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床頭金盡

「我受不了啦!美寶是我殺的!」陳永康突然大叫,把在場的探員嚇了一跳。
探員怎也想不到,這一宗殺人碎屍案,竟是如此戲劇性破案。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一名叫阿玉的女子到九龍城警署「備案」。
在警方的立場,沒有所謂備案不備案,報案就是報案,備了案不等於可以減少責任,不備案而有事發生,警方也會處理。
「我有個同事失蹤了幾日,我恐怕她出了事,所以來備案。」阿玉對警署的「坐堂幫」(值日警官)說。
「你的同事叫甚麼名字?何時失蹤的?」今日在警署當值日警官的朱督察問。
「我的朋友叫周美卿,她在今個月二十七日失蹤的。」阿玉說。
「周美卿今年多大年紀?」朱督察問。
「大約三十八、九歲吧。」阿玉說。
「她是弱智的?」朱督察問。
「不!她很正常。」阿玉說。
「她差不多四十歲人,心智又沒有問題,失蹤幾日,可能是去了別處度假也說不定,你何須擔心?」朱督察說。
「她不會這樣做的。」阿玉說:「我和她約定,當有人客和我們『出街』時,我們在數小時後會互相傳呼對方,以確定是否安全。」阿玉說。
「你們是做哪一行的?」朱督察問。
「我們是在旺角一間卡拉OK做伴唱的,近來由於有歡場殺手出現,所以我們才約定自保。」阿玉說。
聽到阿玉這樣說,朱督察認為周美卿的失蹤有可疑,於是對阿玉作深入盤問。
「周美卿有家人嗎?」朱督察問。
「有。她已經離了婚,有一個九歲大的兒子,與父母及兄妹,在九龍城東頭居住。」阿玉說。
「她的家人為甚麼不來報案?」朱督察問。
「他們不知道應該怎樣做,所以叫我先來『備案』,順便『打探』一下。」阿玉說。
「既然她有親人,理應由她的親人來報案。」朱督察說:「你叫她的家人帶同她的照片到來報案啦!」
未幾,周美卿的家人在阿玉陪同下到警署報案,朱督察記錄有關資料後,將案件交由東九龍區失蹤人口調查組接手調查。
失蹤人口調查組經過深入調查後,知道周美卿在旺角砵蘭街一家卡拉OK夜總會當伴唱女郎,藝名叫「美寶」。
調查發現周美卿工作的地方品流複雜,而在她失蹤前并無任何先兆,失蹤人口調查組認為事有可疑,將案交由黃大仙重案組繼續偵查。
重案組探員前往周美卿任職的卡拉OK夜總會調查,找到當晚曾目擊周美卿離開的夜總會職員阿文。
「二十七日晚晚上十一時許,我看見美寶和一名熟客一同外出,兩人在附近截了一部的士離開。」阿文說。
「你認得那個熟客嗎?」探員問。
「認得。」阿文說:「他是一名矮子,美寶叫他做『康少』。」
探員其後翻查夜總會的簽帳記錄,未能找到「康少」的線索,夜總會的人說「康少」只給現金,從來不用信用卡付帳。
「雖然他(康少)在最近來了幾次,但每次都是叫美寶坐,而且很快就離開,所以除了知他身材矮小外,他的面貌我們都沒有印像。」夜總會的經理說。
「康少」的行事手法,令重案組探員相信他就是令歡場女子聞之喪膽的「歡場殺手」,於是對周美卿失蹤一案,作更廣泛調查。
重案組探員到周美卿家中調查時,在她的一件外套衣袋中,發現一張卡拉OK的會員卡,探員於是到該間卡拉OK調查。
這間卡拉OK是採用會員制的,客人要先成為會員才可享用,探員根據那張卡拉OK會員卡,查出卡主是一名叫陳永康的男子,報住葵涌十三座一樓一個單位。
到上址調查的探員與到周美卿任職的卡拉OK調查的探員不是同一組,所以他們不知道周美卿當時是和一個矮子「出街」後失蹤。
陳永康見到探員登門調查,心慌意亂。
「這張卡拉OK會員卡是你的嗎?」探員向陳永康出示那會員卡。
「是我的。」陳永康說:「不過我早已遺失了。」
「你認識一個叫周美卿或叫美寶的女子嗎?」探員問。
「我不認識。」陳永康答。
探員對陳永康進行初步盤問後,記錄他的資料後離去。
晚上,負責調查此案的探員在重案組總部會議室集合,綜合今日調查所得。
「據夜總會的人說,最後和周美卿出街是一名矮子。」一名探員匯報說。
「矮子?」到葵涌調查的探員立刻搭口:「卡拉OK會員卡的卡主也是一名矮子,這兩個人是否同一人呢?」
重案組探員於是立刻出動,到黃大仙陳永康的工作地點,將他拘捕。
「我們懷疑你與一宗案件有關,現在要你返警署協助調。」探員對陳永康說。
「我受不了啦!」陳永康被探員帶走時,突然大叫:「我殺了美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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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康被帶返重案組總部後,由重案組總警司黃定邦及警方心理專家瑪姬總督察為他錄取口供。
