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空姐溶屍案

黃竹坑警察訓練學校,模擬法庭。
「空姐溶屍案」在模擬法庭「重審」完畢後,五男二女陪審團開始提出疑問,以便作判案參考。
為節省時間及方便述,陪審團的問題由首席陪審員李能提出。
「我想問法醫官湯明,死者被腐蝕性液體嚴重腐蝕,你如何去證實死者就是子君呢?」李能問。
「雖然死者的屍體已嚴重腐蝕,尤幸頭顱骨仍完整,牙齒亦得到保存。」法醫官湯明說:「我們今次是用牙齒鑑證法來證實死者身分。」
「我們將由警方提供的一張死者露齒微笑照片,與屍體的頭顱照片相,發現兩者的特徵相同,再與國泰般空公司有關死者牙齒檔案資料核對,證實死者身分。」湯明說。
「能否根據現時的資料,去推測死者遇害時的情形呢?」李能問。
「由於現時所掌握的資料太少,所以我只可以做多個假設。」湯明說。
「首先是死者節遇害時間,死者丁在五月六日至十日這段時間內遇害。
五月六日這個時間,鄰居聽到子君與姬蒂的爭吵聲,但並不表示子君在那時遇害,因為鄰居沒有聽到打鬥聲或呼救聲。
死者可能被人制服,禁錮在屋內,兇徒目的是要盜用死者的信用咭及提取死者銀行戶口內的金錢,然後才釋放死者。」
至五月九日,兇徒發現死者不知何故死亡,於是打算毀屍滅。
我推測,死者可能被禁錮在三樓,企圖逃走時由樓梯滾下致死,當然,這只是一個推測。
五月十日,證人胡小姐看見大渾身是汗,問他幹什麼時,他回答:『噢,因為寓所的問壞了,我添了一些傢俬。Yes,就是這樣。』
『寓所的門壞了』,是否被死者破壞了門鎖,逃了出來呢?
『我添了一些傢俬』,所謂傢俬,是否就是用作溶屍的大鐵箱呢?
此外,五月十日,姬蒂到五金店買鏹水及哥士的梳打用來溶屍,如果死者在五月六日遇害,為何在四日後才決定溶屍呢?
不過,在五月七日,大還邀請胡先生及蔣小姐回寓所玩牌,這一點我無法解釋,但胡先生及蔣小姐在屋內玩牌時,並未嗅到異味,可見溶屍行動仍未開始。
可是,無論死者當時是生是死,總在單位之內,大及姬蒂仍能若無其事與人玩牌,似乎有點異常。
五月十一日,案發單位傳出酸臭味,顯示溶屍行動開始,而在當日,大更叫兼職家務助理高到他的寓所,為他清理一條骯髒及發出臭味的樓梯。
由於溶屍的鐵箱體積不大,不能容納整個屍體,我相信兇手曾將屍體肢解,再用垃圾膠袋裝好,將一些無徵部分及內臟拋棄在附近垃圾站,至於頭部及四肢,則用腐性液體腐蝕成液體。
姬蒂於五月十一日致電五金店東主,再訂購鏹水及哥士的梳行,原因是她在五月十日所購的分量,不足將屍體溶解。
要不是警方在五月十二日搜查該個單位,死者的屍體可能已全部溶掉。」
湯明的推測到此,他同時說明,由於屍體已嚴重腐蝕,所以無法找出死者致死原因,亦未能確定死者頭顱的一個大傷口,是生前抑或死後造成。
「我想問蒐證科的細奀督察,在案發現場,警方找到些什麼?」李能問。
「警方所能找到的,只有死者的部分屍體、溶屍用鐵箱、盛鏹水的玻璃瓶、盛哥士的梳打的空罐。」細奀說。
「我們在一個工具箱及一瓶空氣清新劑表面,套取到姬蒂的指模。
至於死者當時所穿的衣服、手袋、飾物、兇器等,到現時仍未找到。」
李能問:「從警方角度看,兇徒的手法是否十分乾淨呢?」
「是。」細奀說:「兇徒將一切證物都消滅,整間屋連死者的指模也找不到。」
李能隨後向偵緝組督察德仔提問:「在這件案中,有否找到目擊證人?」
「這偰案並沒有目擊證人,」德仔說:「甚至沒有人看見死者進入案發單位。」
我們推測死者在五月六日凌晨五時接到電話後,是由九龍城寓所乘的士往作壆坑村,我們曾呼籲的士司機與我們聯絡,但沒有任何結果。
另方面,我們亦不排除大駕車接死者到作壆坑村,但大否認,亦不承認曾在上述時間致電給死者。
不過,死者的同屋證實死者於五月六日凌晨五時左右接到電話後外出,而在五月六日凌晨六時左右,有人聽到死者與姬蒂在作壆坑村現場發生爭吵,期間,大曾勸止兩人。
「這件案並無任何直接證據,只靠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殺人。」德仔說。
「美姬總督察,從證供顯示,姬蒂在殺人後,用這種恐怖溶屍手法處理屍體,她的精神是否有問題呢?」李能問。
