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真兇逍遙三十年

乒球公主姦殺案-李文輝

一宗三十年前發生的姦殺案,因陪審團裁定真兇罪名不成立而成為懸案,逃出鬼門關的李文輝,並沒

有珍惜這次僥倖,在出獄後不久即不斷犯案,結果被判終身監禁。
在犯下姦殺案三十年後,李文輝突然寫信給警務處處長,承認自己就是該案真兇,遲來的認罪雖然令

懸案得以偵破,但根據法律原則,同一疑犯若被法庭裁定無罪釋放後,不可以同一罪名再次被起訴,

除非是獲得新證據。
李文輝雖已被判處最高刑罰的無期徒刑,但坐了二十三年監的他已到刑期覆檢的時候,如果他能通過

審查,可望獲得釋放,他今次突然認罪,是為求心之所安還是另有原因……

一九七五年十月八日,距跑馬地紙盒藏屍案主角歐陽炳強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後五日,另一宗以科學

鑑證指證兇手的姦殺案,將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案中被告李文輝(二十四歲),是一名行劫盜竊積犯,他一共被控十五項姦劫傷人等罪名,其中最嚴

重的一項,是於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晚上,在土瓜灣炮仗街明月大廈,姦殺十七歲女學生龔憶靜


法官奧干納引導六男一女陪審團判案時指出:「陪審團的職責是裁定被告的控罪是否成立,依照法例

規定,陪審團的意見必須完全一致,才可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法官奧干納說,案中死者是十七歲少女龔憶靜,是一名乒乓球好手,被從坪洲返家的母親發現陳屍寓

所,從現場種種跡象推測,死者是遭人施暴後用領帶勒斃。
「警方在案發單位的騎樓,套取到幾個男裝鞋的鞋印,鞋印與被告所穿的一對鞋相符,而在死者牀單

上檢獲的一些衣物纖維,與被告一件衣物相符。」法官說:「陪審團要留意,單憑以上的『環境證供

』,是否能證明被告犯下姦殺罪行?其中有沒有巧合的地方?陪審團只能在被告有罪與無罪之間二者

選一。」
法官又提醒陪審團,雖然被告亦涉及於一九七四年七月三日於土瓜灣淅江街發生的姦劫案,亦承認於

一九七四年十月六日,在洗衣街一大廈內犯下行劫及強姦罪行,但陪審團在作出謀殺裁決時,不應受

以上兩案影響。
陪審團於下午一時半開始退庭商議,在歷時十二小時的商議中,打破當時最長時間紀錄,主要環繞案

中三個疑點:
(一) 鞋印是否被告留下:雖然被告穿該牌子的鞋,但因為那種鞋十分普遍,在
街上隨處可以買到,難以證明鞋印是被告留下。
(黃Sir筆記:如果控方能夠向陪審團耐心解釋,每個人的體重、生活習慣、活動範圍、步行方式各不

相同,就算同一牌子的鞋,鞋底的損耗情況、所黏附的物質都各不相同,就如指模一樣,相同的機會

很少。如果控方能令陪審團了解到這一點,就不會因這個疑點而判被告無罪。)
(二) 衣物纖維是否被告所有:情況與鞋印一樣,被告的衣服十分普遍,不能證
明纖維由被告所穿的衣物留下。
(黃Sir筆記:只要控方能證明檢獲的纖維是由被告的衣物中脫落,就是最有力證據,假如纖維是折斷

掉下,沒有一條纖維的折斷面是相同的,用高倍顯微鏡核對,就可以證明纖維由哪件衣物而來。)
(三) 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控方無法證實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屬被告所有,顯
見被告與案無關。
(黃Sir筆記:原因是李文輝屬「非分泌型」,血液分為分泌型和非分泌型兩種,非分泌型血液的人,

其精液、陰道液及唾液等分泌液,都不會顯示血型,非分泌型血液,即使是A型,在精液中也可能出現

O型,所以不能作準。唾液標本常被用來檢查血型物質,用以推測血型。但在ABO血型中大約有兩成的

人為非分泌型,即不分泌A、B、H物質,這是由於分泌液中的型質不能充分體現出來,而分泌型的人,

其分泌液與血型百分之百一致。
以當年的科技無法由他的體液或分泌物如精液中驗出血型進行鑑定,如以現今的DNA鑑證或精確的精液

鑑證,他就法網難逃了。不過,如控方向陪審團解釋這種情況,陪審團相信亦會理解。)
陪審團退庭商議至至凌晨一時才獲得一致意見,裁定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至於淅江街姦劫案,則未

能作出裁定。
法官於是宣布撤銷被告謀殺罪名,而淅江街姦劫案則定期重審。
陪審團的裁決,大出到庭聽審的探員意料之外,他們以為有歐陽炳強一案開了先例,這案也可單憑環

境證供將被告定罪,結果由於陪審團認為案中有疑點,令到真兇脫罪,這宗姦殺案成了懸案。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淅江街姦劫案在高等法院開審,主審法官是副按察司費柏,當法庭書記

