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山雙屍案-張有恒
《把酒問月》-李白
青天明月來幾時!我今停杯一問之。人攀明月不可得,月行卻與人相隨。
皎如飛鏡臨丹闕,綠煙滅盡清輝發。但見宵從海上來,寧知曉向雲間沒?
白兔擣藥秋復春,嫦娥孤棲與誰鄰?今人不見古時月,今月曾經照古人。
古人今人若流水,共看明月皆如此。唯願當歌對酒時,月光長照金樽裏。
二零零四年中秋節的月光,對沙煲兄弟尹三龍與張有恒來說,最大的分別,是洒在尹三龍身上的月光,是自由世界中的月光,而張有恒照到的,仍是失去自由的月光......
張有恒與尹三龍是沙煲兄弟,兩人在十一、二歲起時已一起在街頭「搵食」,雖然經常三餐不繼,在天橋底露宿,但仍互相扶持。
在受審期間,張有恒接受律師意見,以受威逼參與殺人為由,否認兩項謀殺罪名,若不是污點證人尹三龍指證,張有恒可能會被裁定較輕罪名,對於因被頂證而被判重罪,張有恒說:「我無嬲過他(尹三龍),他只是實話實說,換轉是我也會這樣做,況且我的確做錯事。」
由於張有恒犯案時只得十七歲,尚未成年,法官只能判他須作無期囚禁,要等候英女皇發落實際服刑年期。
這一項原本為保障少年犯權益的措施,在陰差陽錯下,結果成了一場「無期徒刑」,張有恒還未得到英女皇發落,香港已經回歸祖國,「發落權」轉到特區行政長官手上。
一九九八年,董建華判處張有恒的最低刑期是三十年,是還未定下最低刑期的少年犯中最長的一個,意即到了二○一六年,他才會知道自己的確實刑期,這一刑期甚至比大部分獲假釋的成年謀殺犯刑期還要長,當時他曾想過一死了之。
不過,原來特區行政長官無「發落權」,他所定出的刑期違反《基本法》,高等法院在二零零二年廢除特首頒發的最低刑期,張有恒與其餘十二名少年犯,陸續由高院重新發落最低刑期。
在十三名等候最高法院重新發落刑期的少年重犯中,唯獨張有恒是沒有親人替他爭取落實刑期,因為他是一名孤兒,自小便無親無故。
張有恒在孤兒院長大,對於自己的不幸遭遇,他說:「更痛苦、更絕望的日子我也曾經過,我以前以為上天對我不公平,對所有事都深深不忿,由於思想偏激,結果闖出彌天大禍。」
張有恒生於破碎家庭,他的父親在十八歲那年與還未成年的妻子,誕下了「早來的愛情結晶品」,在他出生後不久,父母已視他為「眼中釘」,兩人互相埋怨下,以離婚告終。
父母離婚後,雙方都無意撫養張有恒,還幸他的祖母見孫兒可憐,含辛茹苦照顧他,數年後,祖母已沒有精力去管朿會行會走的小娃娃,於是只得將他交託孤兒院寄養。
到張有恒八、九歲時,他的生父再婚後為申請一個較大的公屋單位,才把他從孤兒院接回家中。
獲得編配公屋資格後,張有恒的「利用價值」已完,成為家人的眼中釘,生父及繼母把他作為出氣袋,其後更把他送到調頸嶺一間小學寄宿,張有恒就這樣渡過了他的童年。
小學畢業後,他的父母終於獲配公屋,遷到屯門湖景邨居住,張有恒轉到元朗一間中學就讀,但中一還未讀完,他在十二歲那年離家出走,情願流落街頭,也不回那個比街頭還冰冷的家。
在流浪期間,張有恒遇上「唔黐家」的尹三龍,尹三龍雖然有一個溫暖家庭,但他卻認為家人限制了他的自由,有家不願歸,情願與張有恒一起,在尖沙嘴天星頭替人開車門賺取食用。
張有恆與尹三龍在街頭混飯吃的日子雖然艱難,他們從未想過要「打家劫舍」,直至一九八五年初,兩人在街上遇上彭信義,彭信義指兩人在他的「地盤」「搵食」,要認他做「大佬」否則見一次打一次。
兩人跟隨彭信義數月後,彭信義說鰂魚涌郊野公園有很多有錢的晨運客,要打他們的主意。
「彭信義說,那些有錢晨運客十分怕死,只要嚇嚇他們,他們就會交出財物。」張有恒說:「案發當日我們五人到鰂魚涌郊野公園『視察環境』,找尋下手及逃走路線,卻在龍虎山遇上那兩名英籍男女學生。我從無想過要殺人,當彭信義說要殺死他們滅口時,我還以為他說笑,但他說如果我不參加就連我也殺死,我在被逼的情況下,犯下了泯滅人性的罪行。」
就因為這一次,張有恒就被關進監內,出獄無期。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中秋甫過,張有恒眼見沙煲兄弟尹三龍獲准提早出獄,而自己仍自由無期,他申請覆核刑期時,要求高院法官考慮當年他亦願意擔任控方證人頂證其他被告,只是控方選中尹三龍,沒有選他。
張有恒又透過代表大律師,指出寶馬山雙屍案中兩名死者的家人已經原諒他,符合了獲准出獄的另一基本條件-得到受害人原諒,而他在案中只是從犯,當年是在主腦威脅下才犯案。
對於張有恒的要求,律政司認為需向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查證,以及翻查當年代表律師的文件紀錄,以證明否真有其事。
法官認為,現階段只是空談,律政司需作進一步調查,將案押後至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再審。
中一便輟學的張有恒,在監獄中渡過十九個中秋節,由犯案時的十七歲,到現在已是三十五歲壯年人,個子瘦小的張有恒仍有一張孩子臉,他在獄中好學不倦,至今已達大學程度,並信奉了天主教,為失去自由的生命尋找寄託。
附錄
等候英女皇發落
當年被判「等候女王發落」的十五名少年犯,他們的無期徒刑究竟可否或何時可改為有期徒刑,要視乎其獄中表現,由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定期進行覆檢。
「等候女王發落」制度,始於一九三三年,制度保障犯了嚴重罪行(主要是謀殺)但未足十八歲的少年犯,不會被判死刑,但要等候英女王發落判以有期徒刑。
因應香港回歸造成的改變,一九九七年六月底前,立法局通過「長期監禁刑罰覆核修例」,規定特區政府要於六個月內為「等候女王發落」的少年犯定出最低刑期,而從七月一日開始「等候女王發落」制度亦被「行政長官酌情決定」取代。
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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