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戴紅色飛虎隊冷帽的范慶華在區域法院出現,他被控以金錢及偷拍得來的淫辱照片,威逼利誘四名女童成為他的「性奴」達六年之久。
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開審。
控方在庭上指出,被告范慶華,六十七歲,已婚並育有兩子,報稱曾在駐港英軍軍部工作,於一九八七年退休。
「被告現時被控十九項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交替性罪名,案中共有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年齡由十二至十三歲。」主控官賀禮賢陳述案情時說:「被告以威逼利誘手段持續淫辱這四名女童達六年之久,直至其中一名女童企圖擺脫被告反被恐嚇,事主報警才揭發這宗案件。」
(由於四名女事主在案發時仍未成年,為保障她們的私隱,在陳述此案時,四名女童以甲、乙、丙、丁稱呼,其他相關人名亦以假名代替。)
「阿東,我已與他(被告范慶華)說過(不再做他的性奴),可是,原來他暗中拍下了我的裸照,他說如果我不聽他的話,他將我的裸照交給色情雜誌刊登,同時會在旺角張貼,我現在不知怎辦才好?」現年二十一歲的甲對男友阿東說。
「這樣還有王法的嗎?」阿東難以相信世上竟有這樣無恥的人,他對女友甲說:「我現在和你一齊去找他,要他將那些照片全部拿出來毀滅!」
阿東在甲的帶領下到達范慶華位於觀塘的住所,出來應門的是范慶華的妻子,她說:「這裏沒有叫范慶華的人,如果你們不走的話,我就對你們不客氣!」
阿東與甲不得要領離開,在附近一個公園抱頭痛哭,最後決定報警。
探員為阿東及甲錄取初步口供後,認為事態嚴重,將案交予重案組接手調查。
重案組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搜查范慶華住所,撿獲大批女童的裸體照片及錄影帶,於是將他拘捕,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
「這些照片及錄影帶是我在廟街買的。」范慶華為搜出的物品自辯,並企圖將自己所做的一切推得一乾二淨。
另一方面,重案組探員亦為甲錄取口供。
「我的媽媽在誕下妹妹後不久就因病逝世,當時是一九八零年。」甲對探員說:「由於爸爸經常都不在家,我和妹妹經常都在街上遊蕩,並且迷上了打機(電子遊戲機)。」
甲說,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她與兩名女同學在觀塘一間電子遊戲機中心看人打機時,范慶華走近她們,對甲說她的樣貌與他的孫女十分相似,主動與她們結識。
「我的孫女移民到英國,我最初見到你,還以為她返回香港呢?」范慶華對甲說。
「阿伯,雖然人有相似,但我的確不是你的孫女。」甲說。
「唉!可惜。」范慶華說:「不過,你可以做我的契女。」
「做你契女?」甲問:「我有甚麼好處?」
「我可以給錢你打機,你們不想回家,可以到我家中看錄影帶,還有其他好處的。」范慶華對甲說:「做我的契女,還可以得到一百元利是,你們哪個想做?」
一百元對甲及她的兩名同學十分吸引,她們異口同聲地叫范慶華做契爺,范慶華亦沒有食言,立刻每人給一百元。
「自從今次之後,我們經都在機中心遇到他,他每次都給錢我們打機,又請我們食飯。」甲說:「我們見到有便宜,自然樂於與他交往,其後我們更發展成肉體關係。」
一九九零年一月,甲到范慶華位於觀塘月華街住所看錄影帶及飲酒,那是一齣四級錄影帶,范慶華邊看邊對甲毛手毛腳,甲多次他推開,但他依然不肯罷休。
「你唔好搞我啦!」甲用粗口責罵范慶華。
「你都唔係老處啦(處女),我俾錢你,你俾我扑啦(與他造愛)!」范慶華一邊毛手毛腳說。
「我係咪處關你......」甲回應一連串粗口。
「你同男友都係咁做啦!又唔係未做過!」范慶華說。
終於,甲同意與范慶華造愛,完事後范慶華給了甲三百元。
「三百元對我來說個大數目,每當我要錢用,我都會去找他。」甲說:「後來,我染上毒癮,找他的次數更頻密,大約一星期找他兩次,每次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
