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0日 星期日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黑幫尋仇擲彈燒死途人

對攝影有濃厚興趣的洪興棠(二十一歲),中五畢業後在一間影樓任職攝影助理,希望以邊做邊學方式,提升攝影技巧及開店知識,為將來自己開影樓創業作準備。
洪興棠這個夢想,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二時五十五分,隨一個在他身後爆發的燃燒彈而灰飛煙滅。
洪興棠當時在一家沖曬店外等候取相,在沖曬店對面的一家售賣盜版光碟的店舖,被人投擲兩個燃燒彈,一個擲穿店舖玻璃在店內燃燒,另一個撞牆後反彈回只有六呎濶的走廊,在洪興棠身後落地,爆出一個火球將他全身包圍。
洪興棠着火後在地上滾動,企圖將火壓熄,但火勢愈燒愈旺,他不知所措地朝街外狂奔,想找人幫他滅火。
當洪興棠經過一間店舖時,站近門口正在購物的楊玉蘭(四十八歲)被火舌波及,身上所穿的褲子着火燃燒,她走出走廊求救,兩名途人替她將火拍滅。
(楊玉蘭身上燒傷三成,包括背部、右手及肘部,留院至三月二十六日出院,留下永久性疤痕。)
在西環西營盤街市大廈工作的建築署駐地盤監工楊展強(廿二歲),乘搭九○五號隧道巴士過海進行物理治療,下車後準備前往太子地鐵站轉車時,途經聯合廣場門外外,被全身着火的洪興棠撞在身上,手腳燒傷。
(楊展強只受輕傷,無永久性傷殘。)
消防到場前,商場管理員已用水及滅火筒將火撲滅。
洪興棠走到彌敦道時已傷重不支倒地,全身八成燒傷,在伊利沙伯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醫生將他的小腿切除以防受到感染。
(洪興棠延至三月三日終因重傷不治。)
警方接報到場,封閉聯合廣場下至三樓逾五小時,爆炸品處理組人員到場檢驗燃燒彈碎片,政府化驗師稍後將燃燒彈碎片等證物檢走化驗。
西九龍重案組第二隊十二名探員接手調查這宗縱火案,根據目擊者口供及現場閉路電視錄下片段,獲知案發後有三名青年逃離現場,其中一人腳部受傷,三人走落附近太子地鐵站逃走。
西九龍總區警司(刑事及行動)盧偉聰呼籲私人執業醫生,留意任何因腿部燒傷求診的可疑人物,任何目擊案件經過市民,致電警方熱線提供消息。
的士司機岑先生聽到呼籲後,致電警方熱線。
「今日凌晨二時三十分,我在葵涌和宜合道接載三名青年前往石籬邨,他們在車上說在今日中午要炸旺角聯合廣場一家店舖。」岑先生說:「其中一人說早上人少,容易落手,不如早上去炸,但另一名年紀較大的反對,他說一定要在中午落手,他不理有幾多人受傷。」
探員根據岑先生提供的線索,在三名可疑青年下車的石籬邨兩座大廈,取走閉路電視錄影帶。
整個西九龍總部探員日以繼夜,觀看二十多盒錄影帶,終於鎖定一名可疑男子。
那名男子名廖貴榮,探員認出他是三合會組織「新義安」的高級職員,從閉路電視錄像中,看見他與三名青年乘搭升降機到某一層樓。
探員在那一層樓逐戶調查,發現其中一個單位的住客鄭怡安與廖貴榮相識,但在縱火案發生後,兩人均不知所終。
探員經明查暗訪,獲知位於旺角彌敦道七百六十號聯合廣場地下,商場十三號B被縱火的盜版光碟店,由顏君山及馮偉強合資開設。
一月十五日,顏君山與廣場內另一間盜版光碟舖負責人阿堅發生爭執,阿堅其後被人打傷,廖貴榮替阿堅出頭,要顏君山賠償五千元湯藥費,但顏君山沒有如期付款,引發是次尋仇事件。
旺角區的盜版光碟活動,由「十四K」與「和勝和」兩大黑幫控制,各自劃分地盤,河水不犯井水。
由於販賣盜版光碟風險細利潤高,一向甚少踏足旺角區的黑幫「新義安」,其中一名頭目廖貴榮和「十四K」一名頭目合作,在聯合廣場開設多家盜版光碟店舖,盜版光碟由「和勝和」做批發供應,「十四K」與「新義安」開店零售營銷,三大黑幫企圖壟斷這盤收入可觀的「生意」。

二月十日,探員在元朗先後拘捕三名青年,包括:張志謙(十七歲,右腿曾被燒傷)、范栢基(十七歲)、鄭怡安(十九歲)。
