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法醫龍博士網上版:藏在鼻孔內的證據

躺在解剖台上的兩具少女屍體,左邊的是妹妹梁雪雁,右邊是姊姊梁雪詩。
梁雪雁的頭顱只差一點皮肉就被整個斬斷,身首異處。
梁雪詩亦是頸部中刀,刀鋒把她的咽喉割斷。
兩人的致命傷口相信由同一把刀造成,刀長約三十厘米,是黑社會「刀手」最常用的牛肉刀。
死者的傷口十分平直及整齊,顯見兇手揮刀時用盡全力,存心致兩人於死地。
從兩名死者身上無其他刀傷及抵抗傷推測,兇案事出突然,兩名死者不及細想已經遇害,兇手在短時間內連殺兩人,相信曾接受格鬥及技擊訓練。

受到這把牛肉刀傷害的,還有這兩姊妹的母親,當兇手衝入屋內行兇時,曾一度將她箍頸挾持,她在掙扎時被兇手斬了幾刀,雖未傷及要害,但右手的手筋卻被斬斷。
重案組探員在荔景邨樂景樓第七座附近找到兇徒用過的牛肉刀,探員將刀用證物袋袋好,送交政府化驗所化驗。
牛肉刀沾有三個人的血液,依沾上的先後次序排列,順序是梁母、梁雪雁、梁雪詩。
牛肉刀的刀柄沒留下指紋,梁母對重組探員說,殺死她兩名女兒的兇手名叫葉少文,是一名退職警員,在沙田禾輋邨居住。
葉少文是案中死者梁雪詩,數年前於尖沙嘴一家英文書院讀夜校時認識,在葉少文猛烈追求下,梁雪詩與他發展成情侶關係。
確定「情侶」關係後,葉少文不單把梁雪詩視作「未過門的妻子」,更視她為禁臠,不容他人接近,更不容許她與異性交談。
有一次,葉少文誤以為一名向梁雪詩問路的青年向她搭訕,揮拳將他打傷,雖然對方不予追究,但這事卻加強了梁雪詩離開葉少文的決心。
事有巧,葉少文較早前投考警察獲得取錄,要到黃竹坑警察訓練學校受訓,不能再時時刻刻干擾梁雪詩的個人生活,她也希望藉這個機會與對方和平分手。
葉少文投考警察,有他的另一個如意算盤,他幻想自己可以成為電影中的辣手神探,禁止其他異性接近梁雪詩。
事實與葉少文所想的絕不相符,離開學堂後,他不甘於被派上街巡邏,時刻都想做辣手神探。
他曾自薦做臥底,但卻過不了心理測驗這一關,結果被拒絕。
正路行不通,葉少文轉而刻意結交黑社會,心想如果能從這些黑人物身上取得破案線索,破了幾單案就可以轉做探員。
上司很快就留意到他的不當行為,對他進行了幾次警告仍依然故我,結果將他革職。
失去警察身份,葉少文對梁雪詩的監管就更加嚴密,每天一早就在她的家門口等候,「押」她上班,再「押」她下班,不容她有少許私人時間,梁雪詩覺得她的處境連囚犯也不如,更堅定了擺脫葉少文的決心。
梁雪詩的妹妹梁雪雁一向對這位「未過門的姊夫」沒有好感,全力支持姊姊的決定,並向她不斷獻計,甚至做她的擋箭牌。
不論葉少文打電話或親到梁家,梁雪雁總是說姊姊不在家,令葉少文十分不滿。
一九八四年五月八日,葉少文到梁家又遭到梁雪雁擋駕,不滿地用腳踢鐵閘,企圖破門入屋,梁雪雁恐生事端,致電報警。
警員到場了解情況後,原本打算將葉少文拘捕帶返警署,梁母恐事情鬧大,向警員表示不追究,警員向葉少文作出警誡後將他釋放。
數小時後,葉少文跪在梁家門外,聲淚俱下地說要見梁雪詩「最後一面」,令街坊側目。
梁母為免報警令葉少文惹上官非,無計可施下致電葉少文的母親,徵求意見,對方說立刻由沙田趕來處理。
葉母於一小時後抵逹,向兒子嚴加訓斥,葉少文垂頭喪氣地離開。
事情告一段落,梁母以葉母遠道而來,開門招呼她入屋閒聊,希望趁機談談如何處理兒女之間的問題。
當葉母踏進室內時,右手持一把牛肉刀的葉少文突然從後將母親推跌地上,左手箍梁母的頸,一邊揮刀一邊把她拖入屋內,梁雪雁衝前欲救母親,被葉少文橫手就是一刀,鮮血從她被割斷的頸狂噴而出,連人生最後一口氣也未完全吸下就傷重死亡。
母親被挾持、妹妹被殺,這一切都在電光火石間發生,梁雪詩還來不及反應,只覺喉頭一甜,一支血箭從自己的咽喉飛射而出,濺在一個聲稱深愛自己的人身上。
葉少文放開目睹兩名親女死亡的梁母,用力將刀上的血揮走,不發一言跨過被眼前情景嚇得癱在地上的母親,沿走廊離開,身影在遠處消失。
慘案發生後第二日,葉少文的身影在沙田禾輋邨出現,換掉全身衣物的他,身上已沒有絲毫血腥味,若無其事的返家。
在附近監視了一整夜的重案組探員一擁而上,將葉少文拘捕,葉少文沒有反抗,就像一切已在她意料之中。
葉少文在警誡作供時否認殺人,說他當日被母親斥責後已離開現場,對事件一無所知,為搜集更多環境證供,重案組安排葉少文進行「活體鑑證」。
葉少文稍後被警方落案控以兩項謀殺罪及一項傷人罪名。
葉少文在庭上否認殺人,又指梁母的口供不可信:「當時她被人箍頸,根本看不到箍頸的人,她如何肯定那個人就是我?兇刀上沒有我的指紋,無法證明持刀的人是我。」
控方指出,葉少文在犯案後,他的身體曾作徹底清潔,曾到五家桑拿浴室進行桑拿浴,修剪指甲,先後換過五套新衣服、鞋、襪。
雖然葉少文刻意毀滅證據,但心事細如絲的鑑證人員仍在葉少文的鼻孔內找到數條染血鼻毛,證實與兩名死者相符,相信是他斬殺死者時,死者的濺血噴進他的鼻孔內黏在鼻毛上。
這宗雙重兇殺及傷人案於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在高院審結,陪審團一致裁定葉少文兩項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死刑,另一項傷人罪則判監十八個月。
一九八五年三月,葉少文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被合議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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