「我對她說,我十多年來的積蓄都全花在她的身上,現在已經沒有錢!」陳永康沮喪地對為他錄取口供的黃定邦及瑪姬說。
陳永康身高只有四呎六吋,坐在椅上,下巴幾乎觸及面。
「不過,美寶(案中女死者周美卿)沒有聽我的說話,更動手來搶我手中的支票!」陳永康說。
「美寶為甚麼要搶你的支票?」瑪姬問。
「我原本答應借一萬六千元給美寶,但我那有這麼多錢?我的錢早已花在她的身上。」陳永康無奈地說:「可是,我十分想見美寶,但她說如果我沒有錢就不會見我。」
陳永康頓了一頓說:「為了見美寶,我偷了爸爸支票,填上銀碼,騙美寶說我有錢給她,到她任職的卡拉OK與她會合後,再到一間時鐘酒店開房。」
陳永康與周美卿於九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晚,在時鐘酒店造愛及共宿一宵,翌日,美寶催促陳永康將支票交給她。
陳永康裝模作樣拿出支票,在交給美寶時,訛稱支票未蓋印,要返回葵涌住所蓋印。
陳永康原本想用緩兵之計,對美寶說回家將支票蓋印後再將支票交給她,但美寶恐怕陳永康一去無蹤,要與陳永康一起回家將支票弄妥。
陳永康無奈,與美寶一起回家,途中不斷勸美寶從良嫁給他,美寶以錢未到手,虛應陳永康,陳永康以為皇天不負有心人滿心歡喜。
回到葵涌,陳永康對美寶說他已經一貧如洗,他手上那張支票根本就不能兌現。
「康哥,你不要玩(戲弄)我了,你給我支票,我今晚再陪你。」美寶對陳永康說。
「美寶,我真的沒有錢,我所有錢都已花在你的身上。」陳永康苦臉說。
「你真的沒有錢?」美寶說時有如一頭被激怒了的雄獅。
「是!」陳永康說:「美寶,我真的很愛你的!」
知道陳永康不名一文後,美寶勃然大怒,斥罵說:「X你老母!死矮仔,你認命啦!我點會鍾意你?貪你矮咩!你唔認命都照鏡啦!」
「美寶,你以前說我矮得來可愛,又說鄧小平細細粒卻有大大成就,現在你怎麼說出這些令我痛心的說話來?」陳永康雙手抓美寶的雙臂,使勁地搖。
「死矮仔,快放手,你把我抓得很痛!」美寶掙扎說:「死侏儒仔!我有乜理由會鍾意你呢?我根本已有BOYFRIEND!」
「美寶,你點解對我咁絕情?我同你相處一段時間,點解你對我連少少感情都無?」陳永康說到這裏不禁淚流滿面,瑪姬遞了一張紙巾給他,陳永康抹乾眼淚後,心情漸漸平復。
「跟下來發生了甚麼事?」黃定邦問。
「美寶不斷用拳頭打我,要我拿錢給她。」陳永康說:「雖然她打得我不痛,但她的說話卻令我傷透了心。」
「我一直被她往後推,直至我的背部抵住了飯。」陳永康說:「美寶還是『死矮仔、死矮仔』的罵我,我怒極拿起放在飯上的工具刀向她刺去,豈料竟把她刺死了。」
殺人之後,陳永康十分驚慌,為怕美寶的屍體被人發現,他用工具將美寶支解,先將軀幹分別放入兩個膠筒內,再用膠袋將死者頭部袋起。
「我將兩個膠筒棄置在大埔工業,頭部則在大帽山甲龍林徑附近草叢林拋掉。」陳永康說:「那把工具刀我已拋下荃灣碼頭的海邊。」
 
 
由於陳永康報稱的棄屍地點在大埔,此案轉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第三隊接手調查。
重案組探員於十一月七日凌晨四時,在陳永康的指引下,到達大埔工業大順街四號對開一個垃圾桶旁邊。
「屍體就藏在那兩膠桶內。」陳永康指兩個三呎乘兩呎大膠桶,對探員說。
重案組探員將膠桶的蓋掀起,一股中人欲嘔的腐屍氣味衝鼻而來,探員看見桶內藏有一具分開兩截的無頭屍身。
再打開另一個膠桶,桶內是一堆腐爛碎肉及碎骨。
這兩桶人體殘骸,由仵工舁送殮房,由法醫官作進一步檢驗。
探員由始至終用攝錄機拍下過程,至下午五時,陳永康由探員押解,前往大帽山大欖郊野公園甲龍林徑。
「我將頭顱拋到下面去!」陳永康指山坡向探員說。
探員按陳永康的指示,在小徑對下二十五米的叢林中,找到一個相信是死者的頭顱,頭顱被三層透明膠袋包。
找到頭顱後,死者的屍體基本上已尋回,探員於晚上六時,將陳永康押返葵涌遇所,相信那裏是案發第一現場。
「我殺了阿美之後,我感到十分後悔,但又怕她的屍體被人發現,所以用刀在客廳把她支解。」陳永康說:「當我支解到一半,省起我爸爸即將回家,於是將屍體移到這層樓的電表房。」
陳永康帶探員到電表房,指電表房內一個鐵箱說:「我將屍體藏在鐵箱,等到第二日我爸爸外出後,再用刀鋸將屍體支解。」
陳永康說,由於他的身材矮細,每次可以攜帶拋棄的屍塊重量有限,所以足足用了三日時間才將屍塊完全拋棄。
探員在現場將一切有關証物帶走,陳永康被押返重案組總部作進一步調查。
 
 
探員將碎屍屍塊在原地進行檢驗後,由仵工舁送殮房交由法醫官作更詳細檢查。
這一宗碎屍案由於情況奇特,警方將此案列為偵緝人員教材,當屍塊送抵殮房後,警方偵緝學校的數十名學員亦到達殮房,由法醫官湯明向他們講述如何重組屍塊。
由於屍塊可能在不同地點檢獲,為確定屍塊是否來自同一軀體,法醫官會將屍塊按人體解剖原則進行拼接,看看是否可以組成一具完整的人體組織。
