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色魔詭計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一名十三歲女童被人以「驗尿」為名,誘騙到大埔公廁強姦,負責調查此案的探員將案情輸入警方的「超級電腦」,這部「超級電腦」存放警方的案件記錄、歹徒犯案手法、資料分析等。

「超級電腦」與電腦國際網絡的「搜尋機器」差不多,只要輸入「關鍵字」,電腦就會搜尋到與「關鍵字」有關的資料。

「超級電腦」曾協助警方偵破「屯門色魔」案及多宗嚴重罪案,亦節省探員的查案時間。

負責調查此案的張沙展在「超級電腦」輸入「關鍵字」:大埔+公廁+女童+強姦。

張沙展的意思是要「超級電腦」找出在大埔公廁發生的女童強姦案資料,電腦熒幕顯示有一筆資料與搜尋要求合。

資料顯示在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亦有一宗情況相若的強姦案發生,受害人是一名十一歲女童。

「這兩宗案件,在犯案手法、犯案地點都完全相同,有理由相信是同一人所為。」張沙展向上司報告。

張沙展的上司聽取報告後,認為兩宗強姦案應屬同一人所為,於是將兩案合併,交由大埔重案組接手調查調查。

「兩宗強姦案都有同一個公廁發生,手法亦十分類似,相信除兩名受害人外,還有其他人可能也遇過那名色魔。」負責調查此案的重案組呂督察向同僚分析案情:「我相,信色魔在輕易得手的情況下,應該會犯更多案,只不過可能受害人沒有報案。」

「兩名受害人都在大埔讀書,年齡都是十多歲,出事地點都是在大埔廣場同一個男廁內,相信色魔經常在那裏出入,我們要派人到那個商場監視,截查可疑人物。」呂督察說。

「另方面,我們要向區內的中小學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同時向駐校的社工了解一下,看看有否學生向她們說過類似的遭遇。」呂督察說:「這項工作雖然十分艱巨,但相信可以得到破案線索。」

呂督察的推測沒有錯,有五名女學生向探員表示曾有類似遭遇,其中一人更被色魔抄下姓名、電話號碼、就讀學校名稱。

一名九歲女童更為警方帶來寶貴線索,這名女童於九六年中曾被色魔非禮。

「在九六年中,我在大埔中心附近橫過馬路後,被一名男子截停,他說我違返交通條例要拘捕我。」女童說:「我當時很驚,不知如何是好。」

那人說要和她驗尿,將她帶到大埔翠屏花園平台,用手指非禮女童的私處,由於該名女童大哭叫痛,那人恐事敗逃去。

「我曾經見到那人在大埔廣場出現,但由於當時找不到警察,所以沒法捉拿他。」

女童說。

數日後,一名曾遇上該名色魔的女學生向警方提供資料,成為破案關鍵。

「今日我見到那個人在大埔廣場吃午飯,他是穿校服的,我認得他是附近一間中學的學生。」女生說。

重案組探員到學校調查,向校方取了高年級男學生的照片,供各女童辨認,八名女童中,除被非禮的九童女童外,都認出同一張照片,指照片中的學生就是她們遇上的人,那人叫蘇耀鋒,是一名預科學生,今年十八歲。

經過一連串調查,警方於九六年十月十日將涉案男子蘇耀鋒拘捕,探員在他家中找到一張寫上其中一名女學生資料的字條。

兩日後,警方安排案中兩名受害人女童甲、女童乙及另外六名曾與他接觸過的女學生進行認人,除九歲女童外,其餘七名女童都認出蘇耀鋒就是他們曾接觸過的人。

 

 

案件於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案中被告蘇耀鋒,十九歲,預科學生,被控兩項強姦罪。

第一項控罪指被告於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大埔廣場二樓一個公廁內,強姦一名十一歲女童(女童甲)。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九六年九月十六日,在大埔廣場二樓一個公廁內,強姦一名十三歲女童(女童乙)。

女童甲透過電視系統作供,她說在案發時在大埔一間小學就讀六年級。

為保護風化案中的受害女童,避免她出庭時受到被告或辯方律師的驚嚇滋擾,司法界特別引進「視像作供」,作証的女童不用在法庭上出現,她會被安排在一個裝置視像會議系統的房間,透過視像會議作供。

