但在新界衝鋒隊到場後,該隊由一名督察率領,現場有兩名同一官階的警官知道C營起火,但由於未能決定由誰人擔任現場指揮官,只有各有各做,未能及時將情況通知上級,上級以為情況已受到控制,沒有下令繼續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延誤了搶救C營船民的時間。
(警隊慣例,在案發現場最高級的警員可擔任指揮官,直至有比他更高級的警官到場,才將指揮權交予比他高級的警官。)
營內警員所用的無線電通訊頻率,與奉召到場的衝鋒隊所用的頻率不同,兩隊人不能互通消息,無法進行一致行動。
石崗船民中心在大火撲滅後仍在冒煙,警方及消防員在被燒至通頂的營房內,發現二十二具燒焦了的屍體,包括十六名成年人、六名小童。
(警方翌日在火場再發現一名六歲男童屍體,二月八日下午五時十分,在屯門留醫的一名十八歲船民不治,令死亡人最終增至二十四人。)
在今次縱火慘劇中,有一百三十人被毆傷或燒傷,其中五十三人需要留醫,其餘敷藥後出院。
在屯門醫院留醫的四十六人中,七人危殆,送往瑪嘉烈醫院的六人傷勢較輕。
這宗導致二十四人死亡的縱火事件,導火線是居於參與「自願遣返計劃」的南、北越船民,於一九九二年二月三日傍晚六時許,在C營因爭用熱水發生爭執,兩批船民由互相推動以致揮拳相向,有人向營長報告,要求調停。
駐營警員接報到場排解,將兩批船民勸開,事件平息後,警員離場。
C營回復平靜,卻原來是暴風雨前的寧靜,C營的南越船民向在D營的南越同胞投訴被北越船民欺負,兩營的南越船民密謀報復,相約在晚上十一時行動。
越過二千名南越人,在頭及手臂纏上白布帶以茲識別,手持武器,於晚上十一時衝倒分隔C、D兩營高達十七呎的圍欄,衝入C營向北越船民展開突襲。
北越船民無法抵抗,退回用鐵皮建成的「瑞士卷」式營房內躲避。
在C、D營駐守的警員無力制止,暫時撒離向上峰求援。
暴徒燃點毛氈拋入C六營房內,引起大火。
警方調動五百人到場鎮壓,共施放三十三枚催淚彈,但仍遭到頑抗,雙方僵持至凌晨三時,原本在維多利亞公園年宵花市當值的機動部隊A連警員,亦被抽調到石崗船民營增援。
部署入營行動後,警員全部交出佩槍,改穿全副防暴裝備,僅以警棍旁身。
暴亂平息後,警員陸續撒離,他們神色凝重,喃喃地說:「好得人驚,簡直是人間地獄!」

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港督麥理浩、保安司區士培、警務處處長李君夏、難民事務專員列擎志到場視察
由於新界總區指揮官艾敏思正離港放大假,石崗船民營縱火事件由新界總區副指揮官曾蔭培負責善後,新界總區刑事參事周富祥,率領新界總區重案組探員接手調查。
晚上六時,探員帶大批物,包括營房的木製門栓、一些木條、火場內的一些餘燼。
六名疑犯,於七時分別由六部房車押到小瀝源警署協助調查。
探員在營內調查後,再拘捕八十六人,押返警署調查。
政府於二月十一日委任最高法院上訴庭按察司甘士達全職專責石崗營暴亂事件的獨立調查,工作範圍包括:
就一九九二年二月三日晚至二月四日在石崗羈留中心發生的事件進行研究,並建議是否有需要改善越南船民羈留中心的管理,及應否改善目前為防止在未來再發生類似事件而制訂的緊急措施。
此外,並特別就下列事件作出報告:
1.導致暴亂發生的先後事件。
2.事發時羈留中心的住宿安排。
3.羈留中心的保安措施及警方人手的部署情況。
4.警方及消防處的應急安排及對事件的反應。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日,一百七十一名船民(年齡由十五歲至四十四歲),於屯門裁判署提堂,被控於一九九二年二月三日在石崗禁閉營參與騷亂罪。
其中十一名被告被加控於同日晚上在營內C座六號營倉,與其他人士謀殺一名兩歲大越南男童。
這案於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五日全部審結,十一名被告騷亂罪名成立,分別判監十個月至五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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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甘士達報告十三項建議

甘士達報告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九日發表,共有十三項建議,包括:
1.分隔南、北越船民。
2.在營內播放有關越南現況錄影帶,向船民解釋在事件中被檢控船民所面對的司法程序,以及延遲隔離及轉送自願遣返的船民至特別營舍。
3.為船民提供就業機會。
4.減少白石羈留中心人口。
5.加速殷別過程。
6.為到騷亂現場戒備的警員及懲教署人員提供防毒面具及無線電通訊設備。
7.在營內設置額外防毒面具及無線電通訊設施。
8.指揮官亦應配備防毒具及無線電話。
9.於營舍內增設暸望台,由配有通訊設備的警員當值,改善電力供應,使營內照明系統可作探射燈使用。
10.檢查及加強營舍圍欄、閘門及門鎖。
11.警方及懲教署人員應以保障船民性命較防止逃走重要。
12.在危急情況下使用催淚氣體直到增援人手到場。
13.澄清指揮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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