張志謙向探員承認投擲燃燒彈,其中一個燃燒彈拋入店內,另一個撞牆反彈在門口爆炸,他走避不及,腳部被燒傷。
范栢基對探員說,事發前一天,「大佬」廖貴榮約他們吃宵夜,張志謙與鄭怡安當時亦在場。
廖貴榮吩咐鄭怡安帶領范柏基和張志謙,在翌日中午放火燒顏君山的店舖。
案發後,廖貴榮安排他們在梅窩和元朗匿藏。
鄭怡安在另一盜版店工作,他負責購買天拿水教范栢基及張志謙製造兩枚燃燒彈。
鄭怡安說,商場起火時,他帶領兩名沖曬店的女職員逃離現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鄭怡安、范柏基、張志謙解高院提堂,他們否認謀殺,但承認誤殺及兩項嚴重傷人罪名,獲控方接納。
由於三名被告未有大律師代表,法官將案押後至明年二月九日,等候三名被告申請大律師代表出庭求情始作宣判,三名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二○○○年二月九日,辯方律師求情時指三名年輕被告與被縱火店舖的人無私仇,只是受指使為人報復,誤以為這是忠誠表現,他們在今次行動中沒有收取報酬。
「三名被告均來自破碎家庭,他們已知錯及早認罪表達悔意。以一九九五年匯豐銀行縱火案,導致十二人死亡為例,案中被告被判囚二十年,今次案情較該案輕微,請求法官予以輕判。」辯方律師說。
「他們出發前必定知道在公眾地方投擲燃燒彈的嚴重後果,案發地點聯合廣場面積細小,事發中午時份,人流擠擁,在人多地點擲燃燒彈可能導致人踏人悲劇及令人吸入濃煙死亡。」法官阮雲道判案時指案件是嚴重悲劇。
阮雲道指出,死者是與案無關的無辜途人,事發後被送入深切治療部,留醫個多月後終於心臟停頓,因嚴重燒傷不治。
「女傷者楊玉蘭身體亦多處燒傷,肌肉收縮,右手變形,四肢活動能力受制,仍需接受治療。」阮雲道說:「縱火誤殺是誤殺罪中最嚴重類型,本案以二十四年為判刑起點,考慮各被告認罪,誤殺減刑至十六年,其中第三被告鄭怡安因沒案底及曾協助兩名沖曬店店員逃生,獲減刑至十五年。至於各人的第二,三項嚴重傷人罪名俱由三年減至兩年,與首罪同期執行。」
(范柏基答應出庭作供指證主謀廖貴榮,刑期獲扣減至十二年。)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西九龍重案組探員在梨木樹邨拘捕廖貴榮(三十九歲),此案尚有兩人仍然在逃。
六月二十四日,廖貴榮在北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指出,廖貴榮於原審期間沒有出庭作供,控方針對廖貴榮的案情完全倚仗其手下范栢基的證供。
廖貴榮否認曾到過鄭怡安寓所商討報復行動,對於襲擊事件發生前一晚的事情亦含糊其辭。
二○○一年五月,法官對廖貴榮作出裁決時,嘉許姓岑的士司機盡公民責任,有警覺意識,挺身而出向警方舉報曾接載數名男子往石籬邨,並聽到他們在車上談及該案。
法官稱許負責案件探員盡忠職守導致破案,他更特別表揚探員二三八九六陳志德。
廖貴榮因謀殺及嚴重傷人罪成被判囚終身,他不服裁判向上訴庭上訴。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訴庭頒布書面裁決指出,污點證人范栢基在作供時,只表示上訴人廖貴榮指使手下放火燒店,惟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多次提及上訴人指示炸毀店舖,顯示上訴人預知有爆炸發生,會導致人命傷亡。
被告在案中的角色是指使下屬黑社會成員,向爭生意的盜版光碟店燒舖報復,個人並沒有實際動手執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關引導對上訴人不公平,故撤銷謀殺定罪,判誤殺罪改為入獄廿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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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上訴庭頒布書面裁決(節錄)