甲說,她的兩名女同學後來對她說,從范慶華那得到金錢報酬,這時她才知道兩名女學也曾與范慶華有不尋常關係。
「一九九五年七月,我與男朋友阿東同居,不久我因藏毒被判入戒毒所,九六年六月才獲釋。」甲說:「在這一年內,我沒有再見過他(范慶華),出來之後亦沒有再找他,因為我不想再做他的『性奴』,況且,現在我出去做(賣淫),所得的亦較他為多。」
范慶華曾多次找甲,要她繼續供他淫辱,但甲拒絕。
「後來,他在我住所的大門貼了兩張裸照,那兩張裸照是我與他造愛時,被他偷拍的。」甲說:「我打電話罵他,可是反而被他脅逼。」
「我除了有你的裸照外,還有你與我造愛時的錄帶,如果你不來我處(與他造愛),我就會將裸照及錄影帶公開。」范慶華對甲說。
一九九六年九月,甲與男友阿東商量後,到范慶華家中找他晦氣,被他的妻子趕走後,兩人決定報警。
警員接報到范慶華家中調查,他承認在機舖認識甲,但否認藏有任何偷拍錄影帶,警員將范慶華帶返警署協助調查,稍後將案交由重案組接手,重案組搜查范慶華住所時,搜出一批照片、錄影帶、兩卷菲林(沖出七十八張相)。
重案組從范慶華家中搜到的裸照及錄影帶中共有三十二名女童曾經出現過,照片及錄影帶的攝錄日期由一九八六年三月至一九九六年九月,時間長達十年。
那些女童被拍攝的年期由三年至七年不等,從照片及錄影帶中可以看到女童的成長。
探員拿照片及錄影帶給甲辨認,阿甲認出其中兩人是她的同學,而最令她感到震驚的,是其中一名女童是較她年幼四年的妹妹!
其餘二十八名女童身分不明,重案組探員將這二十八名女童的照片,交到失蹤人口調查課,希望查到這些女童的身分。
失蹤人口調查課證實其中十五名女童曾報稱失蹤,其中三人至今仍下落不明。
重案組探員找到甲的妹妹乙,乙承認曾收取范慶華金錢與她造愛。
「起初是姊姊帶我到他家中的。」乙說:「一九九二年五月,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他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當我到達後,他和我一齊看錄影帶,其後他說姊姊曾與他造愛,想看看我與姊姊有甚麼不同,於是我和他造愛,事後他給了我二百元。」
乙說,自此之後,她每星期都會找范慶華一次,每次不是被他上下其手、為他手淫,就是與他造愛,每次被告都會給她一、二百元。
「有一次,我被他弄痛了,由於怕痛,我再沒有去找他,但他竟然到學校等我放學,並拿了幾張裸照給我看,照片是我與他造愛時被拍下的,他說如果我不和他做(造愛),他會將裸照公開。」乙說:「我在他威脅下,只得繼續做他的『性奴』。」
一九九三年初,甲、乙女童的父親因病去世,范慶華以契爺身分協助她們辦理父親後事。
丙對重案組探員說,最初她拒絕范慶華的要求,但最後為了買的球鞋而與同意替他手淫。
「我要他給我一千元才替他做(手淫),他立刻拿了一千元給我,之後,我需要錢的時候就去找他,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三百元,更曾送我一隻金戒指及一條金手鏈。」丙說。
丁的情況與丙差不多,她說:「他對我說是性無能的,被他摸也不會蝕底,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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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現年十七歲的乙在區域法院作供。
被告范慶華(六十七歲),被控於九零年一月一日至九六年六月廿七日期間,六次與一名十四歲少女(甲)非法發生性行為,及四次與她妹妹(乙)非法發生性行為或交替性將她非禮,被告另被控三度非禮姊姊的同齡同學(丙)及兩度非禮她們的一名女友人(丁)。
控方向法庭申請清場,將今日的聆訊改為閉門聆訊,以便控方在庭上播放由范慶華所拍攝的錄影帶。
「由於事件敏感,加上事發時女事主年僅十二歲,清場可避免為女事主帶來不便。」控方律師說。
辯方律師歡迎控方的清場申請,但主審法官龍禮考慮片刻後說:「法庭不願任何聆訊的其中部分以閉門形式進行,但基於維持公平審訊,本席不接納清場申請,有關的影帶應在本庭內公開播放,但播放地點會改在內庭。」
