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赤柱監獄內自縊身亡的葡國籍死者Marcal Paulo Castro(卡西),於死前一周寄給父母的遺書原文為葡語,譯成中文如下:
我親愛的父母親:
請原諒我在這生中沒有給你們甚麼,當我出獄的時候,我已是一個四、五十歲的老人,你們在那時或許已經離開我的世界很遠。
親愛的父母親,在另一個世界,我們可再相聚。
在我短短的二十五年生命中,我沒給你們甚麼,我賺到的錢也沒有給你們分毫,反而經常問你們借錢。
我在這兒已服刑十八個月,在這段日子,你們不停地支持我;在荔枝角羈留所,你們為了令我可以吃一隻鴨腿,付出了許多;在審訊期間,你們亦一直支持我。
親愛的父母親,在獄中就算要抽一根煙,也要付出很大代價;你們不但給我支持,還等我出來與你們重聚。
對我來說,我已經受夠了,我需要休息及停下來。
我將要去一個你們現時不能隨我去的地方,在我的葬禮上,我想吃魚、蟹、牛肉麵、鴨腿、可樂、洋酒、啤酒;最重要的,是我想愛犬Philip出席我的喪禮,守在我身旁。
我希望能在澳門安葬,因為我的朋友都在澳門。
一個星期之後,我會回來探望你們,父母親啊,請你們不要害怕,因我是你們的兒子;同時,我希望可以見Jessica(卡西的女友),她是我一生中唯一所愛的人,請你們邀她到家中短住一星期。
關於謀殺那件事,請不要怪任何人,特別是Jessica,那件事不是別人的錯,犯錯的是我。
永別了,父母親,我們將在一個更美麗的世界相見。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死者在自殺前已向法庭申請上訴推翻原判,但他在寫給父母的遺書中卻承認殺人,加上他的自縊方式並不常見,令到這宗在監獄內發生的命案存有不少疑點。
為求找出事實真相,當局於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就卡西在獄中自縊身亡事件,召開死因庭聆訊。
死因裁判官在簡述案情時指出,在赤柱監獄內自縊身亡的二十五歲葡國籍男子Marcal Paulo Castro(卡西),在叔父於灣仔開設的一家酒吧任職調酒員,被控於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在中環威靈頓街與一名在逃不知名男子,謀殺二十五歲菲律賓籍女子Nancy(全名叫Gutgutao Wilrra),Nancy在卡西任職的酒吧做女侍應,間中也會與人客「性交易」。
陪審團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退庭商議一個半小時後,一致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卡西終身監禁。
卡西被定罪後判入赤柱監獄服刑,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被懲教員揭發在監房內自殺。
揭發卡西自殺的赤柱監獄懲教助理督導員李永康在死因庭上指出,事發當日由他負責喚醒犯人及點算犯人數目。
當李永康巡至死者的監倉時,發現死者背向閘門盤膝而坐,倉門則掛了一件外套。
李永康說:「獄中禁止囚犯將衣物掛在倉門,但囚犯大都習慣將衣物掛在倉門曬晾或用作擋風,我們見到這種情況,一般都會叫他們將衫收回。」
十二分鐘後,李永康再巡到死者的監倉時,見他仍未將衫收回,細心查看下,發現他用床單綁在閘門鐵枝上吊。
「我當時沒有倉匙在手,於是大叫其他同事前來增援。」李永康說:「最先到達的懲教員亦沒有倉匙,我與另一名懲教員隔住鐵枝,合力托住死者身體。」
不久,一名督導員帶倉匙到來,打開倉門並用刀割斷床單,將卡西解下送到醫院,經搶救後證實不治。
法醫在死因庭作供時指出,在接到懲教署要求後,曾為死者解剖尋求死因。
死者衣著整齊,衣物及身體表面未見破損及血跡、污跡,眼結合膜有出血點,心肺表面亦有出血點。
「死者血液呈暗紅色有流動性,粘膜有出血點、面部青紫、頸部自乳突經頸前有一弧形不連續四厘米寬帶狀索溝,伴表皮剝脫、皮下出血、頸部深層肌內出血。」法醫說:「死者有明顯索溝出血,證明在生前造成,認定為縊死。」
法醫指出,在各種自殺方式中,上吊的死亡率甚高,在上吊十五分鐘後,能夠救活的萬中無一。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上吊都是『鉛垂直掛式』(俗稱掛臘鴨),死者雙腳離地、懸於空中,全部體重壓迫在頸前繩套的兜住弧處,繩結位於頸後(懸位),稱為典型縊死。」法醫解釋說:「除典型縊死外,還有姿勢多種多樣的非典型縊死,包括站位、坐位、跪位、蹲位、半俯臥位、俯臥位等,懸位縊死稱為全縊死,其他稱為不全縊死。」