「每個殺人疑犯,都由精神科醫生檢驗精神狀況,經檢驗後,證實姬蒂的精神沒有任何問題。
在桃色三角戀愛中,兩個或三個關係密切的人(主要是性愛關係),若長期存在口角之爭,以至互相衝突,就會構成殺人的客觀因素。
當衝突白熱化時,就訴諸武力,直至一方死亡為止。情殺,可以說是暴力感情的產物。
殺人者一般都有強烈的妒忌心態,對被殺者有深刻的仇恨心理,經常疑神疑鬼,可以出減絕人性的行為。
根據統計,在情殺案中,扮演殺人者的已婚女性,一般都有以下的心理過程。
首先,兇手本身的婚姻出現問題。案中的姬蒂,在婚後一年即與丈夫分居。
隨而來的,是夫妻關係惡化。姬蒂被丈夫趕出寓所。
為求生存或報復,很自然就有通姦行為發生。姬蒂與大發生性行為。
女方與另一名男子同居,把丈夫與同居男子作出比較,如發現同居者較丈夫為佳的話,就會要求與丈夫離婚,同時希望與同居男子結婚。姬蒂不願遷出作壆坑村,相信是覺得大較她的丈夫好。
此時,獨佔心理開始形成,凡企圖搶走她愛人的,都是她的敵人,姬蒂起初不知道子君是大的未婚妻,當她知道後,更恐怕失去大。
在抗拒敵人的行動中,殺人的心理形成,殺人者認為只要除去情敵,就可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鬥爭開始表面化,殺人者會用盡各種方法令對方知難而退。姬蒂拒絕遷出,經常與子君發生口角。
最後,就是將情敵殺死。姬蒂殺死子君。
女性對自己所痛恨的人,往往會施以殘酷報復,將怒恨發洩在屍體上,亦非罕見,而且有針對性。
例如女性怨恨丈夫有第三者時,在把丈夫殺死後,可能會把丈夫的生殖器切除,因為她認為如果丈夫沒有生殖器的話,就不會有第三者介入。
對於女情敵,則要視乎殺人者認為她在什麼地方勝過自己,若是樣貌較自己為佳的話,她可能把屍體毀容。
姬蒂將子君殺死後肢解溶屍,從心理角度分析,她潛意識中討厭子君的出現,因為子君的出現,可能會搶走大,所以她要令子君在人間消失,所以選擇溶屍。」
美姬分析過女性情殺犯人的心理狀態後,李能問:「殺人者會嫁禍自己所爭奪的人嗎?」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殺人者對所爭奪的人抱怨恨心態,例如認為那人站在情敵那方迫害她,否則不會嫁禍所爭奪的人。
大多數情況下,就算兩人合謀除去第三者,一旦果窗事發,女方會一力承擔罪行。
女方通會有犧牲自己,救回愛人的心態。」美姬說。
「今次上訴,姬蒂改變口供,是否基於這種心理?」李能問。
「我不知道姬蒂為何這樣做,我只能按一般情況作出分析,但為方便述,仍用回大、姬蒂、子君,三個稱呼。」
「子君一直迫大趕走姬蒂,令姬蒂十分憤怒,不過,大卻沒有依子君的說話去做,令姬蒂對大有好感。
同樣,姬蒂亦有叫大與子君斷絕關係,但大沒有這樣做,令姬蒂要自己想辦法去解決。
所以,在殺人後,姬蒂心目中認為,她是為大清除障礙,所以大亦應承擔責任,所以她才指證大殺人。
到判處死刑之後,兩人入獄,獄中的生活並不好過,姬蒂此時想到,為一時意氣,而要終身嘗鐵窗滋味是否得,於是指出上訴。
姬蒂知道,如按以前所作口供,上訴的結果將不會改變,所以她宣誓承認以前所作的口供並不正確,並謂大沒有殺人,而她亦只在憤怒之中殺人,是誤殺而非謀殺。
我認為姬蒂改變口供,純粹筰本身利益出發,而她聞判後所展示的笑容,可以解釋她的『苦心』沒有白費。」
分析過犯案者心理後,李能問重案組主管黃定邦,是否相信大在整件事中,毫不知情。
「這宗兇案由五月六日發生,至五月十二日才被揭發,無論死者在何時遇害,死者或死者的屍體在上述時間都屋內,他在該個單位內居住,可以全不知情嗎?」黃定邦說。
「溶屍屋的大鐵箱是誰買的呢?抑或浴室之內,根本已有那個大鐵箱?
大發現那個大鐵箱後,竟然輕易相別人用個鐵箱開他的玩笑?
當有人(這個人可能是姬蒂)對他說,殺人他節狗放在鐵箱內,他連去打開鐵箱求證一下的舉動也沒有,這是否合乎常理呢?
此外,假如他是無辜的話,為何他不與警方合作呢?為何他不向警方說出事實真相,以求清白呢?
在初審結案陳詞時,大明知姬蒂所作的證供對他不利,為何仍堅持不上證人台自辯呢?
當法官宣判他罪名成立時,他沒有任何反應,如果他真的被冤枉,為何當時仍能保持冷靜呢?
