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法醫龍博士網上版:膠索帶的快樂生辰

四歲男童羅劭煒的父親,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卅日下午五時許,在學校接兒子放學,於返家途中進入黃竹坑邨第五座一家餐廳買飯盒作晚膳,男童則留在店外等候。
在羅父進入餐廳不久,一名長髮「金毛」青年突然將在門外等候的男童抱走。
在男童被擄期間,雖有多名途人目擊,但他們來不及反應,那名青年已經遠去,他們事後亦無法認出那人容貌。
羅父買完飯盒出來不見了兒子,以為他走到附近遊玩,找了好一會後,才從途人口中知道兒子被人擄走,於是報警。
此案由港島區重案組高級偵緝督察王子炎接手調查,由於男童父親嗜賭欠下不少債項,重案組探員最初懷疑歹徒擄走男童,目的是逼令羅父還債,將偵查方向投向與羅父欠債有關人士。
重案組探員翻看案發地點的屋邨閉路電視錄影帶,看見一名男子在羅父進入餐廳後,突然走近抱走男童,迅速在鏡頭前消失。
男童母親吳裕平因丈夫嗜賭,已與他離婚,兩人協議兒子暫時由羅父照顧,打算待男童母親安頓下來後,再接回兒子一起生活。
離婚後,吳裕平另結新歡,與一名叫林盛德的男子在元朗同居,兒子經常與母親聯絡,假期時會到元朗與母親居住。
「我的前夫經常欠人賭債,今次擄走煒仔(羅劭煒)可能是高利貸所為。」吳裕平在案發翌日到警署錄取口供時對重案組探員說:「我知道他欠下高利貸三十多萬元,一直沒有歸還,那班人曾找過我,說不定就是他們做的。」
不過,吳裕平無法向重案組探員提供向她追債的高利貸資料,羅父亦否認欠下這一筆巨款,令探員覺得事有可疑。
吳裕平的新歡林盛德是一名工廠用品推銷員,重案組探員邀他到警署錄取口供,他對探員說羅父欠下高利貸三十萬元,這點與吳裕平所說一致。
探員為林盛德錄取口供時,他經常用手弄衣領引起探員注意。
「我剛剪了髮,有些碎髮掉進衣領內,令我覺得不舒服。」林盛德向探員解釋說。
「剛剪了髮就有這些麻煩,」探員說:「你剪的髮型也很好看,何時剪的?在哪兒剪?」
「今早在住所附近剪的。」林盛德答。
「昨日下午四時至八時,你身在何處?」探員問。
「在這段時間,我在華富邨與人談生意。」林盛德說時,向探員提供與他談生意的人的資料。
探員根據資料尋找那人時,發現那人是台灣商人陳先生,來港與林盛德談生意後已返回台灣,探員用電話與陳先生聯絡,陳先生說在上述時間,與林盛德及他的同事在華富邨見面。
重案組探員妥為部署,等待「綁匪」索取贖金,但勒贖電話一直沒有響起,羅劭煒就像在人間蒸發了一樣,不留一絲痕跡。
重案組探員開始排除今次擄人事件與羅父的欠債有關,歹徒的動機更加難以捉摸。
六十六小時後(七月三日),一名漁民在葵涌醉酒灣避風塘內發現羅劭煒的屍體,口部及手腳被牛皮膠紙緊纏,左右手拇指被一條膠索帶緊綁。
法醫根據屍體的腐爛程度推測,男童死去超過四十八小時,致命傷是口鼻被人緊壓,窒息致死,由於肺部無積水,相信被人殺害後才掉進水中。
男童失蹤時所穿的校服及衣物已被更換,所有留在屍體上的證據也被海水沖洗得一乾二淨。
毒理化驗發現男童體內有兩種含有鎮靜劑及安眠藥成分的藥物,但藥力不足致命。
羅劭煒在被擄後遭殺害棄屍,歹徒一直沒有向羅父索取金錢,重案組探員研判案情,推測犯案的主要動機除了「錢」外就是「情」,將調查方向轉向羅父的前妻及她的男友。
探員將兩人列為疑犯帶返警署調查,經警誡作供後,林盛德由探員押返元朗住所,由鑑證科人員仔細搜查,但無任何發現。
參與調查的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張國強對重案組探員說:「屋內可以說是一塵不染,整間屋清洗得異常乾淨。屋內亦無發現任何血跡,這與死者死於窒息相符。」
林盛德的住所過份清潔,引起重案組探員疑心,不過,單憑住所過份清潔,並不能因此而提出起訴,林盛德在被捕四十八小時後,獲准簽保外出。
林盛德獲釋後,張國強與現場罪證搜集小組成員,再到林盛德住所徹底搜查。
「男童身上沒有明顯傷痕,法醫推測兇徒可能使用膠手套或枕頭等物品令他窒息致死。較為奇怪的地方,是男童左右手的拇指被人用膠索帶綁住。」張國強對重案組探員說:「相對繩索而言,膠索帶不是隨手可得的物品,這可能是一條重要線索。」
有了特定搜尋目標,現場罪證搜集小組成員經仔細搜查後,檢獲一隻手術用手套及一包膠索帶。
鑑證人員在手術用手套上發現死者及林盛德的DNA(皮膚組織),手套內是林盛德的手掌皮膚組織,手套外是男童的口鼻皮膚組織,證實林盛德曾手戴這個手套,而死者的口鼻亦與這個手套有接觸。
男童間中會到林盛德家中與母親見面,手套上有他的DNA也不足以證明林盛德是兇手。