法庭內的人可透過熒光幕看到作証的女童,而女童亦可看到法庭的情況。

「在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許,你做了些甚麼?」主控官在法庭透過視像系統,引導女童甲作供。

「我當時下課回家,在返家前我到大埔中心一間文具店買簿。」女童甲透過視像系統說。

「買完簿之後,你又做了甚麼?」主控官問。

「我買完簿之後,步行回家,用紙巾抹汗後,原想將紙巾掉到垃圾筒,但紙巾卻掉到地上,我沒有理會,繼續步行回家。」女童甲說。

「之後發生了甚麼事?」主控官問。

「我行了幾步,突然有人在我身後用手搭我的肩膊,我轉頭望去,見到搭我肩膊的是一名男子。」女童甲說:「我問那人為甚麼搭我的肩膊?」

「那人怎樣答你?」主控官問。

「那人說他是市政局職員,看見我將一張紙巾掉到地上,要拘捕我。」女童甲說:「我他說,我沒有隨地掉垃圾,我原想將紙巾掉進垃圾筒內的,但紙巾從垃圾筒中掉下來。」

「之後發生甚麼事?」主控官繼續引導女童甲作供。

「他堅持說我亂拋垃圾,帶我到(大埔廣場)樓梯,對我說他原本想拘捕我,但因為見我年紀小,這樣做可能『好衰』,所以打算放過我。」女童甲說。

「結果那人有沒有放你?」主控官問。

「沒有。」女童甲說。

「為甚麼?」主控官問。

「他說有一個朋友患有腎病,要找人捐腎。」女童甲說。

「這和你有甚麼關係?」主控官繼續引導女童作供。

「他說要替我驗尿,看看我的腎是否可以捐給他的朋友。」女童甲說。

「之後又發生甚麼事?」主控官問。

「之後他帶我到大埔廣場二樓一個男廁內。」女童甲說。

「你為甚麼會跟他去呢?」主控官問。

「因為當時我很驚。」女童甲說:「我怕他會拉我。」

女童甲說,那名男子帶她進入男廁後,再帶她進入男廁內的其中一個廁格,然後將門關上,再除去她的外褲。

「我當時很驚,不敢反抗,那人跟脫下他的牛仔褲。」女童甲說:「我不敢再看,於是閉上眼睛。」

「過了一會,那人脫了我的內褲,又叫我坐在廁塔上。」女童甲說:「我睜開眼,見到那人已經脫掉褲子,露出『何B仔』,我十分害怕,又閉上眼睛。」

「後來,我感到有人用胸部貼我的臉,并且用雙手按我的肩膊。」女童甲說:「那人又將『何B仔』放入我下面三次。」

女童甲說她曾經大叫及用手推開那名男子,但卻無法將那名男子推開。

「你如何肯定強姦你的人就是帶你進入男廁的人?」主控官問。

「雖然我無法看見他的臉,但我可以肯定就是他,因為當時在廁格內只有我和他兩個人。」女童甲說:「我說的句句都是真話,因為講大話會害人害己。」

那名男子完事之後就離開,女童甲哭回家找媽媽訴說一切。

在女童甲進行視像作供時,控方為令陪審員能更清楚當時情況,曾準備兩個公仔,讓女童甲示範如何被人強姦,但由於辯方提出反對,所以這項示範臨時取消。

女童甲作証完畢,明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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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二十日,女童甲的母親出庭作証。

「我個女通常在下午六時許放學返家,但在案發當日,她在大約七時才器回來。」女童甲的母親說。

「我個女對我說:『媽咪我好驚,我唔知點算好。』,我知道她被人強姦後,也不知應該怎樣做,只是抱女女一起哭。」女童甲的母親說:「後來我打電話給我的丈夫,叫他立刻回家商量。」

兩夫婦商量後,決定先弄清楚女兒是否真的被人強姦,於是帶女兒找婦科醫生檢查。

「當時已是晚上九時許,很多醫生都已休息,最後我們在大埔墟找到一名醫生,那名醫生檢驗女女後,建議我們將女女送到醫院,并向駐院警員報案。」女童甲的母親說。

女童甲的母親作供完畢,法官宣布退庭,明日續審。

八月二十一日,高級法醫官曹志彬在庭上作供時表示,在替女童甲進行「活體檢驗」時,發現女童甲的私處沒有新近傷痕,處女膜完整無缺,陰道口窄小,相信施暴者沒有將性器完全插入,若有的話,應有更明顯的傷勢。