案件重審時,大亦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自己沒有罪,他得到釋放,最大原因是姬蒂改變口供。
換言之,大基本上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他自己是無辜的。
在大獲釋後,曾有人問他法庭的判決是否公平(包括初審判決),大說法庭的判決是公平的,雖然怹『白坐』數年監,但他沒有抱怨,這亦是不尋常表現。
另外一點可能是題外話,就是大與莎莉都自稱是虔誠的教徒,又說兩人有充分了解,可是,兩人連對方的宗教信仰也不清楚。
大其實是天主教徒,因為是一名天主教徒神父在獄中向他傳道,令他信教的。
莎莉自種是一名虔誠基督教徒,更用基督徒名義起誓,可是,她至今仍未受浸。
此外,大以莎莉是天主教徒,莎莉以大是基督教徒,兩人在宗教信仰方面也弄不清楚,竟說互相深入了解,實在令人難以明白。
很抱歉,由於警方對此案掌握的資料不多,我只能提出個人的疑問,這些疑問可能是沒有答案。」黃定邦說。
「法醫官湯明,我還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你,」李能問:「大說吸可卡因令到嗅覺失露,這是否事實呢?」
「由於這宗溶屍案的揭發或導因,都與可卡因有關,所以,我會詳細講述可卡因是什麼東西,對人體及心智有什麼影響。」湯明說。
可卡因其實是古柯鹼的其中一種俗稱,其他俗稱尚包括:可可精,C,COKE、FLAKE、SNOW、STARDUST、CHARLIE、CRACK。
可卡因及其變種均屬興奮劑,源於古柯樹的樹葉,初以補藥形式推出。
經提煉後,可卡因是一種無氣味,白色薄片狀的結晶體粉末,味道帶苦,在水或酒精中極易溶解。
可卡因的服用方法,通常是用鼻吸入,服用者亦可將藥物加熱,再吸入煙霧。
此外,亦可將可卡因用水溶解,用針筒注射入皮膚,肌肉或血管之中。
吸食可卡因可產生下列一般反應,包括:
▽警覺性加強
▽強烈的欣快感覺
▽食欲減低
▽睡眠需求下降
▽因激奮而不停走動和說話
由於可卡因強烈刺激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會引起下列後果:
▽行為改變
▽行為主觀
▽瞳孔放大
▽感覺欣快
▽延遲身心疲勞感覺
▽對睡眠需求不迫切
▽食欲減低
▽喜歡說話或作個人靜思
▽感覺異常歡欣
▽強烈的自信及感覺能駕馭他人
▽焦慮或驚惶
▽能迅速完成一些簡單任務
▽血管收縮
▽心跳及血壓上升
一般而言,吸食可卡因後,藥物效果會在三十至四十分鐘內開始減退。
當服用過量可卡因,會出現下列反應:
▽震顫
▽暈眩
▽肌肉抽痛
▽極端激動不安
▽有被迫害感覺
▽頭痛
▽出冷汗
▽面色蒼白
▽脈搏弱而急促
▽噁心及嘔吐
▽呼吸過急及不規律
▽抽搐
▽昏迷
長期服用可卡因,會引起眾多不良後果,包括:
▽緊張
▽興奮
▽激動不安
▽有被迫害感覺
▽敏感度加強,尤以對聲音為甚
▽情緒波動
▽記憶力受影響
▽無法入睡
▽性無能
▽反射作用增強
▽食欲不振
▽精神紊亂
▽筋疲力盡
長期用鼻吸服可卡因的人,鼻腔組織會受到破壞。
極重劑量的可卡因,會嚴重壓抑腦部的呼吸中樞,導致精神錯亂,呼吸淺急和不規律,抽搐和失去知覺,因而引致死亡。
可卡因的致死劑量由一克至三十克不等,視乎服用者的接受程度。
「各位,我詳細講述可卡因對人體及心智的影響,是因為我突然之間想到一個假設,記,這只是不過是一個假設,會否有人想用可卡因來控制死者,幫助他們進行不法勾當呢?」湯明說。
「從大及姬蒂的行為表現,可見他們已有極深的可卡因毒癮,例如大經常要人陪他玩牌(無法入睡),難以處理感情問題(精神紊亂),強調精神上的愛情(性無能),不記得所發生過的事(記憶力衰退),嗅覺失靈(鼻腔組織受破壞)。
他們花費在可卡因方面的金錢實在太多,令大及姬蒂急欲開拓財源,由放子君是空姐關係,假如能說服她運毒,就可賹得大量金錢。
子君當然不會與他們同流合污,於是他們打算令子君染上可卡因毒癮,然後利用可卡因控制她。
當子君於五月六日抵達作壆坑村後,兩人游說子君幫他們運毒,為子君嚴拒,結果他們為子君注射一支可卡因針。
該支可卡因針按兩人平時服用分量配製,子君在注射後中毒昏迷,兩人不敢報警,將子君抬入房中。
數日後,子君中毒過深死亡,兩人才毀屍減。」
湯明說出他的推測,但強調這個僅是結合式推想,未必與事實相符。
陪審團從偵緝、法醫、心理,三個角度研究這宗溶屍案後,最後是尋求法律方面的指引。
「姚嘉敏大律師,可否解釋一下謀殺的定義呢?」李能問警方的法律顧問。
「在香港法例中,其實並沒有謀殺這一條罪。」姚嘉敏大律師說。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由於過往司法判例判謀殺是犯罪,日久就成了一條法則。」
謀殺(Murder)其實只是由英文譯過來的字眼,如果照字面去將謀殺解釋為有預謀的殺人,其實並不正確。
有預計或計畫地令人致死,當然是謀殺,但就算沒有預謀,只因事時一時衝動,亦算謀殺。
謀殺的簡單定義是:任何人心存惡意,非法殺害一個有權受英女皇(統治者)保護的人,而受害人在事後一年零一日內死去。
