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九時,在青衣島翠怡花園居住的陳東與新婚妻子在廳中看電視,一陣急促的拍門聲令他們覺得有可怕的事情發生,因為如非緊急情況,沒有人會這樣急促拍門的。
陳東趕忙去開門,鐵閘外的是一副惶急的面孔,陳東認得是同樓住客英姑(關麗英)的女兒阿瑩(彭瑩)。
「阿瑩,究竟發生了甚麼事?」陳東一邊打開鐵閘一邊問。
「我家中出了事,求求你就些去救我媽媽!」彭瑩邊哭邊說。
陳東在彭瑩帶領下進入事發單位,單位內沒有異樣,彭瑩拉住陳東進入睡房,睡房內的情景把陳東嚇了一跳。
全身赤裸,滿身鮮血的英姑倒在地上,氣若游絲,傷口還在汨汨流出血來,膚色因為體內血液大量流失而呈現蒼白,身體因失去大量血液而像一個漏氣的汽球一樣。
陳東立刻回到廳中打電話報警,放下電話後,陳東才有時間問彭瑩事件是如何發生的。
「我也不知道,我一回來,打開門就看到『根叔』(李容根),他當時手中拿住一把利刀。他說錯手殺死了我媽媽,如今被我撞破,要殺我滅口!」彭瑩說時仍不住的顫抖。
「他實在太狠毒了。」陳東聽得驚心動魄,問彭瑩:「你是如何脫險的?」
「我當時真的很驚,但我知道他是說得出做得到的,我硬住頭皮對『根叔』說,他錯手殺人,只不過坐幾年監,如果他現在殺我,就會被判死刑。」彭瑩說時,臉上滲出顆顆冷汗:「他聽了後要我發誓不供出他是殺人兇手,我對他說我甚麼也沒有看見,他拿了一根繩把我綑綁後,將我推入房內就離開了。」
過了一會,阿瑩察覺沒有甚麼動靜,心想李容根定已離開,於是將綁在身上的繩索解開,由於李容根說他在睡房殺死了阿瑩的媽媽,阿瑩於是進入睡房查看,發現她的媽媽全身赤裸,滿身鮮血倒在地上,大驚之下找鄰居幫忙。
十分鐘後,警察接報到場,由救護員用毛氈將垂死的英姑包住送院。
彭瑩由於受驚過度,在場的警員怕她與英姑乘同一部救護車到醫院,會令她的情緒更加激動,於是再召另一部救護車到來。
在等候救護車期間,聞訊趕至接辦此案的探員亦陸續到達,探員為阿瑩錄取初步口供,就在這時,浴室傳來重物墮地聲,把在場各人嚇了一跳。
探員衝進浴室查看,看見李容根倒在浴室的地上,頸上有一個繩圈,在浴簾的橫杆上有一條斷了的繩,探員相信李容根在殺人後在浴室上吊自殺。
這時,另一部救護車的救護員抵達案發單位,救護員立刻為李容根做人工呼吸,同時將他送院。
由於李容根是兇中的殺人疑犯,所以由兩名探員陪同送院,阿瑩又要等下一部救護車才可以送院檢查。
阿瑩見到自己的媽媽遇害,又見到李容根在浴室上吊,驚慌過度,再也支持不住當場暈倒,由其後到來的救護員送院。
英姑送院後搶救至晚上十時,終告不治,屍體舁送殮房,由法醫官作進一步檢驗,以確定死因。
李容根只是下顎被吊頸用的繩索弄損,并無大礙,經初步治理後,轉送到醫院的特別病房,由探員看守及為他錄取初步口供。
阿瑩在送院途中已甦醒,當她知道母親傷重死亡後,十分悲傷,打電話給親人告知噩耗。
警方初步了解案情後,將案列為謀殺、企圖謀殺、自殺案處理,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
重案組警司黃定邦替彭瑩及陳東錄取口供後,到醫院的特別病房為李容根警誡作供。
李容根承認殺害關麗英,但強調在被對方激怒的情況下才意外殺人,他又說殺人後感到後悔,所以在浴室上吊自殺。
「我不是有意殺她的。」李容根對黃定邦說:「是她(死者)先用刀襲擊我,我在自衛情況下,失手把她殺死。」
「你與死者是甚麼關係?」黃定邦問。
「她是我以前的同居女友。」李容根說。
「你們分手了多久?」黃定邦問。
「三、四年左右。」李容根說。
「你們當日為何會分手的呢?」黃定邦問。
「我當時爛賭欠數(借高利貸),被人追上門收數,阿英為我認了那筆數(答應代還債),但就趕了我走。」李容根說。