法醫說,懸位縊死者雙腳離地、身體懸空,繩套承受全部體重的下墜力;站、坐、跪、蹲、臥位的縊死者,由於雙腳或部份觸地或有物件承托,只有部分體重壓迫頸部,但亦足以致命。
「非典型縊死繩套壓迫的部位有前位、側位和後位三種類型。前位縊死者繩套的兜住弧壓迫後頸部,繩套繞過頸側至前提空,又稱為反吊。」法醫逐一細說:「側位縊死者繩套的兜住弧壓迫頸部的左側和右側,繩結位於相對的一側提空,又稱為側吊。後位縊死者繩套的兜住弧壓迫頸前部,繩結位於頸後,又稱為正吊。」
頸部是連接頭部和軀幹的狹窄通道,呼吸道、血管、神經、食道等由此經過。繩索或以其他物件壓迫頸部,可引致死亡。
繩索等物壓迫頸部能使呼吸道閉塞引起窒息死亡,上吊的人一旦懸空後,由於體位關係,繩索多壓迫在舌骨和甲狀軟骨之間,又由於體重的關係,舌根被壓向後上方,與咽後壁和軟顎後端接觸,從而使呼吸道部分或全部閉塞,空氣不能暢通,肺呼吸不能正常進行而發生窒息。
研究表明,頸部受到十五公斤壓力,就足以壓閉呼吸道。
繩索等物壓迫頸部血管,會發生血液循環障礙。
腦部血液主要由頸總動脈及椎動脈供應,頭部及腦的靜脈血則經頸靜脈回流到心臟,當頸部受到壓迫時,頸靜脈、頸動脈甚至椎動脈均易閉塞,發生腦血液循環障礙、腦貧血,使大腦皮層因缺氧而發生抑制,很快喪失意識,甚至死亡。這種情況多見於正位縊死和全縊死者。
如果頸部靜脈受壓閉鎖,血液回流受阻,而頸動脈壓閉不全,血液尚能在一段時間內繼續流向腦及頭面時,可以引起腦及頭面鬱血,進而循環終止,因腦缺氧而死亡。
這種情況多見於側位、前位和不全縊死者;腦血液循環障礙,是縊死、勒死、扼死等機械性窒息死亡的主要死因。
法醫學研究表明,大約兩公斤壓力,就能使頸動脈血液回流受阻;三點五公斤壓力,便足以閉鎖頸總動脈;十六點六公斤壓力,即可以壓閉椎動脈。
因此,當頸部受到十六點六公斤以上的壓力時,就足以閉塞頸部所有血管,使腦血液循環完全停止。
所以,不僅懸位正吊者可以致死,就是採取站、坐、跪、臥以及側吊、反吊的姿勢,只要有人體部分重量,甚至僅僅是頭部的重量,也能引起腦血液循環障礙,導致腦缺氧而死亡。
繩索等物壓迫頸部還能夠刺激迷走神經而引起反射性心跳停止。
「腳部著地而膝蓋彎曲的自縊方式,全身體重的七至九成,會壓到頸上。」法醫說:「體重六十公斤的人以膝蓋著地自縊方式,壓在頸上的力量為十二公斤,頸動脈會被堵住。此時,椎骨動脈還沒完全堵塞,有微量血液流向腦部,雖然會遲一些才喪失知覺,但仍可致命。」
如果壓在頸部的力量與頸部形成適合角度,只需體重的百分二十,不完全把身體懸空也可致死。
「如果是臀部和背部著地,只要自縊用的索繩離地三十公分就可以致死。
談到自縊時的感覺,法醫說:「據研究,上吊後知覺便開始朦朧,手腳也不再受控制,第一階段是頭腦嗡地發熱,出現耳鳴,之後感到眼前有閃光,頭發熱、耳鳴。」
第二階段是開始失去知覺,全身痙攣,手部會作划水動作,腳亦會前後擺動如踏步,手腳肌肉開始抽筋,之後是全身挺直抽筋,全身出現小顫動,這階段在上吊後一分到一分半鐘出現。
「由於肌肉開始不受控制,男性的性器會勃起,有時還會射精。」法醫說:「第三階段是假死狀態,約在上吊後三分鐘出現,大小便和精液溢出、眼球突起、呼吸停止。至上吊約三分到三分半鐘,心臟仍在跳動,並可維持跳動約十分鐘,上吊後十三分鐘,心臟停止跳動,送到醫院時也回生乏術。」
法醫說,上吊會令腦內部缺氧,腦細胞被破壞,自殺獲救的人會留下嚴重的腦後遺症。
「在這宗死亡個案中,死者身高一百六十三公分,體重五十四公斤,使用牀單打結後長六十公分,套在頸上緊緊靠在欄杆上,臀部離開牀板十厘米。」法醫說:「死者身體被牀單吊起,有死於缺氧症狀,包括皮膚呈藍色、眼球血管爆裂和肺部膨脹。頸上的勒痕邊緣紅腫,顯示死者上吊時仍然生存。」
法醫說,如果勒痕沒有出現炎症,則死者被吊上前已經死亡了,可能涉及他殺。
若懷疑為他殺,法醫會再將索痕與現場的物件核對,痕跡會引導法醫找到致死工具。
在一般情況下,在頸上的勒痕應該都是倒「V」型,這是因為勒頸的條狀物在頸上造成擦傷,並形成「V」字形的尖端。
「被他人勒殺通常會弄斷頸上的舌骨,上吊則很少弄斷此骨。舌骨的破損度是勒殺的標誌,說明受害者是被人用手扼殺或是用其他的工具(如繩子、帶子等)勒死。」法醫說:「遭到勒殺時,死因可能由於缺乏空氣,更可能是由於頸部壓縮,刺激頸部的「迷走神經」引起心臟停止跳動。」
法醫說,在這宗死亡事件中,死者舌骨沒有斷裂,死亡原因是「透不過氣來」,因缺氧死亡。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死因庭由三男二女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死者卡西死於自殺。
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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