為何要在一年零一日內死去才算謀殺,原因是若時間相隔太久,很難確定死者是因該次傷害致命,選一年零一日,是為方便計算,而死者在受傷害三百多日仍然生存,他所受的傷害亦不視為致命傷。
殺人罪只限於獨立存活的人,殺死未出生胎兒,不算謀殺,只會被控殺害兒童罪,但若胎兒雖受到傷害,仍然可生存至離開母體才死亡,則傷害胎兒的人,就犯了謀殺罪。
法律上規定有些人是無須對殺人負上刑事責任的,例如精神錯亂的人及未滿七歲的兒童,即使人,亦不會被控謀殺,因為他們沒有辨別是非能力。
殺人,不一定有直接行為,例如迫人自殺,明知一個人有嚴重心臟病但仍驚嚇他令他死亡,這亦構成謀殺罪名。
要決定一個人是否謀殺,關鍵在於殺人者是否心存惡意。
惡意其實亦包括好意的傷害,例如不忍病者痛苦,關閉他的維生儀器令到病者死亡,亦屬謀殺。
至於惡意,泛指行兇者立心置人於死,或者有人嚴重傷害他,或者想殺阿乙而將阿甲殺死,都屬於惡意。
另一種情況是預計會弄出人命的行為,例如用鐵鏈鎖門然後縱火,而因而令到他人死亡的話,都屬謀殺。」
姚嘉敏向陪審團詳細解釋謀殺的定義。
「那麼,誤殺的定義又如何呢?」李能問姚嘉敏。
「娛殺其實是相對謀殺而言,誤殺Manslaughter由英文翻譯成中文,亦如謀殺一樣,譯得並不準確。
誤殺從字面解釋,是因誤會而殺人,亦即無心置人於死。
不過,正如剛才所說,如想阿乙而將阿甲殺死,雖然是殺錯人,但他所犯的是謀殺罪而非誤殺罪。
誤殺,簡單的定義,是當時採用的行為,不足令對方死亡,但結果因客觀因素而導至他人死亡,或者殺人者並無用武器襲擊死者。
例如,兩個普通人拳來腳往,結果導致其中一個人死亡,則屬誤殺。不過,如果一個曾受武術訓練的『大隻佬』,打死一名普通人,則可能被控謀殺,因為『大隻佬』本已被視為一件武器。
另一個例子是,劫匪行劫時,將事主綁綑得太緊,令他窒息死亡,則是誤殺。
有時,被控誤殺的,不一定有份參與,只要當時在現場,本身有責任制止而沒有去做,當弄出人命時,他可能會被控誤殺。
例如母親毒打兒子,父親袖手旁觀,其後兒子因傷死亡,除母親被擯謀殺外,父親亦會被控誤殺,因為他沒有履行保護子女不受傷害的責任。
此外,不顧後果魯莽驚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如當時司機的行為十分過分,則亦可能控誤殺。
不過,如果一班朋友嬉戲,不慎將其中一人推倒地上,令到他死亡,這就不一定是誤殺,可能只列為意外事件。
醫生開錯藥或治療不當,令到患者死亡,亦不構成誤殺,而是疏忽。」
姚嘉敏大律師又向陪審團詳細解釋誤殺的定義。
「姚律師,我們經常聽到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這又是什麼意思呢?」李能問。
「謀殺與誤殺都是殺人,簡單劃分,心存惡意使用能致人於死的武力,即為謀殺。
此外,假如被告能證實殺人時已失去理智,則屬誤殺。
最普通的情況,是受到對方挑撥,因失去自制而殺人。
例如深愛妻子的丈夫捉姦在之後一段時間,與那人狹路相逢而將他殺死,則不能用被激怒除謀殺責任。
至於如何斷判在何種情況下會因被激怒而殺人,則要陪審團設身處地去想象,假如自己是被告,在那種情況下,是否會殺人。
在香港癈除死刑之後,謀殺與誤殺的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所不同的,謀殺罪成立的話,一定會判終身監禁,亦即最少坐監二、三十年才有機獲釋。
誤殺罪名成立最短刑期沒有下限,理論上可判當庭釋放,不過一般都會判三至七年監禁。
有部分被告會否認謀殺但承認誤殺,往往得到警方或法庭接納。」
李能聽了姚律師的講述後問:「姬蒂改變口供,她是否犯了誣告罪呢?」
「誣告本身不是一條罪名,」姚嘉敏大律師說:「不過,誣告者往往會同時犯以下罪名,包括:良費警方人力、發假誓、作假證供、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
「姚律師,」李能問:「當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他可以上訴,若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原告又是否可上訴呢?」
「根據香港的刑事檢控法例,如果被告人對判決不滿,可以提出上訴,但原告人則無這種權利。」
警方法律顧問姚嘉敏大律師在模擬法庭內作出蘭釋。
「根據香港現司法制度,當法聆聽控辯雙方證供,作出裁決,判處被告無罪釋放之後,原告人就無法對被告提出起訴。
就原告日後找到新的罪證,或被告承認罪行,當局都不可以用同一條罪名,去起訴被告。
這種制度,是避免控方在未有足夠證據前,對被告提出起訴,令被告能有較大保障。」
聽完姚嘉敏大律師的法律引導後,模擬陪審團退庭商議,結果陪審團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原因是陪審團無足夠資料作出判斷,因為中的疑點實在太多了。
事件的真相,會否永遠是一個謎?