屍塊被發現的時間可能不同,拋屍地點環境條件亦不一樣,影響屍塊的腐爛度、軟組織的新鮮程度、顏色可能會有差異,因此,骨組織斷端銜接在拼接屍塊時就十分重要。
拼接之後,如果仍缺少屍塊,應繼續尋找,假如主要部分的屍塊齊全,一般來說對整體檢驗的影響不大。在這宗碎屍案中,者的雙手掌及雙腳掌都未能尋回,因此無法憑指模印証死者身分,所以屍體拼接在此案中更形重要。
如果拼出來的「屍體」與死者的特徵有太大分別,則這些屍塊的死者可能另有其人。
今次的屍塊分得十分細,除頭顱較為完整外,死者的身體一共被分為三十七塊,尚未計算未尋回的雙手掌及雙腳掌。
湯明用熟的手法,在三十分鐘內將屍塊拼接成一具「完整」的屍體,令在場觀看的偵緝學校學生大開眼界。
屍體拼接完成,法醫官湯明的助手開始拍攝照片、測量身長、計算分屍塊數,進行綜合檢驗分析研究。
「砌好屍塊後,我們就要從屍塊中找出死者性別、特徵、死因、死亡時間等,目的是為偵查部門提供更多有力線索,將兇手拘捕歸案。」湯明說:「在『雨夜屠夫林過雲』一案中,警方雖然撿到一些用防腐液浸的人體組織,但由於無法確定那些人體組織屬何人所有,因此沒有加控林過雲更多殺人罪名。」
「在鑑定碎屍時,我們首先要確定屍塊是人體組織還是動物組織。」湯明說:「有時我們會在人體組織中找到一些動物組織,這不因為者吃了一隻動物落肚,而是兇手將動物與人體屍塊混在一起,干擾調查。」
「也有可能是動物將人吞下肚後死亡,例如獅子吃人後死亡,當屍體腐爛後,人體組織與動物組織會混在一起。」湯明說。
法醫官首先要判明屍塊是人的肢體、臟器組織,還是動物肢體、臟器組織;如發現的屍塊較大,數量較多,根據人體解剖形態學觀察比較,即可作出鑑別。
如果屍塊或臟器組織太細,再加上腐敗,判斷起來難度就會較大,在這種情況下,法醫官會作種屬試驗。種屬試驗通常亦是探員經常應用的方法,包括:
看脂肪:種屬試驗從觀察脂肪組織顏色開始,人的脂肪組織呈桔黃或淺黃色,如果脂肪組織呈白色,屍塊是動物的居多。
看腸胃:觀察胃腸內的殘留物,如有雜草、完整的生谷粒、糠麩之類,肯定不是人的器官,除非死者是茹毛飲血的野人。
看毛髮:屍塊上的毛髮通過組織學檢查,可斷定是人毛還是獸毛。
看臟器:臟器組織如用較好的衣服包裹,有可能是人的,因為丟棄動物內臟,沒有必要這樣包裝。
看骨骼:遇到有小塊骨骼難以判斷時,可請教有關專家解決。例如羅雪碧碎屍案,就是由大學的教授協助將殘屍砌出來。
「被人發現的屍塊,不一定都與殺人碎屍案有關,有的可能是醫院外科手術截下的病變肢體,有的是動物(如狼、野狗)從埋葬的死屍上咬斷的肢體,有的是災害事故中死亡者的肢體,也有的是江河中輪船螺旋槳切削下來的……等等。」湯明向偵緝學校學員解釋:「遇到以上情況,法醫官就要詳細研究屍塊上面的損傷特徵,病變情況加以斷定是否有刑事成分。」
如果是醫院拋棄的截肢,多數有有病變、壞死情況,這些屍塊的截面多數呈環形,創口邊緣整齊,軟組織和骨組織不在同一水平面上。
狼、狐狸、野狗等動物咬斷的肢體,創緣、創面參差不齊,多為撕扯狀,在創緣上有時可見食肉動物犬齒咬傷的痕。
水中船舶螺旋槳切削的屍體損傷相當嚴重,有多發性的粉碎骨折,軟組織損傷形態複雜,分布廣泛,多呈鈍器損傷特徵,脫落的肢體多呈裸露狀態。
在災害事故中的肢體分離,例如車禍中肢體分離,經現場勘查、調查,一般都可以搞清事實真相。
「數年前在屯門公路發生的一宗交通意外,死者的一隻手掌被削斷飛到附近一支街燈頂部擱住,數日後才掉回地上,當時以為發生兇案,經調查後証實與那宗交通意外有關。」湯明說出一個具體事例。
法醫官可以從碎屍案中的屍段(塊),看到死者的致命傷及生活反應(例如死者是遭「屍解」(死後被支解)還是被人活生生支解。
在大多數情況下,碎屍案的屍塊通常都有屍解和支解現像,例如死者遭人活生生砍去頭顱,而身體其他部分在死者死後才被屍解。
所以,發現其中一件屍塊是生前遭到支解,不等於死者是活生生被支解。
從屍塊中的傷口亦可見兇器損傷特徵,也可看見毀屍滅的徵象(如毀容、燒、煮屍塊等)。
在一般情況下,碎屍案中的被害者,通常只是一人,林過雲是一個特別例子,不過法醫官在檢驗屍塊時,應鑑定屍塊是同一個人的,還是多人的肢體組織。
法醫官首先仔細觀察每件屍塊的形態,然後按人體解剖學的特點進行拼接,各件屍段(塊)斷離的軟組織,骨斷端是否能夠銜接一致,能否組成一具完整屍體等等。
法醫官在拼接中要觀察有無多餘的屍塊,如有問題,可通過血型鑑定、 性別鑑定(檢查細胞染色體)加以解決。
「在同類的案件,犯罪者都有大致相同的手法,所以不能因為手法相同而認為是同一人所為。」湯明說:「例如在最近(九六年)發生的一宗雪櫃藏屍案,案發和揭發經過和在一九九二年發生的一宗有很多類似的地方,由此可見每件罪案都是有可尋的。」