高級法醫官曹志彬說,雖然沒有任何傷勢可以証明女童甲曾遭人強姦,但不代表她沒有被強姦。

陪審團及在場旁聽的市民對法醫官的說話大惑不解,其實法醫官的說話并不矛盾,詳情請看文後的附錄:處女膜損傷。

被告此時向法官表示身體不適,代表他的辯方大律師說被告頭痛及覺得暈昡,要求法官將案押後一天再審。

主控官反對辯方律師要求說:「案中第二名受害人(女童乙)已等候作証多天,而辯方又沒有醫生報告証明被告有病,我認為最多休息半晝,下午要繼續審訊。」

「我的當事人有病,會無法集中精神聆聽証供,這對我的當事人十分不公道。」辯方律師反駁說。

「法官大人,我希望你能考慮被告是否詐病或刻意拖延審訊。」主控官對法官說。

「法官大人,我反對!」辯方律師說:「控方在陪審團面前說我的當事人說謊,令我感到震驚!」

為免影響陪審團,法官要求陪審團先行退庭,然後再由控辯雙方就是否繼續審訊進行爭辯,法官其後決定將案押後翌日再審。

八月二十二日,案中另一名女受害人女童乙透過視像系統作証。

女童乙的遭遇和女童甲類似,事發於九六年九月十六日,當時就讀中二的女童乙(十三歲),在大埔中心一間書店買生日禮物準備送給同學,在大埔中心附近橫過馬路,一名男子在她橫過馬路後截停她。

「那人說是義務工作的『交通糾察』,負責扣留一些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的人,并且會要求被扣留的人做一些『義務工作』,幫助他人。」女童乙說。

那人向女童乙說,他本人是讀醫科的,他有一名朋友患了腎病,要每日洗腎,十分痛苦,而他知道女童的尿液可以幫到他的朋友。

「他問我知不知道男女性器官有甚麼用,又要我用紙筆畫出男女性器官的模樣給他看。」女童乙說。

「他說只要將他的陽具放入我的陰道內,就可以抽出不受污染的尿液,而這些尿液可以減輕他朋友的痛苦。」女童乙說:「他說如果我不合作的話,就會把我交給警察。」

「他說在今日已經用這個方法向很多人取得尿的樣本,男女都有,年齡由八歲到十八歲都有。」女童乙說:「他說用這個方法取尿是不痛的,而且不會看見我的陰部。」

那人將女童乙帶到大埔廣場二樓一個男廁,再將女童乙帶入一個廁格,叫女童乙脫去褲子坐在廁板上,首先從前面侵犯她但未成功。

「之後,那人叫我面向他,坐在他的大腿上,叫我上下郁動。」女童乙說。

女童乙說那人有五次將陽具插入她的陰道內,令她痛得大哭。

女童乙一邊哭一邊問:「你有沒有騙我?你是不是交通糾察?」

那人答:「我沒有騙你,是真的。」

期間,公廁內多次有人出入,那人每當有人進入公廁就立刻穿上褲子,待公廁沒有人,又再侵犯女童乙。

那人事後離去,女童乙回家後向家人講述經過,由家人報警。

被告在庭上自辯時表示,他忘記在女童甲出事時他身在何處,但記得在女童乙出事期間,他是在自修室溫書,不過被告無法提供不在場証據。

九月二日,陪審團退庭商議八小時後,裁定被告一項企圖強姦及一項強姦罪名成立。

這項判決十分出人意表,陪審團在下午商議期間,曾要求法官向陪審團作進一步指引。

「法官大人,在我們商議時,遇到一些問題,想請教你。」陪審團說:「我們對其中一項強姦罪可能無法達成判決,因為其中四名陪審員對認人的証供存有疑點。」

「認人証供有甚麼疑點?」法官問。

「在拘捕案中被告前,警方曾將被告的照片給女童辨認,女童對被告的模樣已有先入為主觀念。」陪審員說:「到警方拘捕被告,女童由於看過照片,自然可以將被告認出,所以我們認為在認人安排方面,對被告并不公平。」