法網
十八年前的一宗命案,為何十八年後始開審?
十八年前的一宗命案,在十八年後才開審,究竟,被控謀殺罪的被告,是否能夠入罪呢?
這宗案件何拖了十八年,警方才對被告進行起訴呢?
對於這宗陳年謀殺案,不單法律界人士想知道結果,重案組的高級警官,亦不約而同到法庭旁聽。
被告楊×強,四十三歲,被控於一九七二年十月三十日,在新蒲崗爵祿街六十四號二字樓,謀殺二十八歲男子李瑞桃。
這宗案件在正式開審前,辯方大律師曾以控方延屬了十八年才起訴被告,濫用了起訴程序,要求主審按察司永久擱置此案。
「這宗案件,是本港自沿用普通法的法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案例,情況非常特殊。」辯護律師闡述要求將此案永久擱置的觀點。
「此外,當年死者所穿的一件染血的恤衫,已被控方毀滅,」律師說:「這件證物被毀,對被告非常不利。」
「基於上述原因,被告將無法得到公平審訊,因此應該將案撤銷。」律師一重申撤銷控罪。
主控官在反駁律師的要求時表示,嚴重刑事罪行是沒有起訴期限的,所以控方沒有濫用法律訴訟程序。
「起訴延誤雖然令人遺憾,但如果任由真正罪犯逍遙法外,更加不幸。」主控官講述控方立場。
「這宗案件拖延至今才起訴,是因為警方失去這宗案件的調查檔案,以致無法將被告落案。」
「無可否認,在這宗案件發生時,廉政公署還未成立,這宗案件的調查檔案在警署內不翼而飛,不排除可能有貪污成分。」
「除此之外,亦可能與警方輕率處理這宗案件有關。」
「況且,當時未有先進的科技設備,在保存炯檔案方面會較困難。」
主控官指出,如調查檔案確是因為有人貪污而失去,那麼,若法庭批准撤銷起訴的話,豈非協助他人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希望法官大人不但要考慮被告利益,還要顧及控方、社會與死者家人利益。」主控說。
控辯雙方陳詞後,主審法官按案司沙義裁定控方沒有濫用起訴程序,批准控方繼續起訴被告。
「這宗兇案有一特別之處,是兇案發生十八年後才提出起訴,原因是警方失去此案的調查檔案,以致整個調查突然中止。
直至一九八九年十月,警方收到人民入境事務處查詢,才重新展開調查。
警方重新接見所有證人,重組調查證據,於九零年五月十一日將被告拘捕起訴。
九零年五月十五日,死者之弟參與認人手續,肯定地認出被告是傷害其兄的人。
被告過往有盜竊及毆打傷人案底,當時在新蒲崗爵祿街六十四號二字樓一單位內租一個房間居住。」
主控官交代該宗命案背景後,在庭上講述案情。
案發單位由一名姓李女子包租,單位內有四個房間,其中三房分租予他人。
死者與弟弟於一九七二年一租住其中一個房間。
七二年七月,被告偕妻子及尚在襁褓的兒子,租用死者隔壁房間,兩房僅有一薄牆相隔,兩房聲息相聞。
由於嬰兒經常啼哭,令死者及弟弟十分不滿,與被告發生爭吵,雙方關係惡劣。
一九七二年十月三十日早上八時,死者及弟弟在睡夢中又遭被告兒子哭聲吵醒,兩家人因而隔牆對罵。
死者其後前往被告居住房間興師問罪,結果演變成打鬥。
死者弟弟在房間上格看見被告打了死者胸部兩次,死者大聲向弟弟高呼,說被告刺了他兩下。
死者弟弟立刻下進入被告房間,看見被告手執一個茶壼,另一手拿一把果刀,死者胸部正在流血,死者弟弟察看兄長傷勢時,被告乘機逃離現場。
死者被送往伊利莎伯醫院後證實不治,致死原因是胸部中刀流血,除胸部的致命傷外,左肩亦有一處表面刀傷。
警方稍後把被告拘捕,但在提出起訴時,發現調查檔案失去,於是將被告釋放。
主控官陳詞完畢後,被告沒有登上證人台自辯,他在整個聆訊過程中表現冷靜,並否認控罪,代表被告的律師替被告求情時,形容這是一宗背景特殊案件,要求法庭以特別方式處理,不要判被告入獄。
「在兇案發生後,被告妻子與他離婚,將間接導致這次兇案的兒子也帶走。」律師說:「被告再婚後又有一子,但因今次被起訴,而令家庭再被摧毀。」
「在懲罰方面,此案在被告腦海內縈繞了十八年。
失去調查檔案並非被告的錯,他今次受審,經歷了申請撤銷起訴,開審前法律爭辯及正式由陪審員聆訊三個階段,受到非常大的精神壓力,對被告來說,已是一種懲罰。
這宗兇案,原是一宗家庭小事糾紛,演變成兇案,並非被告所願,希望可藉緩刑來感化被告。」律師說。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五女二男陪審團經退庭商議五小時後,復出報告,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以六比一票裁定誤殺罪名成立。
按司察司沙義德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一日宣判,被告還抽監房看管。
六月十三日,按察司沙義德作出判決。
「這宗兇案在十八年後才起訴,並非被告的錯。警方失去調查檔案,被告無須負責。
案發後,被告一直在港居住,沒有企圖逃避,故此是很強的求情理由,可以得到大幅度減刑。