該宗雪櫃藏屍案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沙田乙明明信樓一個單位內發生,死者李依莉(十三歲),遭患有「被逼害妄想症」的父親李志田殺害,藏屍單位的一個雪櫃內。
李志田殺人後到廣州,對他的第二任妻子說已將女兒殺害,但對方不以為意。
同年五月八日,李志田由廣州返港,往找文報一名女記者,說已將女兒殺害,由於李志田有精神病記錄,女記者以為他胡言亂語,將他打發。
稍後,女記者以事有可疑報警,帶領警員到案發單位,揭發雪櫃藏屍案。
警方其後在羅湖截獲李志田,當時他正在回大陸途中。
九六年發生的一宗雪櫃藏屍案,疑兇亦是死者的至親、患有精神病、殺人後藏屍雪櫃、案發後返回大陸、案件由報館記者揭發。
「後上述多處相同地方,可見殺人者大多有相同的想法,只要掌握到這一點,兇手自然法網難逃。」湯明說。
在進行初步檢驗時,照片對法醫官十分重要,適當的攝影是法醫驗屍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照片應與其識別號碼一起拍攝,並視需要將量尺攝入作為比例對照。
由於屍體不能呈堂,讓法官及陪審團看到死者身上的傷痕,所以驗屍時所拍的照片必須能顯示死者的實際傷痕,照片往往可作為呈堂證據。
此外,法醫官在審視照片時,可能會發現某些在解剖時未曾注意到的重要證據,在有需要時,法醫官亦可將照片交給專家檢視。
法醫官在檢視屍體時,會特別留意死者所穿衣物,加以檢查、 保留。法醫官在驗屍時會親自除下這些衣物,將它們放置在乾淨而且乾燥的地方。每件衣物都要等乾以後才保存起來,並需要攝影存證,萬不可拿衣物去水洗或乾洗。
妥善保存死者所穿衣物,有以下四點作用:
1,可能有線索證據附在衣物上,例如衣物纖維。
2,衣物上可能會印上某種形樣,例如手印。
3,衣物可能是辨認死者身分的重要證物。
4,衣物能作為以後所發現的線索證據的參考。
檢驗屍體時,法醫必須留意一些細微的線索及證據,例如:頭髮、 纖維、 灰塵等任何附在死者身上的微細物,還要從死者身上取下對照標本,如頭髮,恥毛等,以作日後的環境證據比對。
驗屍時要照全身的X-光片,這不止是為了檢查死者是否有骨折,也可以辨認死者體內是否有外物。
照全身X-光片有以下三點好處:
1,X-光專家可能看到法醫官未能注意到的地方。
2,可以由骨頭估計出不明死者的年齡。
3,可由已痊愈的骨折傷痕推算出是多久前受的傷。
如果懷疑曾受到性侵害,要用強暴案件證物蒐集袋(Rape Kit),取得明確證據。
法醫官亦要作整體屍身描述:描述屍體的整體狀況、 髮色、 眼睛顏色、 牙齒、 疤痕或其他特徵,要說明死者的身高、 體重、 屍體僵硬與屍斑產生程度,以及青黑斑生部位。
法醫在領到屍體後要先拍照,收集線索證據及其他要送檢的標本後,將屍體清理乾淨以便拍攝死者的傷處或自然疾患處。
將所有傷處、 傷痕和特徵製成一覽表如下:
1. 記錄每一傷處、2,損傷與身體構造及損傷與損傷之間的關係、3,損傷模式、4,顏色、5,大小範圍、6,形狀、7,外物、8,治療證據、9,移下具代表性損傷處的皮膚及其下的柔軟組織作病理組織學研究,以協助測定損傷發生的日期或時期。
法醫官在進行屍體剖驗時,要取得足夠的物質作各項分析。
基本取樣:
1,取血液及尿液作毒物學研究,以確定死者有否中毒。
2,取血液作血型及DNA 等鑑定分析,確認屍塊屬同一人所有。
3,作微生物培養。
4,由眼球玻璃狀體分析死亡後的化學變化,可推測死亡時間。
5,取血液進行電解質分析等檢驗。
毒物試驗:
法醫官必須取得一些人體器官及液體供毒物分析,其中包括:
(1) 10-15毫升凝血、(2)全部尿、(3)一個腎、(4)50克肝、(5)胃內的殘留物。
這些東西必須盛在用化學方法洗滌過的清潔容器內,貼上標籤,小心保存。個別案例應取帶毛根的毛髮、指甲及50克腦組織。
細菌試驗:
如果懷疑死者有傳染病,應取心血、 肺、 腦脊液做細菌培養,確定引起死亡的病原。
即使某些標本可能用不,但寧可將來再丟棄它們,也要現在保存起來備用,以免後悔不及。假如血液已因毀形或腐壞而不可得,仍應保存組織,如肌肉、 肝、腎。
法醫官在檢驗死者屍體時,首先由頭部開始,辨認頭皮、頭骨、 硬膜上層、 硬膜下層、 蜘蛛膜下層及腦部等各層組織。
測量硬膜下腔內容物的體積或重量,很多時候,致命的頭部傷害只會在硬膜下腔中見到幾c.c.的內容物。
檢驗兒童屍體時應固定腦部,尤其嬰兒的腦子非常柔軟易碎,將之固定可以較容易觀察。
要將硬膜由顱頂剝除,以便看到某些頭骨骨折,必要時抽取脊髓標本。
檢驗完頭部,跟是檢驗胸、 腹及頸部器官;記下器官在正常位置狀況下的內部損傷;取下所有器官以作解剖;取下器官標本作組織分析;保存適當的大體標本;若有可疑或具爭議性發現,法醫官應保存起來作進一步的研究或諮詢其他專家;取出頸部器官加以檢驗。
