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淫媒

警方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現稱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簡稱O記)於九零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尖沙咀一間賓館拘捕五名來港賣淫的英國女子,其後揭發有警務人員安排外地妓女來港賣淫,於是展開追查。
O記經深入調查後,認為事件與四十七歲高級探員盧志明有關,並在三月二十八日,邀盧志明到警察總部協助調查,並作了一份口供,承認安排外地妓女來港賣淫。
六月三十日,警方發現盧志明的口供隱瞞了一些涉案人物,蓄意妨礙警方調查淫媒安排外地妓女來港賣淫,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於是正式將他拘捕。
盧志明其後向查安探員承認,他是為了討好上級,令上級可以更方便獲得賽馬貼士,而替上級的朋友,即騎師謝偉豪提供性伴侶。
這宗案件於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在高院審結。
被告高級探員盧志明,四十七歲,服務警界二十七年,承認一項促使二十一歲以下少女與他人非法發生性行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
代表被告的大師在長達一小時半的求情陳詞中,指案中主謀是被告的上司潘警司及李警長,被告只是奉命行事。
「被告與騎師謝偉豪沒有任何直接接觸,只有播警司與李警長與謝偉豪有來往。
被告在案發前十個月,才由潘警司介認識謝偉豪。
潘警司與李警長熱愛賭馬,喜歡與馬圈中人結交,但被告對賭馬沒有興趣。
九零年二月初,潘警司召見被告,透露謝偉豪是一名單身『大滾友』,喜愛不同類型女士,經常召妓。
潘警司要求被告替謝偉豪找一些性愛對手,如果能令謝偉豪開心,就可較易取得賽馬貼士。
被告為協助上司,同意幫忙,向謝偉豪介紹一些兼職賣淫的十七歲少女學生。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方面,被告只是隱瞞一些資料,而非蓄意作假口供誤導警方。
被告這樣做無非自保,免受記律或刑事處分。
被告現時認罪,我去職業,宿舍及近五十萬元退休金,又失去移民資格,對他來說已是很大懲罰。
被告身體狀況不佳,希望可以獲得輕判。」
在代表被告律師求情完畢前,控方曾綜合報告案情。
案情透露,騎師謝偉豪與潘警司及李警長相識,經常給兩人賽馬貼士。
八九年十二月,潘警司介盧志明予謝偉豪認識,自此兩人多次會面。
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晚上,盧志明與兩名淫媒見面,要求對方安排年輕女子給他,得到對方答應。
翌日,盧志明安排一名十七歲女學生,前往灣仔一間酒店與謝偉豪歡好,當時潘警司及李警長都在酒店內,房租由李警長支付。
九零年一月,一名淫媒通知盧志明,說會帶五名英國妹來港。
二月十五日,五名英國女子抵港後被送到尖沙咀一間賓館。
淫媒通知盧志明,雙方當晚在灣仔一間酒樓用膳,到場者包括盧志明,李警長及另外兩名探員。
五名妓女及陪同者坐另一,其後安排其中三名妓女與李警長及該兩名探員「闢室談心」,盧志明代三人支付召妓費用。
盧志明又與淫媒約定,在翌日下午讓其中一名妓女,往灣仔一酒店接客。
翌日下午,一名妓女依約前徒灣仔一酒店,潘警司、李警長及盧志明已在酒店等候。
謝偉豪則租了一間房,其後該妓女往謝偉豪房間「服務」。
完事後,謝偉豪偕妓女返回酒店咖啡室與盧志明等會面才離開。
這種用妓女換貼士活動,其後被警方揭發,把盧志明拘捕。
暫委按察司梁紹中在判案時強調,被告身警務人員,在灣仔區執法多年,不但沒有執行應有職責,反而協助提供少女從事賣淫活動,助長色情事業。
「雖然本席接納被告是依照上司指示行事,亦沒有從中得到利益,不過,事件沒有被告的協助是不能成事的。
被告利用自己在灣仔工作所得到的經驗來討好上司,相信他的上司亦會給些潛在利益他。
在妨礙司法公正方面,被告隱瞞事實,除自保外尚保護其他人,構成蓄意妨礙警方調查罪名。」
按察司考慮被告所有求情因素後,判被告首罪入獄十二個月,次罪入獄十六個月,分期執行,即入獄二十八個月。
盧志明被定罪後,他的兩名上司亦被警方指捕,控以七項罪名,兩人否認控罪。
該案於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在香港地方法院審訊,控方傳召騎師謝偉豪出庭作證。
謝偉豪作供時表示,他是騎師,與第二被告李恆旭警長相識。
九零年二月十三日,李恆旭約他到中區一酒樓喝茶,由李介紹認識首被告潘炳國警司,盧志明及另兩人。
閒談間,盧志明問他對外籍女子是否有興趣,後來又說到「本地菜」(本地妓女),盧問他是否有興趣,他說有。
「喝完茶後,我們到灣仔一酒店咖啡室等候,盧說那女子很快便到,叫我與李警長去開房。
我因為沒有帶錢,由李警長用信用咭代我付房租。
等了一會,一名女子到來,盧志明叫我先上房等候。
不久,那女子拍門,我與她發生關係。
四十五分鐘後,那名女子先行離去,我後來亦返回咖啡室,見盧志明、李警長等人仍在。
我沒有給那名女子錢,李警長說他會給那名女子錢。
二月十六日,李警長打電話給我,問我對外籍女子是否有興趣,我說有,於是相約下午二時半在酒店見面。
到達後,我見到潘警司及李警長與盧志明,盧說那外籍女子不久會來,叫我先開房。
我開房後將房號告知盧志明,不久,有一名外籍女子拍門,我與她發生性行為後,給了她數百元貼士她。
後來,我返回咖啡室找盧志明等人,盧問我是否有好料(賽馬貼士),我順口應他一場一號,二場二號。
九零年四月四日前,李警長打電話給我,說遲些會有警員找我,會問及二月十六日所發生的事,李警長叫我不畏說他與潘警司當時在場。」
謝偉豪作供完畢。
九一年五月十五日,這宗「貼士供妓」案在香港地方法院審結。
法官蘇明義裁定潘炳國警司及李恆旭偵緝警長,六項串謀控制妓女,妨礙司法公正,及串謀誘使未成年少女與騎師謝偉豪發生性行為罪名成立,各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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