為尋找更多證據,化驗師在顯微鏡下細心研究,發現用來緊綁男童拇指的膠索帶,製造特徵和溝痕,與在林盛德家中發現的大致相同。
化驗師將膠索帶一一細心排列,發現在男童手上發現的膠索帶,與在林盛德家中發現的一包二十七條膠索帶,可以排列在一起。
若將這二十八條膠索帶編號,男童那一條位於第十八,與前七條及後五條可以排成一塊。
換言之,男童的膠索帶與其他膠索帶是在同一塊膠片切割出來的,由此可證明用來緊綁男童拇指的膠索帶,來自從林盛德家中搜出的那一包膠索帶,
「世界上會否有另一條膠索帶也有相同特徵?」化驗師心想,若能證明男童的膠索帶是獨一無二的話,就有多一項證據證明林盛德與男童之死有關。
張國強向重案組探員解釋:「這款膠索帶以壓模方式製成,在生產過程中,製造膠索帶的金屬模會在膠索帶上留下一些肉眼看不見的微小溝痕,這些溝痕無一相同,就像指紋一樣,亦可以說是膠索帶的出生證明。」
張國強指出,在九龍一家五金鋪內購得全港最後一包同牌子膠索帶,經化驗後,發現與緊綁死者拇指的樣本有多處不同,由此證實只有同期生產的膠索帶才有近似的溝痕。
「為證實這個推測,我們求助國際刑警,找出台南生產這款膠索帶的廠房地址,親身前往查證。」張國強說:「生產商說,涉案型號的膠索帶於一九九九年中已停產。在疑犯家中搜出的一款在一九九七年生產,相信除疑犯外,很難找到另一個人擁有相同製造特徵的膠索帶。」
重案組探員經過半年調查,取得膠索帶溝痕這項有力科學鑑證證據,男童母親在警誡作供時表示林盛德經常催促她放棄兒子的撫養權,在案發後要求她與他夾口供,說羅父欠下三十萬元高利貸,誤導警方的偵查方向。
林盛德提供的不在場證據,重案組查明在案發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半的一小時,林盛德以取樣辦為理由曾經離開,換言之,他有足夠時間到黃竹坑邨擄走男童。
探員估計他在擄走男童後,餵他服食安眠藥及用膠索帶緊綁拇指,將男童放在車尾廂,返回華富邨繼續與台灣商人會面,之後返回元朗住所,將男童殺害。
探員找到林盛德當日所駕的汽車,鑑證科人員詳細檢查,只在車廂內發現幾根染成金色的長頭髮,經DNA鑑證後,證實頭髮屬林盛德所有。
探員到林盛德理髮的店鋪查問,理髮師說林盛德一向留有一頭長長的金髮,但在案發翌日卻將頭髮剪短及染黑。
「他簡直是變了另外一個人!」理髮師的說話令探員心中一動,林盛德將長髮剪短,目的是要讓別人認不出他。
在正式拘捕林盛德前,重案組探員與鑑證科人員舉行聯席會議研究案情,一名鑑證科人員提出一個疑問:「兇手為何要替死者換去全身衣物呢?」
在場大部份人的答案是:「由於死者身穿校服,很易被認出身份,而且換去衣物,可以消除兇手與死者衣物接觸留下的纖維證據。」
「可是,兇手一時間如何可以找到合適衣物替死者更換?」那名鑑證科人員又問。
重案組探員在會後前往林盛德家中,將一批兒童衣物(男童間中在案發單位留宿,存放了更換衣物。)帶返重案組總部檢查,發現穿在死者身上的衣服原本是一套的,但兇手匆忙間為死者穿上不同的上衣及長褲,遺下另一半衣物在家中。
警方請示律政司後,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中再次拘捕林盛德,林盛德否認與案有關並拒絕作供。
警方在此案僅憑環境證供控告林盛德謀殺罪名,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林盛德採不自辯方式,令陪審團無法獲知犯案動機及殺人棄屍過程。
二○○一年十月五日,陪審團商議七個小時後,以六比一裁決男童母親的前度男友林盛德(三十一歲)綁架和謀殺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翟克信在判案時表示:「被告林盛德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的所作所為,是本席想像範圍中最差劣的一種。被告在事前經過策劃,趁無辜的四歲大事主在街上等候父親時,將他擄走。」
法官又指出,被告一向對男童冷酷,可以想像男童遭擄走時,一定受驚,被告後來對男童做了些甚麼,只有被告自己知道。
法官續稱:「被告在住所內替男童更換衣服,用膠紙綑綁他,再用膠索帶將他一對拇指綁在一起,餵他吃安眠藥後,將他焗死再拋落海。」
法官稱,被告犯案動機和理由,雖與這宗審訊無關,但證據頗為明顯,被告把男童當作是一個障礙,阻礙他與男童母親發展關係,所以動殺機。
「本席宣判被告綁架罪判監十八年,謀殺罪判終身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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