當兒童疑似遭受過虐待時,病理學家不可受限於驗屍時習慣執行的Y-形解剖切開法。為了明白地顯示出挫傷的情形,在許多狀況下(尤其當死者暗色的色素沉)是必須另作背部、 腎部及四肢部位切開術的。
法醫官在移出體內器官後,應重新檢查屍體,因為瘀傷和具模式的損傷,往往在施行內臟剜除術(evisceration)及除去血液後較為明顯。
可能的話,最好在剖屍翌日再檢查一下屍體。
如果屍體在送交殯儀館後才發現其他線索,法醫官可能要到殯儀館複驗屍體。
在辨認不明遺體及判斷死亡與致死因素時,法醫官需請教其他醫學專家或法醫學家,他們分別可提供以下意見:
1.法醫學放射專家(判斷骨折的發生時期、進行辨認)。
2.法醫學人類學家(遺體已腐壞或已成白骨)。
3.法醫學牙科專家(作牙齒辨認、比對咬痕)。
4.其他專家在代謝疾病、 藥物治療等方面均可提供許多幫助。
為方便日後工作及交收,法醫官要維持資料保管簽收(Chain of Custody)表格的完整。
「資料保管簽收表」是用來確認某件物品自取得至呈上法庭成為證物的期間中,由何人負責保管的一種方法。每取得一樣線索證據或標本,就要標示上受害者、 取得之時間與地點、 標本的性質、 辨識號碼及病理學家的簽名(縮寫)。
這些標本應由法醫官親自交給調查人員或化驗室,或將之存放在安全的上鎖抽屜或儲存櫃之中。標本是由他人轉交,則此人必須簽具收條,並登記在「資料保管簽收表」中。
「殺人碎屍案死者的死亡原因,以機械性損傷最多,特別是頭面部的鈍器損傷更為多見。」湯明說:「其死因多為顱腦損傷或顱內出血,其次是頭、 頸部砍創和胸腹部刺創,多死於大出血。」
致死損傷通常集中在上半身,是因為人體的主要器官都集中在上半身,這些器官受損會導致死亡。
因此,在檢驗屍塊時,尤其是檢驗軀幹和頭部,更應細緻認真,關鍵在於判明生前傷與死後傷,致命傷與非致命傷,從而查明死因。
有些殺人碎屍案被害人死於機械性窒息,如扼、 勒、悶等,檢驗屍塊時,要特別注意有無窒息死亡的外部和內部徵象,有無造成窒息的外界暴力痕。
在碎屍案中,也有部分被害者死於藥物中毒(投放或注射),檢驗時無論屍體腐敗與否,都應提取有關檢材進行毒物分析,即使不是中毒死亡的,也應取材化驗或(光譜分析)以便查明死者有無服食安眠藥、麻醉劑,會否在昏迷後再被兇手用其他方式加害致死。
電擊致死在殺人碎屍案中並不罕見,兇手進行分屍時可能會將遭電流損傷組織切除,因此在檢驗屍塊時應特別注意。
殺人碎屍案中的死者,被發現時絕大多數都是無名屍體,因為兇手會將能辨認死者身分的特徵除去,以圖避過追查。
在這宗殺人碎案中,兇手陳永康亦把可無辨認死者身分的手掌及腳掌與屍塊分別拋棄,避免警方憑指模查出死者身分。
因此,法醫在檢驗屍塊時,要設法找出死者個人特徵,例如死者曾否懷孕等,準確地向偵查部門提供死者個人特徵,有助迅速查明死者身分,追查嫌疑人物。
個人特徵(個人識別或個人異同鑒別)包括:性別、年齡、身高、血型、指模、體態、膚色、面貌特徵等。
(1)性別判斷:一般可根據服飾、面容、乳房、頭髮、陰毛、腹壁妊娠紋、外生殖器官等來鑒別男女;若屍體腐敗可根據子宮、前列腺鑒別是男是女;若屍體腐敗成為白骨,則依據顱骨、骨盆的形態鑒別男女;此外,也可根據細胞遺傳學的方法,對毛髮、血液、口腔黏膜上皮細胞檢查染色質區分性別。
(2)年齡推斷:碎屍案中死者的年齡一般都是推斷,精確判斷較難,在實際工作中會採用多種方法,綜合分析研究。根據面貌變化,可粗略估計年齡,如二十五歲左右前額出現橫行皺紋,三十歲左右兩眼外角的皮膚開始出現魚尾紋樣的皺紋,年齡越大,皺紋越明顯。三十五歲開始,鼻唇溝逐漸明顯變深。五十至六十歲耳切周圍開始出現毛髮。
目前,推斷年齡,主要是根據骨骼和牙齒的變化情況。如根據骨骼中無機鹽的含量多少;顱骨骨縫愈合情況;牙齒(乳齒、齒)萌出情況;牙齒磨耗情況;骨聯合面的變化等等。
從屍塊或骨頭推斷死者身高的方法,有簡易法和回歸方程法兩種。
簡易法:(Y=身長)
Y=拼接的屍體長 + 5厘米
Y=兩上肢外展90°,兩中指末端之間的距離
Y=股骨大轉子距足跟長 X 2
回歸方程法:
Y=足長 X 3.78 + 70.11厘米
Y=1.32顱圍 + 94.73 ± 5.63厘米(男)
Y=4.42胸骨全長 + 107.86 ± 4.62厘米(女)
Y=3.48肱骨長 + 55.54 ± 4厘米
Y=358橈骨長 + 78.89 ± 4.3厘米
Y=3.38尺骨長 + 78.39 ± 4.4厘米
Y=61.72 + 2.44股骨長 ± 3.22厘米
Y=59.22 + 3.03脛骨長 ± 2.8厘米
每個人的指模都各不相同、而且終身不變,是個人識別最好特徵。因此,檢驗碎屍案中無名屍體時,應捺印死者十隻手指的指模,然後與指模檔案比對,查明死者身分,也可與疑為死者的失蹤者用過的水杯、書本等物品上的指模進行比對,確定死者身分。