有關的影帶片長一小時半,控方以快速搜畫方式,僅用了十多分鐘就將影帶完。
影帶中有三組主要鏡頭,一組與甲有關,另兩組與乙有關,片段拍下范慶華與甲、乙兩姊妹造愛過程,地點在范慶華中的一張黑色三座位梳化上。
「錄影帶內容涉及三次由被告與甲或乙發生性行為,乙認出其兩次與她發生性行為,但可能只是其中一次的重疊鏡頭,另一次是甲與被告。」主控官對法官說。
乙在庭上作供時說,她於八零年六月三十日出生,由其姊介紹認識被告。
「我記得約於九一年暑假,我到他的家中,他便隔著衫摸我的身體,其後每次去他家中,他都摸我。」乙說:「在一九九二年,當時我讀小學五年級,每逢星期六、日,我都會到他的家中。」乙在庭上供說:「最初我只是讓他摸摸身體,或者讓他在我的身上射精,有時他會用下體碰觸我的胸部,每次完事後,他都給我一百元。」
「記得十二歲那年,我升小學六年級,那年的八月至十月期間,第一次與他發生性行為,事後他給我一百五十元。其後我每星期去找他一次,每次都與他發生性行為,而他每次都會給我一百元。」
乙說,直至她十三歲之後,由於被告經常打電話來找她,令她很煩,所以不聽他電話和不開門給他,而去他住所的次數亦開始減少。
「我的當事人每次給你五百至一千元,而非一百至一百五十元。」辯方律師質問乙說。
「他沒有給我這麼多!」乙說。
「你是因為想我的當時人付更多錢,才假意離開我的當事人,是不是?」辯方律師說。
「不!我是嫌他煩!他每日都打多次電話給我,每次都在電話中說淫賤說話,所以我才不聽他的電話。」乙說:「他甚至上門找我,又用裸照威脅我,我避了半個月終於無法再避,只得再次與他做,但次數由以前的每星期兩次,減到兩星期一次。」
「我的當事人是在去年(一九九七年)七月,當你年滿十六歲時,才與你發生關係,不是你所說的九三年。」辯方律師說:「其實,在你年滿十六歲之前,與你發生性行為的,不是我的當事人,而是你男朋友。」
「不!」乙說:「我沒有和男友發生性關係。」
「一九九四年暑假,你曾向我的當人說,你與姓吳男友發生關係,擔心懷孕,要我的當事人替你拿尿液到化驗所檢驗。」辯方律師對乙說:「我的當事人曾對你說,不要再跟男友發生關係,你因此而不再和我的當時人交談,時間達半年之久。」
「好似無講過,唔記得。」乙支吾以對,辯方律師捉住乙的弱點,如果她承認未成年就與男友發生性行為,她的男友亦會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名,俗稱「衰十一」,但如果她為保護男友而作假證供,辯方律師可以乙的證供不可靠而要「證供有疑點,利益歸被告。」,要求法庭撒消控罪。
「我的當事人在九六年七至至九月期間你發生三次性行為,這三次都是你做主動,你對我的當事人說,知道你的姊姊與我的當事有性關係,你到我當事人家中,收取我的當事人金錢後,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辯方律師一再強調,案中被告是在乙年滿十六歲後,才與她發生性行為。
辯方律師又說,乙與范慶華每次發生性關係後,都會索取五百至一千元,律師強調,范慶華從無恐嚇過乙,亦沒有向她使用暴力。
乙否認辯方律師的說話,一再表明在一九九二年已與范慶華發生性行為。
「如果你早於一九九二年就與我的當事人發生性行為,在長達五年(至九七年)的時間內,為何沒有其他人知道這件事?包括與你發生關係的男友?」辯方律師問。
「這是一件醜事,我為甚麼要同別人提起?」乙說。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三日,案中第三名受害人丙出庭作供,丙今年二十一歲,是甲的同學。
「我在七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出生,於十三歲讀中一時,在『機舖』認識被告的。」丙說:「到我讀中二時,被告打電話給我,叫我到他家中『傾偈』。」
丙說,當她與被告在客廳傾偈時,被告突然攬住她,並且伸手入她的上衣內,解開她的胸圍扣,並且撫摸她。
「後來,他脫去長褲,要我替他「打飛機」(手淫),但我拒絕,後來他『自己搞掂』。」丙說:「當我離去時,他給了數十元給我,但沒有說明原因。」
「這次之後,你有沒有到我的當事人家中?」辯方律師盤問丙時說。
「有。」丙說:「之後我曾到過他家中三次。」