經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指引後,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第一項強姦罪名(女童甲)不成立,但以五對二票裁定被告企圖強姦罪名成立;至於第二項強姦罪名(女童乙)則六對一裁定罪名成立。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石輝,鑑於被只有十九歲,將案押後至九月二十三日,等候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才作出裁決。

九月二十三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宣判。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石輝在判案時指摘被告說:「被告精心策劃犯案,并以沒有扺抗力及容易受到傷害的女童為目標,欺騙及威嚇她們,令她們就範,為所欲為。」

法官指出:「本席已考慮到被告年紀尚輕,在學校及家中的行為良好,而且沒有犯罪紀錄,定被告入獄七年。」

為被告辯護的大律師表示,被告堅持陪審團判錯案,已申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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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處女膜損傷

 

處女膜通常只在直接暴力下才會破裂,一般多因第一次性交造成。

由性交造成的破裂,多數為完全破裂,即從游離緣向基底部呈放射性破裂。

不過,用硬物或手指插入陰道,亦會令處女膜破裂;在日常活動中,如騎馬、踩單車、跑步、游泳、便用內置生棉條,都不會令處女膜破裂。

在法醫學上,鑑定強姦案(特別是強姦處女案),法醫官要重點檢查處女膜,處女膜破裂可間接証實曾有性交行為,但就算處女膜完整,也不表示沒有發生過性行為。

在強姦處女案中,有百分三十五受害人的處女膜并未破裂,原因是處女的年紀一般較小,處女膜位於陰道的較後部分,除非施暴者強行進入(這會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否則多數在未達到處女膜時已經停止,另一原因是處女膜其實具有彈性,很多人在多次性交後才令處女膜破裂。

如果施暴者用強大暴力強行將陰莖插入幼女的陰道,受害人不僅處女膜破裂,還會令會陰至肛門部分嚴重撕裂、出血,嚴重時會導致死亡。

在為強姦處女案中的受害人進行「活體檢驗」時,法醫官一般會與婦科醫生一起進行檢驗。

檢驗時先令受檢者仰臥在婦科檢查台上,膀胱截石位,充分暴露外陰部,先檢查大陰唇、小陰唇、陰埠、陰蒂、前庭。

檢查時要留意有無紅腫、擦挫傷、出血、分泌物等,然後用手指將大、小陰唇撥開并向下方(肛門側)牽引,令到處女膜完全暴露。

用清潔的消毒探針或球頭玻璃棒沾少許石腊,小心插入處女膜的小孔內,慢慢沿處女膜的邊緣,由內向外移動,輕輕撥開處女膜,仔細檢視有沒有破裂痕。

記錄破口的部位、深淺、數目、有無出血、潮紅、腫脹、疼痛等,必要時可用放大鏡觀察及影相。

此外,要注意處女膜的類型、大小、寬度、厚薄、顏色、硬度、彈性、游離緣的自然切位置、數目、深度、方向等。

處女膜破裂程度的記錄方法一般以鐘點位置表示,例如:處女膜在相當於鐘面三時及八時各有破裂一處。

在性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的處女膜多發生在下半部,相當於四至五時和七至八時之間(佔六成),原因是在強姦案中,姿式及體位不如正常性交般穩定,加上施暴者強行進入,處女膜受壓而將陰莖彈向下方。

從處女膜的破裂位置,可間接推繼是由強姦抑或造愛造成,通常以處女膜的「赤道」(三時及九時)位置分界,三時及九時的上方多數是在自願情況下發生,三時及九時的下方多是不情願情況下發生。

處女膜的裂痕多是一至二條或一至三條,大多數是對稱的兩條,深達處女膜的基部。(因為處女膜中間有孔,當陰莖伸進令處女膜破裂時,因拉力而令裂痕出現對稱的兩條。)

新近的裂口附近會出血或有血凝塊,有輕度紅腫,觸摸時會有疼痛感覺,經過三、四天後,仍有少許滲出物,約一周後完全消失。

如處女膜傷口沒有受到感染,二至三日後就會開始愈合,裂口亦開始修復,裂口修復後便難以推測處女膜的破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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