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勒不住的愛情

「你是一個受過教育的成年人,不應做出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主審此宗企圖勒恐情人案的法官王見秋在宣判時,再三指摘被告說﹕「你應該覺得幸運,因為受害人沒有被你箍死,否則你將面對更嚴重的控罪。」

法官王見秋對案中被告周月明說﹕「你的行為十分卑鄙,受害人曾經與你關係友好,因為與你分手而被你有計劃地傷害;以電線箍人是很危險的行為,並不是開玩笑的。」

王見秋說:「雖然被告的背景及精神報告指出,被告因為失戀及找不到工作,導致情緒低落,但本席認為必須對被告判以監禁刑罰,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王見秋指出,被告的行為小器,而且是有計劃進行,幸好事主無恙,所以由原本判刑八年改為五年,期間規定被告要在獄中接受適當治療。

報稱售貨員的被告周月明(三十二歲),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七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蓄意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另一項罪責較重的企圖謀殺罪則獲控方不起訴,只留在法庭記錄。

控方在庭上陳述案情時指出,被告周月明在九七年八月認識案中女事主文艷芳(二十一歲),周月明的職業是電腦推銷員,文艷芳則為一名文員。

「被告認識本案女事主後過從甚密,經常一同返教會。」主控說:「但在交往兩個月後,即在九七年十月,女事主以『愛情無法繼續發展』,提議兩人由情侶轉為朋友。」

周月明對女事主的提議十分不滿,認為對方有意玩弄感情,但仍抱一絲希望,繼續與對方交往。

「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被告藉口歸還宗教書籍給女事主,約女事主在粉嶺祥華村公園見面。」主控官說:「被告當時要求女事主與他發展情侶關係,但被拒絕,被告突然從一個手抽袋中拿出一條電話線,勒住女事主的頸,將她勒至半昏迷。」

「當日我在粉嶺祥華村公園當值。」案中主要證人是一名護衛員,他在庭上表示:「我聽到有一名男子高叫:『你玩我!』,聽到女子叫救命聲,我於是前往查看。」

護衛員說看到被告用一條繩索著女事主的頸,於是上前阻止,並將被告制服,再報警。

「女事主送院後,醫生發現女事主的咽喉因受壓而腫脹,一度有生命危險,幸而最後也可痊癒出院。」主控官說。

辯方律師為被告辯護時指出,被告的精神報告顯示被告有精神上的問題。

「被告在扣留期間已接受精神科治療,他其實沒有意思殺害女事主。」辯方律師說。

主審此案的法官王見秋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表示要待取得被告的社會和精神科報告,將案押後至六月二十二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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