血型也是個人特徵的重要方面。檢驗新鮮屍體,可提取心臟血、精液、內臟器官;腐敗屍體可提取毛髮、指甲、骨骼等進行血型檢驗,對查明死者身分,認定兇手有一定價值。
「顱像重合是查證死者身分的另一種方法,在檢驗碎屍案屍體時,將死者頭顱放水中煮沸四小時,除去軟組織,保留顱骨。」湯明說:「當調查發現失蹤者可能是死者時,取失蹤者生前照片與顱骨作顱像重合檢驗,確定死者身分。」
法醫官亦可根據死者乳房發育情況,乳頭大小,乳暈顏色,腹壁妊娠紋,子宮大小,宮腔內有無胚胎組織,避孕環,子宮頸口大小形態,骨聯合面分娩疤痕等判斷死者是否懷孕,是否生過小孩,是否避孕或絕育,小孩在哺乳期還是已經斷乳。
在檢驗死者頭面部時,法醫官會詳細記錄顏面特徵,如髮型,顏色,臉型,額部顴骨的高低,眼瞼瞼裂特徵,睫毛長短,口型,嘴唇薄厚,有無假牙,牙弓、牙齒有無異常,鼻子、耳朵形狀,有無耳環,鬍鬚特徵等。
其他特徵方面包括:體態胖瘦;全身汗毛分布狀況、疏密程度;有無紋身(注明部位、顏色、圖案等,在「雨夜屠夫」林過雲一案中,案中其中一名陳鳳蘭就是憑臂上的紋身查出身分。);手指有無明顯吸煙痕;是否染紅指甲;有無瘢痕、痣和疣;有無皮膚病等。
在殺人碎屍案中,通過屍塊損傷檢驗,推斷和認定殺人兇器和分屍工具是非常重要的。這些檢驗對分析研究犯罪心理(預謀還是激憤殺人)、作案過程、職業特點以及認定犯罪有重要意義。
在殺人碎屍案中,常見的兇器有斧子、鐵錘、棍棒、菜刀、鋼鋸、剪刀、柴刀、尖刀、電工刀(陳永康就是用電工刀殺人)、水果刀、刀片等,為了准確推斷和認定致命兇器,除對屍塊進行詳細檢驗,認真記錄之外,還要熟悉各類兇器形成的損傷特徵。
在推斷和認定兇器之前,法醫官要對損傷檢驗中獲取的大量原始資料,進行全面細緻的分析研究,首先確定損傷特徵(如穩定性特徵與非穩定性特徵,典型特徵與非典型特徵,一般特徵與特殊特徵)。
然後,法醫官根據損傷特徵推斷出形成損傷時的致傷兇器,如兇器打擊面的形成、質量、輕重、鈍銳、大小、長短、寬窄、角度以及作用力的大小和方向。
根據這些特徵,結合平素熟悉掌握的當地經常使用的工具性狀、特點,推斷兇手可能使用的兇器。推斷致傷兇器時,先由大範圍逐步縮小到最小範圍。
推斷死亡時間,是法醫檢驗碎屍案中屍體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碎屍案的屍塊,往往是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環境條件,陸續發現,而且又是非完整的屍體。因此,推斷死亡時間,難度較大。
法醫官在推斷死者死亡時間時,有以下方法:
根據胃內容消化程度推斷,一般來說,進食後不久死亡,其胃內充滿未消化的食物;食後一小時左右死亡,胃內食物變軟;食後二至三小時,胃內食物呈粘稠狀,尚能見到食物形態,並開始向十二指腸推移;食後四小時,胃內容物呈乳糜狀,大部分排入腸腔,食後五小時以後,胃內容物排空。
根據屍體現象推斷,主要是根據組織新鮮程度,有無腐敗進行推斷,春秋兩季,死後三十六小時至四十八小時開始腐敗,夏季死後二十四小時開始腐敗,冬季死後五至七天開始腐敗。由於具體條件不同,情況也有差異,應結合各種情況進行推斷。
根據組織化學推斷,有條件的可測眼球玻璃體鉀離子、血氨、血漿氯、血清酸性磷酸濃度等。
根據物證提示死亡時間,如屍塊包裝物中有報紙、票據等,可根據出版、開票日期,推斷死亡時間。
殺人碎屍案,通過屍體檢驗,凡能為偵察部門提供線索的,法醫工作者都應盡力做到。如死者遭殺害時有無抵抗,可根據損傷的部位、嚴重程度、分布狀況、以及有無抵抗傷、死者指甲縫有無他人的組織、有無被姦、懷孕、死者死前進食何物等。
殺人碎屍案是手段殘忍而且對社會影響極大的惡性案件,近年來,香港的碎屍案件有增加趨勢,被支解的屍體往往是在多處地方陸續被發現,從屍段查明死者身分到案件偵破,需要大量艱苦而細緻工作。
由於偵破難度大,不僅要有質素較高的偵查人員,而且還要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密切配合。
在近年發生的碎屍案中,分析得來的資料如下:
因奸情、因財殺人案件佔46.1%。
殺人、分屍現場發生在室內,佔89.2%,大部分發生在獨立住房。
在曠野發生的碎屍案佔10.8%。
碎屍案被害人的性別,女性略高於男性,佔52%。女性被害者多見於奸情、夫妻感情破裂、戀愛中止導致的殺人案件;男性被害者多見於謀財害命、私仇報復、家庭糾紛引起的案件。
從年齡組來看,碎屍案中的被害人不分性別,多在20-40歲之間,佔75.3%,20歲以下少女、40歲以上中年男性次之,兒童老年人較少見,只佔6.5%。
