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少年深知囚滋味

還我刑期-黎源偉 邱廣文

少年不知愁滋味,還是夢裏不知身是客?
「我未成年」這塊擋箭牌,原來反過來可以招致萬箭穿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原為保障犯下嚴重罪行的少年犯權益,於一九九七年前將他們的刑期交由英女皇發落,到香港回歸後,改由特區行政長官審批。
可能由於特區行政長官量刑時「出手太重」,令這批少年犯的刑期比成年犯人還長,兩名「少年犯」黎鴻偉及邱廣文為推翻行政長官所定的最低刑期,申請司法覆核,結果揭發行政長官的裁決違返《基本法》……

二零零二年六月三日,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一宗司法覆核案件,兩名申請人是在犯案時年僅十六歲,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的少年犯,分別是邱廣文(現年三十一歲)和黎鴻偉(現年二十九歲)。
代表兩人的資深大律師向主審法官夏正民表示,判處罪犯刑罰屬於司法機關的工作範疇,應由法院負責。
「現行制度卻將判刑轉交行政長官作最終決定,而且表明不可上訴,不但違反《基本法》所訂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原則,更將應屬法院的權責交給特首,而且剝奪了所有犯人都可享有的上訴權,違反《人權法》的公平原則。」大律師提出理據時說:「此外,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在考慮是否讓犯人出獄時,亦不應受制於『最低刑期』,只要有足夠理據認為囚犯可以重返社會的話,就應該讓他們出獄。」
二零零二年九月九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夏正民就這宗司法覆核作出裁決,他在判詞中指出,訂立最低刑期原來目的在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替受害人主持公道及收阻嚇作用。
「當特首就最低刑期作出決議時,必須就案件的性質、囚犯的個人背景及德行等方面作出考慮。」法官說:「以上各點均是法官判刑時須要加以考慮的因素,因此,由特首量刑實有違《基本法》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精神,故裁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C的覆核程序,與《基本法》第八十條不協調,因此,有關由特首量刑的機制裁定無效,即兩名申請人由特首所定的最低刑期亦告無效。」

黎鴻偉及邱廣文的司法覆核雖然獲得勝訴,但他們還要由法官重新量刑,是禍是福還未分曉。
兩人所以成為謀殺犯,主要原因是「年少氣盛」,為了出一口氣,尋仇殺人鑄成大錯。
當時,他們以為自己還未成年,殺人也不用判死,沒有想過自己可能要在監獄內終老,當他們知道這一生可能要與社會隔絕時,才悔不當初,但一切已經太遲了。
邱廣文無人向學,被黑社會招納成為會員,他所屬的黑幫因為與另一個敵對黑幫「爭地盤」,於一九八七年糾眾「講數」,邱廣文持刀與敵對黑幫進行廝殺,在元朗康樂路仁樂公園造成一死兩重傷。
邱廣文被捕後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由於他未成年,法官將刑期交由英女皇決定,邱廣文就成了一個未定刑期的囚犯。香港回歸後,特首將他的最低服刑期定為十五年,即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完成最低刑期。
雖然完成最低刑期,但不表示邱廣文可以得到釋放,因為他還要通過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審查,由該會決定他何時可以出獄。
黎鴻偉亦是因一時意氣而闖下彌天大禍,他於一九八九年與朋友在筲箕灣道一間店消夜時,與另一幫青年因「互覷」發生爭執,初則口角繼而動武,黎鴻偉一方不敵敗走。
黎鴻偉捱打後深深不忿,他回家取刀後折返找那幫人算帳,將其中一名男子張三古狂斬九刀致死,他其後在律師陪同下自首,同年被判謀殺罪名成立。
由於他犯案時未滿十八歲,刑期要等英女皇發落,香港回歸後則由特首量刑,結果定出他的最低刑期為廿年。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黎鴻偉及邱廣文的刑期判決日,高等法院原訟庭首次根據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為回歸前犯謀殺罪、等候英女王發落的少年犯判以確定刑期。
原訟庭法官彭鍵基判決時表示:「新例容許法官給予犯人最低刑期,或直接判處確實刑期,如果判處最低刑期,其實意味犯人可能要面對終身監禁,較原本『等候發落』更重,違反《人權法》中『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原則,所以本席決定判決被告確實的刑期。」
法官補充說,犯人在服滿最低刑期後,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究竟有沒有權決定犯人能否獲釋,亦將引起爭拗,因為覆檢委員會並非司法人員,未必可行使司法權限決定刑期,最終可能仍要交由法庭決定。
高等法院法官彭鍵基考慮黎鴻偉的個案後,認為他在犯案時喝了酒受到酒精影響,而且爭端是由死者一方先挑起,他在事發後自行投案並承認誤殺。
「更重要的是黎鴻偉入獄後真誠懺悔,發憤圖強,在學業和操行上都有出色的表現。」法官說:「本席認為,黎鴻偉對社會再無危害,十五年的囚禁對他已經足夠,因此判他確定刑期為二十三年。」
確定刑期為二十三年,扣除假期,黎鴻偉在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初就可以出獄。
當年因一時衝動而殺人的黎鴻偉,在獄中專心向學,獲英國註冊會計師公會取錄為學生,近年更以遙距方式修讀中大的心理學課程,又為初入獄的囚犯提供協助及輔導,在四五年前,黎鴻偉與與一名探監的女義工在獄中訂婚,計劃出獄後結婚。
至於邱廣文,因他的服刑時間已超過最低服刑期,所以獲立刻釋放,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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