可是,誤殺是『例外罪行』,不能判處緩刑。
使用武器殺人是很嚴重的罪行,要判以即時監禁。
在考慮各方面因素後,正確的判刑起點為五年,但基於被告上述有力的求情理由,本席將被告刑期減為兩年。」
按察司沙義德作出裁決後,被告由庭警押走。

淫媒
執法人員為圖私利竟甘作淫媒……
警方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現稱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簡稱O記)於九零年二月二十二日,在尖沙咀一間賓館拘捕五名來港賣淫的英國女子,其後揭發有警務人員安排外地妓女來港賣淫,於是展開追查。
O記經深入調查後,認為事件與四十七歲高級探員盧志明有關,並在三月二十八日,邀盧志明到警察總部協助調查,並作了一份口供,承認安排外地妓女來港賣淫。
六月三十日,警方發現盧志明的口供隱瞞了一些涉案人物,蓄意妨礙警方調查淫媒安排外地妓女來港賣淫,違反刑事罪行條例,於是正式將他拘捕。
盧志明其後向查安探員承認,他是為了討好上級,令上級可以更方便獲得賽馬貼士,而替上級的朋友,即騎師謝偉豪提供性伴侶。
這宗案件於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在高院審結。
被告高級探員盧志明,四十七歲,服務警界二十七年,承認一項促使二十一歲以下少女與他人非法發生性行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
代表被告的大師在長達一小時半的求情陳詞中,指案中主謀是被告的上司潘警司及李警長,被告只是奉命行事。
「被告與騎師謝偉豪沒有任何直接接觸,只有播警司與李警長與謝偉豪有來往。
被告在案發前十個月,才由潘警司介認識謝偉豪。
潘警司與李警長熱愛賭馬,喜歡與馬圈中人結交,但被告對賭馬沒有興趣。
九零年二月初,潘警司召見被告,透露謝偉豪是一名單身『大滾友』,喜愛不同類型女士,經常召妓。
潘警司要求被告替謝偉豪找一些性愛對手,如果能令謝偉豪開心,就可較易取得賽馬貼士。
被告為協助上司,同意幫忙,向謝偉豪介紹一些兼職賣淫的十七歲少女學生。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方面,被告只是隱瞞一些資料,而非蓄意作假口供誤導警方。
被告這樣做無非自保,免受記律或刑事處分。
被告現時認罪,我去職業,宿舍及近五十萬元退休金,又失去移民資格,對他來說已是很大懲罰。
被告身體狀況不佳,希望可以獲得輕判。」
在代表被告律師求情完畢前,控方曾綜合報告案情。
案情透露,騎師謝偉豪與潘警司及李警長相識,經常給兩人賽馬貼士。
八九年十二月,潘警司介盧志明予謝偉豪認識,自此兩人多次會面。
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晚上,盧志明與兩名淫媒見面,要求對方安排年輕女子給他,得到對方答應。
翌日,盧志明安排一名十七歲女學生,前往灣仔一間酒店與謝偉豪歡好,當時潘警司及李警長都在酒店內,房租由李警長支付。
九零年一月,一名淫媒通知盧志明,說會帶五名英國妹來港。
二月十五日,五名英國女子抵港後被送到尖沙咀一間賓館。
淫媒通知盧志明,雙方當晚在灣仔一間酒樓用膳,到場者包括盧志明,李警長及另外兩名探員。
五名妓女及陪同者坐另一,其後安排其中三名妓女與李警長及該兩名探員「闢室談心」,盧志明代三人支付召妓費用。
盧志明又與淫媒約定,在翌日下午讓其中一名妓女,往灣仔一酒店接客。
翌日下午,一名妓女依約前徒灣仔一酒店,潘警司、李警長及盧志明已在酒店等候。
謝偉豪則租了一間房,其後該妓女往謝偉豪房間「服務」。
完事後,謝偉豪偕妓女返回酒店咖啡室與盧志明等會面才離開。
這種用妓女換貼士活動,其後被警方揭發,把盧志明拘捕。
暫委按察司梁紹中在判案時強調,被告身警務人員,在灣仔區執法多年,不但沒有執行應有職責,反而協助提供少女從事賣淫活動,助長色情事業。
「雖然本席接納被告是依照上司指示行事,亦沒有從中得到利益,不過,事件沒有被告的協助是不能成事的。
被告利用自己在灣仔工作所得到的經驗來討好上司,相信他的上司亦會給些潛在利益他。
在妨礙司法公正方面,被告隱瞞事實,除自保外尚保護其他人,構成蓄意妨礙警方調查罪名。」
按察司考慮被告所有求情因素後,判被告首罪入獄十二個月,次罪入獄十六個月,分期執行,即入獄二十八個月。
盧志明被定罪後,他的兩名上司亦被警方指捕,控以七項罪名,兩人否認控罪。
該案於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在香港地方法院審訊,控方傳召騎師謝偉豪出庭作證。
謝偉豪作供時表示,他是騎師,與第二被告李恆旭警長相識。
九零年二月十三日,李恆旭約他到中區一酒樓喝茶,由李介紹認識首被告潘炳國警司,盧志明及另兩人。