宣讀控罪,循例問被告是否認罪時,李文輝以該案人證物證俱在,為免節外生枝爽快地認罪,法官因

他認罪,輕判他入獄七年。
雖然僥倖逃出生天,但李文輝於一九八零年出獄後,仍然干犯姦劫罪行,結果於一九八一年因涉及七

項強姦、搶劫及入屋打劫罪名,於一九八二年四月被裁定兩項強姦、四項爆竊、兩項搶劫罪名成立,

兩項強姦罪判處終身監禁,行劫等罪行則入獄十年。
法官在判刑時指出:「案發於一九八一年一月至六月,被告是一名連環姦劫色魔,經常在油麻地一帶

視察,專門選擇只有單身女子在內的住宅,在晚上爬水渠潛入行劫,他又強姦了兩名女子,其中一名

受害人,年僅得十七歲,且是一名處女。本席認為被告所犯罪行十分嚴重,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是慣

性犯案,對社會構成危險,應將他與社會隔離,本席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一九九五年,「影子計劃」的其中一名「影子」,曾與李文輝在赤柱監獄同倉,李文輝向該名「影子

」說:「一九七四年那宗姦殺案是我做的,雖然那單案我被判無罪,但現在還不是被判無期徒刑嗎?


「影子」翻查檔案,知道李文輝所說的,就是明月大廈姦殺案,但由於陪審團已裁定李文輝謀殺罪名

不成立,警方亦無法對他進行起訴。
二零零四年四月,李文輝寫了一封自首信給警務處處長李明逵,承認是明月大廈姦殺案真兇,在信中

他表達了對犯案的悔意,同時希望能向死者及她的家人說聲:對不起。
由於他主動認罪,警方循例進行調查,將塵封了三十年的檔案重開,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探員,到監獄為李文輝錄取口供,他對所犯罪行直認不諱。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許,李文輝在懲教署人員配合下,由探員押解重返明月大廈案發現場

,重組三十年前的案情。
轉眼半年,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李文輝透過律師要求法官為他定下最低監禁刑期,代表他的代表大

律師指出,李文輝在獄中表現良好,希望法官就終身監禁刑期定下最低服刑期限,法官將案押後至一

月二十八日宣判。
李文輝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於二零零四年修訂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首次為被判終身監禁的成年

囚犯訂下最低服刑期限的囚犯,新例涉及十名在一九九三年前被判刑的重犯。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高院主審法官彭鍵基在裁定刑期時指出:「申請人是一名積犯,現年五十

二歲,他在一九八零年放監後,在翌年的一段短時間內再多次犯案,用刀指嚇女事主,令她們不能夠

抵抗,再用武力制服她們,把她們強姦,案情十分嚴重。」
法官彭鍵基稱,一九九八年特區行政長官曾根據當時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為李文輝訂下二十年

最低刑期,後來有關法例被高院原訟庭裁定違反《基本法》行政與司法各自獨立原則,立法會於二零

零四年修例,將為終身監禁犯人訂立最低刑期權力交予原訟庭處理。
代表李文輝的大律師表示,被告的最低刑期應定在十六年左右,不過法官彭鍵基質疑被告接受心理或

精神專家檢驗的態度反覆,懷疑他未完全跟覆核委員會合作。
「雖然心理及精神專家在檢驗申請人後,認為他的表現反覆,未能確定他不再危害公眾,但本席經考

慮後,仍決定維持最低刑期二十年不變。」主審法官彭鍵基稱:「當年的醫生報告指申請人目無法紀

,具反社會人格,對所犯罪行毫無悔意。他在獄中服刑十三年後,因行為良好被列為甲級犯人,但並

無讀書進修,懲教署報告指他已有悔意,但如果獲釋仍需密切監察。申請人所犯罪行危害社會,縱使

已服刑二十三年,已超逾最低刑期,但申請人何時可獲得釋放,仍然要由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決定。


李文輝若能通過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的審查,他將隨時獲釋。

後記

李文輝於一九八零年刑滿出獄仍死性不改,犯下多宗強姦案後被捕,法官於一九八二年以他是為患社

會的危險人物,判他終身監禁。
服刑二十三年後,當局覆檢李文輝的刑期,初步認為可以讓他出獄,就在這個時候,李文輝突然於二

零零四年四月寫信給警務處處長李明逵,坦白承認於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晚上,在土瓜灣炮仗街

明月大廈,姦殺十七歲女學生龔憶靜。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將塵封了三十年的檔案重開,李文輝由探員押解到明月大廈案

發現場,重組三十年前的案情。
李文輝雖然承認殺人,但不表示他無意離開監獄,他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日,透過律師要求法官為他

定下最低監禁刑期,代表李文輝的大律師表示,李文輝的最低刑期應定在十六年左右。
主審法官彭鍵基指出,雖然心理及精神專家在檢驗申請人後,認為他的表現反覆,未能確定他不再危

害公眾,經考慮後,決定維持最低刑期二十年不變。
彭鍵基說:「申請人所犯罪行危害社會,縱使已服刑二十三年,已超逾最低刑期,但申請人何時可獲

得釋放,仍然要由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決定。」
換言之,李文輝若能通過長期監禁覆檢委員會的審查,他將隨時獲釋。
雖然他承認與三十年前的命案有關,但由於當時陪審團已裁定他無罪,根據法律原則,同一疑犯若被