殺人碎屍案中,以奸情殺人最多,佔51.9%,多見於強姦遭反抗、鬼混致女方懷孕怕敗露、情人之間爭風吃醋;其次是謀財害命約佔23.4%,多見於合夥經商侵吞財產;至於夫妻感情破裂離婚不成,戀愛中止積恨宿怨,家庭矛盾激化,逆子稱霸導致殺人的也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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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黃定邦及瑪姬再度提訊陳永康,進一步了解他與死者的關係。
「我雖然間中有召妓,但一直都沒有女朋友。」陳永康說:「我這樣矮,根本就沒有女仔鍾意。」
陳永康說,在九六年月二十五日,他感到「好空虛、好悶、無人傾訴」,第一次到旺角砵蘭街一間卡拉OK夜總會找人伴唱解悶。
「老細幾多位?」卡拉OK夜總會接待員問:「有沒有相熟的小姐?」
「我第一次來,你介紹小姐給我吧!」陳永康說。
接待員把陳永康帶到一個小房間,對他說:「老細請等等,小姐很快就到了。」
「老細,你好。」美寶一進房間,即施展她的職業本能,將身體挨向陳永康。
陳永康雖然有召妓經驗,但一直都只是光顧「一鳳樓」,大家現買現賣,未完事已被人連番催促,那有如現在被人「老細」前「老細」後的叫,「鳳姐」更不會如美寶般溫柔地投懷送抱。
美寶年近四十,樣貌一般,在卡拉OK夜總會中不但很少人客回頭,甚至入到房間也被人斥罵出去,今次難得陳永康對她展示一副受寵若的表情。
美寶在風月場中打滾,擅看他人眉頭眼額,幾世句說話已打把陳永康哄得貼貼服服。
陳永康那知其中內情,只覺美寶是自己相逢恨晚的好知己,直願為美寶赴湯蹈火,兩插刀。
「老細,你喜歡唱甚麼歌?」美寶問。
「我那裏是甚麼老細,你叫我阿康就可以了。」陳永康說:「是了,你叫甚麼名字?」
「我叫美寶。」美寶知陳永康對自己有好感,於是刻意逢迎。
兩人在卡拉OK唱了大約一小時歌,美寶對陳永康說:「康少,在這裏唱歌收費很貴的,不如你同我『買鐘』出街,我和你在別墅(時鐘酒店)唱通宵,你要做甚麼也可以。」
帳單送來,連「買鐘」共二千多元,陳永康雖然感到肉痛,但付錢時卻表現得十分豪爽。
兩人離開卡拉OK後,到附近的一間卡拉OK繼續唱歌。
「先生,我們這間卡拉OK是會員制的,請你先填表入會。」卡拉OK的職員對陳永康說。
陳永康填妥申請表後,卡拉OK職員給了一張會員卡給他,他交給美寶代為保管。
兩人唱完卡拉OK之後,一同乘的士到尖吵嘴一間時鐘酒店開房。
美寶落足功夫,令陳永康欲仙欲死,兩人通宵造愛,令陳永康感到前所未有滿足。
翌日,陳永康給了一千二百元美寶。
「康少,這是我的傳呼機號碼,你要找我可以直接傳呼我,無謂到卡拉OK夜總會浪費金錢。」美寶將錢袋好,在一張紙上寫上自己的傳呼機號碼,交給陳永康。
美寶的說話令陳永康十分感動,他當然不知道美寶這樣做,一來是不想與卡拉OK夜總會拆帳,二來怕陳永康被卡拉OK夜總會的其他姐妹看中「撬走」。
「自從那次之後,我在一個月內找了阿美四、五次,有時是找她宵夜,與她談心.有時是與她造愛。」陳永康以依戀的口說。
「我覺得美寶是世界上對我最好的人,我把我的電話給她,令她可以隨時找到我,我一心要娶她。」陳永康剖白對美寶的心事。
陳永康說,他「自覺投入一段戀愛」,在九六年十月中,陳永康更向美寶求婚,美寶知道陳永康對她迷戀,開始用各種藉口來騙取陳永康的金錢。
「阿康,如果我不是家庭負擔重,我也不用過對人歡笑背人愁的日子。」美寶滿肚委屈地說。
「你有甚麼困難即管說出來,我一定會幫你解決!」陳永康說時,偉大得就像救世者一樣。
自此,美寶每隔三、四日就用不同藉口問陳永康要錢,由於美寶每次取錢後都能滿足陳永康的性需要,加上陳永康以為只要替美寶解決經濟困難,美寶就會嫁給她,所以從未拒絕美寶的要求。
「在短短一個月內,我就將十多萬元積蓄全部花在阿美身上,銀行存款只剩四千多元。」陳永康說。
美寶不知道陳永康的積蓄已經花光,在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家鄉發生水災沖毀房屋為理由,向陳永康索取一萬六千元作維修費。
陳永康心中叫苦,但又怕拒絕美寶會令她不開心,只得硬頭皮說會想辦法。
美寶見陳永康不像以前般爽手,恐怕他已見異思遷,一日打十多次電話給陳永康,并限他在二十七日晚一定要有錢給她。
「我那有這麼多錢,但為免失去美寶,我只有騙她。」陳永康說:「豈料美寶知道我沒有錢之後,竟然說出傷透我心的說話,我一時氣憤,竟然殺了她!」