閒談間,盧志明問他對外籍女子是否有興趣,後來又說到「本地菜」(本地妓女),盧問他是否有興趣,他說有。
「喝完茶後,我們到灣仔一酒店咖啡室等候,盧說那女子很快便到,叫我與李警長去開房。
我因為沒有帶錢,由李警長用信用咭代我付房租。
等了一會,一名女子到來,盧志明叫我先上房等候。
不久,那女子拍門,我與她發生關係。
四十五分鐘後,那名女子先行離去,我後來亦返回咖啡室,見盧志明、李警長等人仍在。
我沒有給那名女子錢,李警長說他會給那名女子錢。
二月十六日,李警長打電話給我,問我對外籍女子是否有興趣,我說有,於是相約下午二時半在酒店見面。
到達後,我見到潘警司及李警長與盧志明,盧說那外籍女子不久會來,叫我先開房。
我開房後將房號告知盧志明,不久,有一名外籍女子拍門,我與她發生性行為後,給了她數百元貼士她。
後來,我返回咖啡室找盧志明等人,盧問我是否有好料(賽馬貼士),我順口應他一場一號,二場二號。
九零年四月四日前,李警長打電話給我,說遲些會有警員找我,會問及二月十六日所發生的事,李警長叫我不畏說他與潘警司當時在場。」
謝偉豪作供完畢。
九一年五月十五日,這宗「貼士供妓」案在香港地方法院審結。
法官蘇明義裁定潘炳國警司及李恆旭偵緝警長,六項串謀控制妓女,妨礙司法公正,及串謀誘使未成年少女與騎師謝偉豪發生性行為罪名成立,各判監兩年。

字母小姐案
字母小姐為人提供性服務,是自願?是被迫?
一度成為本港市民話題的娛樂圈字母小姐案男主角錢志明,入獄一年多後,於九三年二月十六日,在高等法院出現。
錢志明於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被裁定誘騙五名郣母小姐,以換取性服務罪名成立,判監三年零十一個月。
他透露代表大律師,向高院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代表辯方的大律師艾勤賢表示,原罪判決,距案件審結相隔了七星期零六天,這段長時間延誤,對被告不利,影公正裁判。
艾勤賢指出,原審法官的判決理由,多次引述控方節書面結案陳詞內容,顯見主審法官是過分受控方意見影。
他又說,原審法官錯誤評估字母小姐證供的可靠性及可信性,且在考慮證供時,將一些不該批准呈堂的文件呈堂,容許控方列為證物,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所以,原審定罪,是極不隱當及不可靠,應予推翻。」艾勤賢說。
「控罪指被告以虛假聲明,包括訛稱給予電影合約、房車及巨額現金等,誘騙字母小姐和他發生性關係。
根據控罪內文,字母小姐應是自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但E小姐作供時,卻表示從未同意性交,指被告強迫行事。
依E小姐所言,案中控罪所指的誘騙並不存生,實不應定罪。」艾勤賢說。
副檢控專員江樂士,反駁艾勤賢時表示,字母小姐和被塢發生性關係時,腦海中仍想被告的電影合約等誘騙條件,所以性行為是基於誘而成。
「無論同意與否,都符合誘騙控罪。」江樂士說。
三位上訴大法官退席商議約十分鐘後,裁定駁回上訴,原因稍後公布。
錢志明知道上訴失敗後,仍面露笑容,隨懲教人員由犯人檻通道離開法庭,臨走時還向大律師艾勤賢揮手。
九三年三月十一日,上訴庭發表詳細畫面報告說明判決理由,指錢志明的上訴依據,全無實際理由支持。
字母小姐案其中一個最重要的上訴理由,是批評原審法官在聽審完畢,前往度假,在七周另六天後才發表判決,裁定被告有罪。辯方認為該段長時間空檔,對被告不利,令司法公正未能實際體現。
三位上訴庭上法官,對以上指責,均不認同,指為無理投訴,不予接納。
這宗字母小姐案,於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地方法院開審,原本只排期聽審兩周,結果卻審至九月三日才聆訊完全案證供。
鑑於原審女法官早定於九月初放大假,案件延至十月二十八日,才作出判決。
被告公志明十一項控罪中,其中十項罪名成立,共判囚三年零十一個月,預計可於九四年初出獄。
這宗字母小姐案五名女證人,分別以A至E字母排名,其中兩人為兩洲小姐參選佳麗,一人為亞視女藝員,另兩人則是娛樂圈中人。
這宗字母小姐案是由案中的D小姐及E小姐揭發的,當日錢志明誘騙兩人到跑馬地亞洲酒店提供性服務,離去時因錢志明不肯付房租而發生爭執,結果鬧上跑馬地警署。
警方經深入調查,發現尚有其他受害人,於是將錢志明拘控。
九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字母小姐案在灣仔地方法院開審。
陳素嫻女法官聆聽控辯雙方爭議後,表示為了司法公正,拒絕控方要求清堂聆訊申請,但下令傳媒不准報導案中五名受害女子姓名、地址及身分。
審訊時,控辯雙方用ABCDE稱呼各女事主。
被告錢志明,三十三歲,報稱商人,被控十一頸罪名。
(一)八八年八月至九月九日期間,在九龍一酒店內,偷竊A小姐現金七百元及一本名牌記事簿。