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二○○一年第一九九號
副庭長司徒冕法官、上訴法庭法官司徒敬、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三月二十八日
麥禮士資深大律師(受林照賢律師行延聘)代表廖貴榮。
白孝華資深大律師(代表刑事檢控專員)代表答辯人。
廖貴榮經原審後被原訟法庭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各項控罪指廖貴榮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策動報復性襲擊,過程中廖貴榮連同另外五人使兩名人士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以及謀殺另一人。
陪審團就其中一項傷人控罪的替代控罪(即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裁定廖貴榮罪名成立。
廖貴榮現就其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他的代表大律師辯稱,原審法官曾經錯誤引導陪審團,因為他曾多次提及廖貴榮曾經吩咐各名從犯「炸毀」涉案店舖。
廖貴榮認為,「炸毀」或類似字眼意味著廖貴榮的犯罪意圖只可能是殺害某人或導致某人嚴重受傷。廖貴榮亦辯稱,原審法官在總結詞中未有提及范栢基指出廖貴榮交由各名從犯決定如何燒燬涉案店舖的證供。
此外,廖貴榮批評原審法官就謊話發出的陪審團指引,認為該些指引意味著廖貴榮並非基於一些與廖貴榮有罪無關的理由而撤謊,以及廖貴榮的謊話可視為他的犯罪證據。

裁定-就謀殺定罪的上訴得直,但改判誤殺罪名成立:
原審法官所反覆使用的字眼,令人誤以為廖貴榮曾經指使各名從犯「炸毀」涉案店舖,但炸毀店舖只是執行廖貴榮指令的其中一種方式。 在這情況下,原審法官之言只會令廖貴榮蒙受損害。這方面的證據與廖貴榮的精神狀態有直接關係,因此相當重要;原審法官亦有責任特別將陪審團的注意力帶到范柏基在這方面的供詞內容之上,但原審法官未有履行該責任。
廖貴榮的謀殺定罪必須被撤銷。不過,一旦陪審團信納廖貴榮曾經指使各名從犯向涉案店舖放火,廖貴榮將無可避免地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本席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二二一章)第 八十三A條,改判廖貴榮誤殺罪名成立。
縱使原審法官未有說明陪審團若然信納廖貴榮基於一些與其無罪有關的原因以外的理由而撒謊時所應採納的做法,但這不構成重大錯漏。 陪審團已獲明確指示,謊言本身並不代表廖貴榮有罪。此外,原審法官已降低呈堂照片證據的重要性,
且已指明廖貴榮出現在升降機內(以及他對該事實的否認)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
廖貴榮所指使進行的三合會報復襲擊以及由之而生的罪行,可說是屬於法院審理的誤殺案件中最嚴重的一類。這種由三合會頭目作出的兇殘行為,必須加以遏止。
發生襲擊事件的商場於案發之時人流眾多,因此襲擊行為勢必造成人命傷亡。 高等法院法官阮雲道早前考慮各名從犯的刑期時正確地採納了監禁二十四年為量刑起點。各名從犯曾承認各項控罪和表示悔意,但廖貴榮卻不然。
涉案慘劇是在廖貴榮指使下才發生的,因此他需要承擔的責任較各名從犯所負的大。
本席判處廖貴榮監禁二十六年,刑期與他現時就兩項傷人罪而服的刑罰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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