法庭裁定無罪釋放後,不可以同一罪名再次被起訴,除非是獲得新證據,相信李文輝再被控告謀殺的

機會不大。

附錄

反社會人格糾正難

具反社會人格的風化案罪犯,一般出身於普通家庭,成長過程無甚特別,犯案時多數已婚及無業。
反社會人格(dis-socialpersonali-ty)通常與人格障礙(personalitydisorder)為伴,此等病狀並非後

天形成,而是天生的,虐待狂和偷窺狂也是人格障礙的特徵之一。
精神科對人格障礙是否屬於精神病,仍未有統一意見,暫時未能確定此病成因是天生抑或後天造成,

不過,反社會人格障礙的人很難糾正。
在未因犯罪而落網之前,他們不會主動求醫,外國有些監獄有時會為一些極危險的強姦犯注射男性荷

爾蒙,抑壓其性慾,但基於人道理由,醫生很少採用。
另外也有採用電擊治療(電影《發條橙》(A Clockwork Orange, 1971);史丹尼寇比力克(Stanley

Kubrick)導演),使強姦犯對性反感,但這會令犯人感到很沮喪,有自殺傾向,而且治療成效不高,

醫生也很少採用。
反社會人格障礙的強姦犯,可能自小經常看「黃色事物」(書刊、電影等),看後因為會產生快感而

自我控制能力低,容易衝動,想做就去做。
虐待狂和偷窺狂也是人格障礙特徵之一,這類人會將「黃色事物」的性暴力、虐待和偷窺等鏡頭,代

入現實生活,並付諸實行。
精神科將人格障礙分為數種不同症狀,反社會人格是其中之一,這類人多淪為罪犯及積犯,他們幼年

時學業成績不佳,逃學、打架、違規不守紀律、偷竊、嗜酒、性放蕩,成長後感情膚淺和冷酷、缺乏

責任感、與別人格格不入、與家人及朋友關係差、行為受本能控制、法律意識差,具高度衝動和攻擊

性。

附錄

精液鑑證

精液的理學鑑證

1.份量:正常男性每次排出的精液容積為2~5ml,小於1ml或大於6ml對生育能力均有一定影響。
2.顏色:正常精液為灰白色或乳白色,久未射精(10天以上)會略帶黃色。
3.透明度:液化後呈半透明稍有混濁,含透明顆粒。鮮紅或暗紅色見於生殖系統的炎症、結核或腫瘤

。黃色或棕色膿樣見於精囊炎和前列腺炎。
4.氣味:正常者具有石楠花特殊腥味。缺乏這種氣味,可能是由於前列腺分泌功能受到損害,或者是

由於前列腺炎造成前列腺分泌液缺乏。
5.粘稠度和液化時間:正常人剛排出的精液有高度粘稠性呈膠凍狀,離體後三十分鐘後液化。如不液

化可抑制精子活動力而影響生育能力。前列腺炎患者常見不液化或液化時間延長。
6.酸鹼度:正常pH值為7.2~8.0,小於7.0或大於8.0均可影響精子活動力。

顯微鏡下的精液

1.精子活動率:正常男性排精三十分鐘至一小時內,活動率應在七以上,至少應大於六成。
2.精子活動力:精子活動力一般按五級制分級法。
0級表示無活動精子,加溫後仍不活動。
1級表示精子活動不良,不能向前運動。
2級表示精子活動較好,緩慢的波形運動。
3級表示精子有快速運動,但波形運動較多。
4級精子快速的直線運動,正常精子活動活動力一般大於3級,0級和1級的精子佔四成以上為男性不育症

的原因。泌尿生殖系統的非特異性感染以及抗瘧藥、雌激素、氧化氮芥可使活動力下降。
3.精子形態:正常者應頭、頸、體、尾完整,頭部呈梨形略扁,外形略似蝌蚪。異常者有大頭、小頭

、尖頭、梨狀頭、雙頭、無定形頭以及頭部邊緣不整,染色不均,有嗜酸性空泡。體部異常有分枝、

雙體。尾部異常有缺尾、短尾、捲曲尾、雙尾等。正常人畸形精子應小於一成至成半,凝集精子小於

一成,未成熟精子小於百分一。精索靜脈曲張患者的畸形精子增多。精子中凝集精子增多提示生殖道

感染或免疫功能異常。
4.細胞:正常者只有極少量的紅細胞及白細胞(一般少於五個/HP)及上皮細胞,增高見於生殖系統腫瘤

或炎症,如查到癌細胞時對生殖系癌有診斷意義。
5.精子計數:正常人(50~100)×109個/L。致孕的低限為20×109個/L。一次排精總數少於1×109個/L為

異常。精索靜脈曲張、鉛污染、大劑量的放射線及某些藥物可引起精子減少。老年人從五十歲開始減

少至逐步消失。輸精管結紮兩個月後,精液中應無精子,否則說明手術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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