「你們已分開了幾年,為何現在你又去找她?」黃定邦說。
「其實我一直都想找她,只不過不知道她搬到那裏。」李容根說:「她趕走我之後就搬了家。」
「既然如此,你又怎知她住在那裏呢?」黃定邦問。
「個多月前,我在一張報紙的照片中發現她,知道她在大埔運頭塘居住,於是到運頭塘『撞』她(打探她的下落)。」李容根說:「兩星期前,我在街上碰到她,她約我在昨日去找她。」
李容根說,他在案發當日下午六時到達案發現場,當時只有死者一個人在單位內,死者見到他,高高興興的拉他進入屋內。
「我和阿英在廳中談了一會後,她帶我進入她的睡房。」李容根說:「後來,我們就在她的睡房內做(性交),之後,我們互相擁抱在床上小睡。」
「你有用避孕套嗎?」黃定邦問。
「沒有。」李容根說:「我從來不用那些東西的。」
李容根說,不知過了多少時間,他突然醒轉過來,一睜眼就看見全身赤裸的死者,拿住一把利刀站在床頭,正用刀向他插來,他連忙滾身落床閃避。
「我滾落地後,她仍不放過我,我當時很驚,後來不知怎樣,她就被我殺死了。」李容根說:「我不知如何是好,到浴室洗澡清醒一下,當我清洗完由浴室出來時,就遇到阿瑩從外回來。」
李容根說,他曾想過殺阿瑩滅口,但心想一錯不能再錯,於是只將阿瑩綑綁,讓他有多些時間考慮如何善後。
「當時我的心很亂,當我醒來時,就已經身在醫院。」李容根說:「我也不知發生甚麼事,有探員問我是否因為畏罪才吊頸自殺,但我真的記不起發生了甚麼事。」
為李容根錄取口供後,黃定邦往殮房找法醫官湯明,湯明較早前為李容根進行「活體檢驗」後,正在殮房剖驗死者關麗英的屍體。
「死者身上一共有三十七處刀傷,大部份是刺創,傷口都在死者的胸腹部。」湯明對黃定邦說:「死者是死於大量出血及重要臟器受損,在頸部的一刀,幾乎將死者的咽喉割斷,從死者身上的傷口推測,兇手如非立意殺人,就是情緒失去控制。」
「湯明,你認為兇手是立意殺人,還是情緒失去控制呢?」黃定邦與湯明是好朋友,經常研究案情,很多案件都在參考湯明的意見而偵破的。
「在死者的傷口,可以看到創角和創緣伴有挫傷或表皮剝落,這是因為刺器在插入時,連柄部也插進創口時造成。」湯明說:「由此可見兇手每一下都插得用盡全力,如果是情緒失控的話,傷口應有深有淺。」
「你認為兇手在殺人時,有能力控制自己情緒的?」黃定邦問。
「是。」湯明說:「我推測兇手是在盛怒之下殺人,所以才會每一刀都插至沒柄。」
「驗屍還有甚麼發現?」黃定邦問:「屍體被發現時全身赤裸,死者生前有被性侵犯嗎?」黃定邦問。
「死者正值月事來潮,我們要經過特別化驗才知死者有沒有受過性侵犯。」湯明說:「初步檢查則未有在死者的陰道或陰部附近發現精液。」
湯明的答案令黃定邦感到奇怪,因為李容根說他曾和死者性交,李容根說他沒有用避孕套,但湯明卻未有在死者的陰道內發現精液。
黃定邦心想,李容根為何說謊呢?如果李容根在此事上說謊,那麼他的其他証供也可能是假的。
「湯明,李容根的檢驗有甚麼發現?」黃定邦問。
「李容根下顎的傷痕,只是一道輕微擦傷,如果他是上吊的話,索溝應較現在深得多,而且索溝的位置應在頸項而不是在下顎。」湯明說:「我認為他沒有上吊,只是將繩套在頸項扯斷。」
湯明的說話,解開了黃定邦很多偵查上的疑問,他向湯明道謝後,返回重案組總部,向探員作出幾項調查指示,當幾項調查有了結困後,立刻召開偵緝會議。
「政府化驗所化驗過李容根用來上吊的繩索,發現斷折的地方曾被人用刀割過,這條繩根末就不可能支持一個人的體重。」一名探員向黃定邦報告。
「我們用與李容根一樣重的沙包做過實驗,發現案發場的浴室,掛浴簾的橫杆,無力支持李容根的體重,即是如果李容根用那條橫杆吊頸的話,橫杆會屈曲及離開兩端的支撐,掉到地上。」另一名探員說。
掌握了李容根偽裝上吊自殺的証據後,黃定邦再提訊李容根。
