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7日 星期四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假殉情真奪命

罪犯在失手被擒之後,雖然是證據確鑿,但仍往往極力替自己辯護,希望能夠脫罪,范貴就是這一種人。
陳幫辦在警署內是出名的好好先生,但也被范貴激出真火。
范貴前後落了八次口供,但八次都是前言不對後語。而且自相矛盾又難以自圓其說。
「范先生,你想清楚再說,要不,我加控你一條阻差辦公罪名。」陳幫辦說完,就召來探
員將范貴帶走。

隨帶進來的,是在九龍通菜街街新華公寓任職的女工阿蓮。
阿蓮是這宗殺案的主要證人,她親眼目擊范貴與死者到公寓開房,亦是揭發這宗兇殺案的人。

「他們進來時,我正在櫃前面熨衫,那個男人年約五十歲,穿白襯衣、灰長褲,似是勞
工階級,女的年約二十歲,穿花衫褲,家庭主婦打扮。」

「他們租了二○八號房,是時租方式住的。當時是下午三時,該對男女入房時,已有點急
不及待了!」

「當我把他們帶進房後,轉頭要給他們送茶水時,他們門也不開,說不要茶水。此時,一把男子的聲音說,他們租了兩小時,在夠鐘之前,勿再騷擾他們。

「既然他們這樣說,我亦樂得清閒,繼續熨衫,豈料熨不了兩件衫,就聽到有女子叫救命的聲音,是從二○八號房傳出來的。」

「公寓的鄧經理與我,立刻走到二○八號房去,拍門又沒有人應,鄧經理情急智生,把我抱高,要我從氣窗看看室內的情況。」

「一看之下,可把我嚇壞了!」阿蓮猶有餘悸地說:「我見到前來開房的那名男子,滿身鮮血,站在邊,雙手抽住褲頭,至於那名一同開房的女子,則不知去了那,但上卻有一大灘血漬。」

「我們知道已經出事,立刻將公寓的前後門鐵閘關上,以防兇手逃走,然後由鄧經理致電報警。」

「豈料放下電話不久,那名滿身鮮血的男子卻已來到我們身邊,把我們嚇了一跳,以為他要殺人滅口。」阿蓮喘氣說:「那名男子看見大門鐵閘鎖上,就對我們說:『兇手呢?兇手在那?你們不要讓他逃了!』

我心想:兇手還不是你?這時,警笛聲由遠而近,很快就有警員拍門,我才定了下來,鄧經理立刻開門,讓警員進入公寓。

「那名男子見到警員,急不及待地說:『我的女友被人殺了,就在房內!』
「警員隨那名男子進入二○八號房調查,以後的情形,你們較我更清楚了。」
首先到場的兩名警員,向陳幫辦匯報入房後的情況。
房內的陳設十分簡單,只有一張雙人、兩張木椅,另有洗手盆及一個小型頭櫃。房間面積,不超過八十平方呎,可以說是一眼看盡。

在的左邊地上,有一名胖而矮的女子,仰臥在地板上。
該名女子身穿花上衣,下體赤裸,連內褲也沒有,但身上則有十多處傷痕。
「我將她翻動檢查,證明已經死去,於是通電上,要求兇殺組到場調查。」其中一名警員說。

其後的情況,陳幫辦自然最清楚,因為當日就是他帶隊到場調查的。
現場的上、牆壁、地板都有斑斑血漬,證明死者曾經掙扎。
在小型頭櫃的一個抽屜內,探員找到一柄六吋長、刀鋒約三吋寬的果刀,刀上染有血漬。

探員在一個煙灰盅內,發現一堆部分已燒焦的紙碎,探員見紙碎上有字跡,於是細心將紙片一一撿起,帶返警署拼合。

根據紙上的可辨認字句,相信那張紙是一張借據,是一個名梁麗珍的女子,借了三千元給一名范貴的男子。

范貴就是與死者(梁麗珍)一起開房的男子。范貴又名范其貴,住荃灣白田壩村一間木屋,是在塘瓷廠任職的,與梁麗珍在澳門認識。

梁麗珍二十八歲,本來已有丈夫,後來不知如何,與范貴搭上。
一張三千元欠單、一段不尋常關係,已足構成殺人動機。
范貴當時在場,身上也染有死者的血漬,陳幫辦的調查矛頭,自然直指范貴,可是范貴不是詐傻扮懵,就是企圖脫罪。
范貴說,他與死者發生性行為後,感到非常疲倦,很快就入睡了。
不知過了多少時間,他聽到死者的慘叫聲,張眼看見一名男子用刀狂刺死者。他起來阻止時,那名男子就開了房門逃走。