「我是罪有應得的,我殺了美寶,令我的內心十分難受,你們可否為我請來神父,好讓我懺悔我所做的事?」陳永康向黃定邦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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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陳永康被警方拘捕後兩日(九六年十一月九日),探員邀請陳永康的父親陳國基(六十七歲)到警署協助調查,調查重點在於了解陳永康的家庭背景。陳國基在一間木材製品公司當文員,與陳永康同住。
負責接見陳國基的,是警方的心理學專家瑪姬督察。
「陳先生,今次要你到來,主要是希望得到更多有關仔兒子陳永康的背景資料。」瑪姬開門見山對陳國基說:「你的兒子已承認殺人,我們希望可以從他的生活背景中,找到對他有利的証據,向法官求情。」
「我的兒子由於得矮小,三十多歲還只有四呎半高,自小就被人取笑,所以非常自卑。」陳國基說:「由於怕被人嘲笑,所以他很少和其他人一起玩,由小到大都沒有朋友。」
「陳永康的性情如何?」瑪姬問。
「阿康不開心時就會發脾氣,亂拋東西及咒罵他人。」陳父說。
「他是否很痛恨別人叫他做矮仔呢?」瑪姬問。
「是啊!」陳父說:「阿康為了被人叫做矮仔,也不知與人打了多少次交。」
「他對你好嗎?」瑪姬問。
「我們是一起居住,相依為命的。」陳父說:「阿康雖然賺錢不多,但除了每月負責交租之外,也會給數百元零用錢給我,又經常到街市買菜煮飯。」
陳國基說,陳永康讀書成績普通,讀至中三輟學,先後做過汽車修理學徒及裝修工人,案發時任電器散工。
「阿康有賭錢的嗎?」瑪姬問。
「沒有。」陳父答:「阿康連六合彩也不買,他說自己沒有橫財命。」
「阿康有女友的嗎?」瑪姬問。
「阿康人又矮又沒有錢,怎會有女孩子喜歡他?」陳父說。
「阿康是否經常去卡拉OK夜總會之類的地方?」瑪姬問。
「阿康從來不去那些地方。」陳父說:「他每月只得萬多元收入,怎消費起?」
談到家庭狀況,陳國基說,他的首任妻子誕下陳永康及兩名女兒,陳妻在八二年因病逝世。
六年後,陳國基在大陸再婚,第二任妻子誕下一對孖女,現時一家五口(陳國基的第二任妻子,兩名孖女及兩名前妻所生女兒)都在大陸居住,陳國基及陳永康父子則在葵涌居住。
「在十月二十八日前後(案發前後),阿康有沒有異常舉動?」瑪姬問。
「在二十九日晚上,阿康在家中團團亂轉,但又不肯對我說出原因。」陳父說:「我當時以為他是因為開工不足而煩惱。」
 
 
這宗支解卡拉OK女郎命案,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案中被告陳永康,三十八歲,電器散工,被控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謀殺三十九歲女子周美卿。
主控官麥佳在庭上作開案詞時說:「被告在去年九月認識死者,被告當時每月大約有一萬元收入。」
麥佳說,女死者在旺角砵蘭街一間卡拉OK做小姐,兩人交往後,被告曾帶女死者到公寓開房超過十次,被告每次給予死者的「肉金」由一千七百元至五千元不等。
「女死者在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失蹤,她的同事找不到她,在十月三十日報警。」麥佳說:「警方調查後找到被告,被告對警方承認殺害死者,并將死者支解後拋棄。」
「雖然被告聲稱是因為被女死激怒而殺人,并且承認誤殺罪,但按被告陳述案發經過的口供,死者的行為不足以令被告在失常情況下殺人,所以仍以謀殺罪名起訴被告。」麥佳說。
九月一日,六男一女陪審團聽完控辯雙方陳詞後,退庭商議三個半小時後作出裁決,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法官高嘉樂將案押後宣判,以便辯方提交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為被告求情。
九月三日,法官在宣判前首先聽取心理醫生有關陳永康的心理報告。
「被告由於身材矮小,感到自卑而且疑心甚大,對他人的意見有過敏反應。」心理醫生說:「如果他愛上一個人,他對該段感情的期望遠較一般人為大,很容易受到感情傷害。」
「被告的性格特點,令到他較一般人容易動怒及不受控制。」心理醫生說:「死者當時的說話,足以令被告失去常性。」
心理醫生補充說,在成年人口中,約有百分五點七的人如陳永康一樣,這類人性格內向,辦事能力低,容易受激怒,喜歡跟人保持離。
法官在判案時指出,陪審團認為被告是被死激怒才殺人,所以要考慮被告受到甚麼削激。
「在這件案件中,死者不單動手,又用說話攻擊被告身型及人身攻擊,但這些行為不能成為被告殺人的藉口。」法官說:「不過,由於被告以前沒有前科,本席決定判被告入獄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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