(二)、(三)、(四)八八年九月九日至八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期間,先後三次勒索A小姐港幣共四十四萬五千元。
(五)九零年七月十三日,在銅鑼灣天后廟道大豪客公寓內,誘騙B小姐,訛稱願送贈一部房車,以換取性服務。
(六)九零年八月十五日,刑事恐嚇B小姐,以換取對方性服務。
(七)、(八)、(九)九零年八月八日,偷竊C小姐一張匯豐銀行提款咭及港幣五千元。
(十)八九年八月十三日,在跑馬地亞洲酒店,企圖誘騙D小姐,假稱可提一份八十萬元電影合約,以換取一夕之歡。
(十一)九零年八月十三日,在上述酒店,誘騙E小姐,訛稱可以提供一份三十萬元電影合約,以換取性服務。
這宗字母小姐案在審訊期間,吸引大批市民聽審,而證人在作供及接受律師盤問時,所作的三級證供,亦令人感到驚訝。
A小姐作供時表示,錢志明與她進入九龍嘉林邊道一間酒店後,在房間內的雪櫃取了兩罐啤酒喝,然後脫去衣服,她脫去衣服並撫摸她的臉、胸部及私處,又要求她替他口交。
A小姐替他在上進行了純十分鐘口交,錢志明突然她進入洗手間,兩人進入洗手間後,錢志明又要A小姐跪下繼續口交。
A小姐說,在洗手間共替錢口交兩次,每次錢都在她口中小便,並她吞下,她不肯並嘔吐。
A小姐其後更被人勒索,以致要賣樓應付。
A小姐在整個作證過程中,並沒有迴避或拒絕回答任何尷尬問題。
B小姐在作供時表示,她相信為錢志明提供性服務,可以在二十八小時內,賺得二、三百萬,但其後發現被騙。
B小姐說,她本不想公開與被告之間的轇輵,後來改變主意,是因為被告太可惡,她不希望其他人受害。
C小姐在作供時表示,於九零年參加亞洲小姐選舉時,一名男子表示有意找她每年拍一至三部電影,每部片酬五十至八十萬元。
另外,若她提供「皇帝式」性服務,則每次可得五至八萬元。
C小姐說,其後她與一名姓韓男子發生性行為,並懷疑被拍裸照而遭人勒索。
C小姐表示,她曾與那名姓韓男子口交及性交。
她又指出,於九零年九月十八日,曾到半山八號警署認人,認出韓先生是錢志明。
D小姐在作供時表示,錢志明在酒店內答允為她開拍一部喜劇,由她任女主角,男主角則由劉德華或周星馳擔任。在這部片中,她可獲片酬八十萬元。
D小姐在接受主控官盤問時表示,她記不起被告身體上的特徵,而她與被告口交前,未試過為人提供性服務賺錢。
E小姐在接受辯方盤問時,表示從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她被告口交及性交,只是因為想得到電影合約。
這宗郣母小姐案在控辯雙方陳詞後,於九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宣判。
法官陳毒嫻在判案時指出,案中ABCDE小姐的供詞,有很多共通之處,包括她們均接到中間人電話,中間人謂其老闆即被塢喜愛口交,房中的性活動等都有相同之處,可證明五名受害人的遭遇相同。
陳素嫻法官說,案中五名證人的證供均是可信及可靠的。因此,十一項控罪中,除第六頸,恐嚇B小姐發生性行為不成立外,其餘均被裁定有罪。
辯方大律師艾勤賢在法官宣判刑期前表示,這案的案情獨特,被告可能患有人格分裂,以及活在自己的性幻想之中,希望法庭可以傳召兩名心理醫生檢查被告後,才宣布刑期。
法官陳素嫻聆聽賢要求後,退庭十分鐘考慮後,拒紹這個要求。
主控官高志騰在庭上指出,被告曾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七六年被控偷竊及勒索罪,九七年被控冒充警員及持有假鎗,八三年刑事毀壞,八五年在公眾地方打架。
法官陳素嫻在宣判時說,被告所用的手法非常聰明,利用頭腦去使案中受害人與他發生性行為,足見他並非精神不正常,所以她不同意艾勤賢所說,被告患有人格分裂及活在自己的性幻想中。
法官其後判錢志明共入獄三年十一個月。

作者簡介
重案組黃SIR,皇家警隊精英中的精英,擁有豐富的偵緝經驗、技巧,了解犯罪的動機手法,不但如此,他更具備選者般求真的情懷、詩人般悲天憫人的筆觸,由他來抽絲剝繭談「案」論「情」,無論真真性、內幕性、分析性,都有發人深省的可讀之處。

編者的話
社會上發生的大事,很多時都會成為市民日常的話題,特別是案情曲折,調查與審訊過程峰迴路轉的更引人入勝。就如早前接連發生多宗金舖劫案,匪徒不單手法迅速,且動用手榴彈等型武器,人人談之色變,及至警方成功追蹤疑犯,在水頭村圍剿賊巢時,更全城矚目。
又如不久前的「溶屍案」,不單案情複雜,審訊過程更極富戲劇性與爭議性。
重案組黃SIR將七宗奇情重案的資料重組,包括重要證人的證供;法律、鑑證、法醫等各方面資料,讓你得睹案件背後的曲折處。
謝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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