李容根知道上吊的假局被揭穿後對黃定邦說,在案發當日,他買了春藥往找阿英,原本打算將春藥混在飲品內騙阿英喝下,待她藥力發作哀求與他性交時,他向阿英提出條件,要求復合。
「阿英喝下混有春藥的飲品後,將身上的衣物脫掉,僅餘T恤及內褲,纏住我要我與她性交。」李容根說。
李容根詭計得逞,拉開阿英的內褲,看見她剛巧月經來潮,令李容根感到惡心,慾念全消。
「我最怕見到女人那些東西(月經),可是她卻纏住我,更坐在我的胸口上,我的嘴幾乎接觸到那些東西,我用力把她推開,可是她卻一再攬住我。」李容根說。
後來,李容根忍無可忍,隨手拿了一把刀向死者狂刺,直至死者倒地不起為止。
殺人後,李容根在浴室清潔完畢,打算離開時,卻遇上死者的女兒阿瑩返回家中。
「我用刀指嚇她及用繩將她綑綁,我原本打算殺她滅口,但在她的苦苦哀求下,我改變了主意。」李容根說:「我知道今次一定逃不了,心中盤算如何可以把自己的罪名減到最輕,最後想到在洗手間偽裝吊頸自殺。」
李容根取了一根繩子,做了一個索圈,然後將繩綁在掛浴簾的橫杆,再用刀在繩上割了一刀,之後就用索圈套在自己的頸上,等候警員到來。
「我在浴室內聽到阿瑩的驚叫聲,跟住她就出外求救,不久警察就來了。」李容根說:「可見他們卻沒有人進入浴室,我再也等不下去,用手扯斷繩索,掉在地上詐暈,後來我就被送到醫院。」
探員經深入調查後,認為這宗兇案的發生原因與三角戀有關,探員從女死者的電話簿資料中,找到她的新男友阿棠(四十二歲)。
「阿英(案中女死者關麗英)的丈夫在十多年前去世,她在七年多前認識了阿根(案中疑兇李容根),兩人十分要好。」阿棠說:「我在一年前認識阿英,當時她說已與阿根分手。」
阿棠說,他不知道死者何以會再搭上李容根,死者最近亦沒有向他提過有關李容根的事。
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女死者關麗英的三名女兒及兩名女婿,由探員陪同下到富山殮房認屍。
法醫官在剖驗屍體後,証實死者身中三十七刀,每刀都刺得很深,在頸部的一刀,更將死者的咽喉切斷。
從行兇手法推測,死者是立心殺死死者,下手毫不留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這宗兇殺案在高高等法院開審。
被告李容根,四十一歲,運輸工人,被控兩項罪名,第一項控罪指被告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青衣島翠怡花園一單位,謀殺四十二歲女子關麗英。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上述時間地點,企圖謀殺二十四歲女子彭瑩(死者女兒)。
主控官在庭上陳述案情時表示:「被告於案發當日晚上六時左右,到達案中死者寓所,要求死者復合被拒,用利刀將死者殺死。」
「死者的女兒彭瑩,在晚上八時左右放工返回寓所,撞見被告正在處理現場,被告用刀指嚇她并用繩將她綑綁。」主控官說:「被告原想殺害彭瑩,但在她苦苦哀求下放過她。」
主控官說,被告後來在浴室上吊,彭瑩趁機掙脫綑綁向鄰居求救。
「被告後來向警方作了多份口供,他承認在案發當晚到死者家中將死者殺害。」主控官說。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小時後,一致裁定李容根謀殺罪名成立,大法官李安霖依例判他終身監禁;至於企圖謀殺死者女兒罪名則不成立。
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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