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無頭屍首斷殘肢

法醫官湯明除了經與屍體打交道外,由對科學鑑証十分有興趣,所以探員很多時都會一些「蛛絲馬跡」,交予湯明化驗。
今次,湯明要化驗的,是六根頭髮、一滴沾在一隻鞋上的血跡。
六根頭髮筰折斷的地方判斷,相信是被人強行扯脫而非自然斷排,至於鞋上的那一滴血,証實屬AB型。
這是探員在一個棄置車房內發現的,較早前有人報稱有一名男子在車房內被人強拉上車,於是報警。
探員到場後,就發現上述兩件東西。除此之外,是車房內有「新鮮」車輪痕跡,較特別的,是右邊車輪是「光頭」的。
這宗涉嫌擄人案至此告一段落,但卻又揭發了另一宗兇案。
湯明抵達巴丙頓道對下一個水坑邊時,探員已將現場封鎖。
湯明看見水坑邊的野草叢,有一具無頭屍體,而且屍身祇得一條右臂,一條右腿,屍身半截浸在水坑內,水坑旁有一把刀。
死屍頸部及左臂的切口平整,湯明相信是由利器造成,他殺成分甚高。
經初步檢查後,屍體舁往房作進一步檢查。
湯明發,屍體不但沒有頭及一手一足,而殘留的一隻手及一隻腳的指頭都被削去,沒法跟查指模。
死者的血型屬負O型。
負責偵楂該案的曾幫辦,看那具殘缺不全的屍體發呆。
「曾幫辦,沒有線索就是線索。」湯明說。
「是啊,怎麼每次都是你先想到的。」湯明一言驚醒夢中人,令曾幫辦精神為之一振。
翌日,曾幫辦率領大隊警員到發屍體現場作地氈式搜索,果然大有所獲。
探員在附近草叢中,發現一條手臂,這條手臂很快就送到湯明那,經鑑証後,証實屬無頭屍體所有。
最令曾幫辦興奮的,是斷臂之上,有一個裸女紋身圖案。
「難怪兇手要將這條手臂砍下,原來是因為有這個紋身圖案。」曾幫辦說:「不過,兇手將手臂拋棄在附近,顯見經驗不足。」
香港替人紋身地方不多,曾幫辦很快就找對了地方。
「他的名字我記不起,但當時有兩個人與他一齊來,陪他來的人似乎十分怕他,我相信他們是大哥與馬仔的關係。」紋身師傅並繪出三人的樣貌。
探員拿繪圖到龍蛇混雜的地方查詢,很快就找到其中霍人,一人名林×信,十九歲,另一人為黃×安,十八歲。
曾幫辦將兩人分開盤查,兩人均否認殺人,但在替兩人驗血時,發現林×信的血型是AB丑,而且右手手心有被人咬傷傷痕,經嚴詞盤問後,兩人才承認殺死他們的「大哥」,即二十歲的曾玉華。
曾玉華,英文名叫波比,乳名二牛,曾任職護衛員,與父母同住石硤尾第二十一座,是一個黑社會的小頭目。
在林×信及黃×安的帶領下,大隊探員及法醫官湯明,到達巴丙頓道附近,屈出一個由膠袋袋的頭顱。
湯明將在車房檢到的頭髮,與頭顱上的頭髮進行核對,發現在二十三處地方方吻合,亦即証明該數條頭髮,是從該個頭顱扯下的。
「無頭公案」找到頭顱之後,總算告一段落。
憑在車房檢到的數條頭髮,可以証實第一現場所在,在車房檢到的皮鞋,大小亦與死者的腳部尺碼合,運屍的車亦已找到,果然右邊的車輪是「光頭」的,而司機更願與警方合入,轉做控方証人。
此外,核對死者的牙齒,與林×信右手手心的牙齒傷痕後,發現兩者相符。
另方面,一間售賣利刀店舖,亦証實兩人在事發當晚購刀,該把刀與在水坑找到是同一類型。
憑這些人証物証,在一九七一年四月中旬,林×信及黃×安被解上西區判署,同被控謀殺曾玉華罪名。
開庭第一日,林×信承譅誤殺,黃×安則承認助及教唆罪名,為主控官接納。
林×信說,在事發當日,曾玉華在車房內,慫恿他與黃×安打劫,但由於計劃過於兒戲,兩人提出反對,曾玉華擺出「大哥」款,迫令兩人就範,並打了林×信一巴。
三人於是發生糾纏,最林×信將曾玉華箍死,用車(由第三者駕)載至棄屍現場,為免屍體身分暴露,林×信用刀割下死者頭顱及左手右腳,又割去死者的手指模及腳趾模。
結果,法官判林×信誤殺罪名成立,入獄三年,黃×安因以前曾犯罪,連同今次罪名判入教導所,以不超過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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