他隨即走出房外,向公寓內的人查詢,有否見過兇手,但沒有人理會他,後來,警察就來了。

陳幫辦自然不信他的一派胡言,於是向范貴反覆盤問。
范貴一時說死者自殺,一時又說被不知名兇手所殺,總之是一時一樣。
盤問過所有與案有關證人後,陳幫辦再從環境證供手。
法醫官的驗屍報告,確實死者由於頸、背部被斬,引致震盪及內外出死亡。另一個發現是,死者已有兩個月身孕,這是一屍兩命的兇案。

法醫官又驗出,死者陰道內有精液遺留,顯示死者在遇害前曾與人性交。
一屍兩命這個發現,令陳幫辦能將整件事串連起來。
陳幫辦推測死者向范貴索取三千元作墮胎費用(死者有丈夫,當然不能將孩子生下),范貴拿不出來,才簽了那張欠單。

范貴可能愈想愈不甘心,才一怒將死者刺斃。
陳幫辦再次提訊范貴,他從實招供,但范貴仍矢口否認殺人。
雖然如此,陳幫辦仍作最後努力。
「范貴,我們已掌握確切證據,你若與我們合作,對大家都有好處,否則我只有公事公辦,沒有人情講。」陳幫辦硬起心腸地說。

「案發時,室內只有你與死者兩人,根本就沒有第三者。」陳幫辦說:「在案發後不久,整間公寓已密封,沒有人可以進出,而房間的窗戶裝有鐵枝,唯一進出通道是房門,但公寓的鄧經理及女工阿蓮就守在門外,如有第三者出現,他們一定看到。」

「你的殺人動機,是不甘心被死者勒詐錢財,於是下毒手。」陳幫辦說。
「我沒有殺人!」范貴說:「我明白了,殺人的是姓鄧那個傢伙(鄧經理),他與那個女工合謀陷害我!你們應該去拉他們,我是無辜的。」

范貴拒不招供,陳幫辦也沒有辦法,於是落案控告范貴謀殺梁麗珍,由法庭作出裁決。
一九六五年十月十二日,范貴在辯方律師引導下,強調這並不是一宗謀殺案,而是雙方相約殉情。律師在庭上作結案陳詞。

「我的當事人與死者相愛,但由於死者已有丈夫,雙方無法結合,加上死者已有兩個月身孕,事情遲早瞞不過死者丈夫,他們不想將胎兒打掉,但又想不出兩全其美的辦法,才決定殉情。

「當初他們原想服毒自殺的,但一時間又買不到毒藥,到達公寓後,在房內發現有一柄生果刀,於是打算自刎殉情。

「可是,誰先誰後卻又引起爭論,此時,死者提議臨死前進行性行為,我的當事人在性事完畢後,認為凡事都有辦法解決,殉情實在太愚不可及,於是死者打消自殺念頭。之後,我的當事人倦極入睡。

「豈料在睡夢中,我的當事人的頸部被死者緊扼,混亂中拿起放在頭櫃上的利刀向死者刺去,因自衛殺人。

「由於被自己的心上人企圖扼殺,加上在自衛時殺人,令我的當事人精神大受刺激,他不能接受自己誤殺愛人這個事實,以為殺人的另有其人,才叫其他人勿讓兇手逃走。

「在這案件中,我的當事人是自衛殺人,應該獲判無罪。」
辯方律師的結案陳詞,把在庭旁聽的陳幫辦聽得目定口呆,難道就因此而令兇手逍遙法外嗎?
幸而,控方亦不是全無準備的。
「辯方律師說那柄兇刀是被告在房內發現的,這點與事實不符。據警方調查所,那柄兇刀是被告在事發前,在一間店鋪購得的,刀柄還刻有該間店鋪名字。
「假如被告與死者是殉情的話,應該有遺書留下。此外,既然兩人要殉情,為何還要將借據撕掉呢?假如兩人的感情可以到殉情階段,錢銀來往,為何要立借據,所以殉情之說並不成立。」
控辯雙方陳詞後,陪審團退庭商議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法官循例戴上黑紗,宣判被告環首死刑,一直至氣絕為止。
範貴其後上訴,要求減刑,港督會同行政局經考慮後,決定免範貴死刑,改判二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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