「這三次你有否替我的當事人提供性服務?」辯方律師問。
「除第一、二次只是被他摸之外,另兩次有為他手淫。」丙說:「不過,我是不願意被他摸及替他手淫的。」
「既然不願意,為何又先後四次到我的當事人家中呢?」辯方律師問。
「我貪錢。」丙說:「每次完事後,他都會給我數十元。」
於聆訊期間,控方在內庭上播放一盒錄影帶,片長十八分鐘,用速搜畫播放,約三分鐘播完,丙看完錄影帶後說:「畫面太花,我認不出錄影帶中的女童是不是我。」
這日,案中第四名證人丁本來要出庭作證,但最後沒有出現,控方唯有撤消被告涉兩項與丁有關的非禮罪名。
法官在聆聽控辯雙方論據後,裁定被告十七項非禮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表面證供成立,但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控辯雙方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案中的錄影帶只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造愛行為,不能證明涉案少女仍未成年。」辯方律師說:「案中少女沒有向任何人投訴,只是其中一人因索取錄影帶被拒而報警。」
律師質疑案中的甲、乙兩人,其實一早已知錄影帶的存在,為何當時沒有報案?
「甲在當時已搬離舊居與男友同住,但我的當事人何以可以碰巧在她返回舊居時恐嚇她?」辯方律師說:「甲在大陸出世,沒有香港出世紙,只有她父親的法定聲明,所以難以判定她的年齡是否真確,而她與我的當事人發生關係時,至少有十五歲。」
辯方律師又要求法官再次觀看與乙有關的錄影帶,同時與乙的兒童身分證互相對照,因為錄影帶中的女童較成熟,不似是未成年少女。
「法官大人,乙曾接受社會福利署監護令,但她沒有透露曾被性侵犯。」辯方律師說:「此外,乙指我的當事人與她發生性行為時,性器官是軟的,希望法官大人考慮是否構成非法性交罪名。」
談到丙的情況,辯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並沒有與丙造愛,只是撫摸她的身體及手淫。」
主控官賀禮賢在結案陳詞中強調,涉案少女在案發時均未成年,雖然甲、乙的年齡被辯方律師質疑,但法官可參考她們的家庭背景、外貌、行為舉止作出判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區域法院法官龍禮裁定被告范慶華十一項非法及非禮罪名成立,其中十項是與甲、乙兩名女童有關。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在呈堂的錄影帶中的三名女童看來都未成年,但由於年齡、樣貌、髮型、身裁,都與三名女童現時的情況不同,我亦無法肯定她們是同一個人。」
法官說,他不相信三名少女串謀陷害被告,而她們一直沒有報警,只不過是因為收了被告的錢。
「至於被告是否有用錄影帶威脅案中的少女,本席相信被告至少做了一次。」法官說:「我相信被告在甲、乙兩名女童分別為十一及十五歲期間,每日均致電找她們,並如少女所述發生性行為。」
法官指出,雖然乙說被告在侵犯她時,性器官是軟的,但他相信確實有性行為發生,所以裁定被告涉及甲、乙女童的十項非法性交罪名成立,四項交替性非禮罪則記錄在案。
「本席亦相信丙初次遭被告侵犯時尚未成年,但由於未能確定餘下控罪的發生時間,所以裁定三項非禮罪名中,有兩項不成立。」法官說。
辯方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表示:「從錄影帶中所見,被告沒有對涉案少女使用暴力,她們也沒有反抗,雖然要她們出庭作供令她們難堪,但她們並沒有因此而受到傷害。」
辯方律師說,案件揭發後,被告的家人感到十分難堪,被告的妻子更捨他而去,希望法官能夠輕判。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范慶華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
法官判案時指出:「被告的所為,沒有一個社會能容忍,被告利用年青少女來滿足自己的性慾,罪行非常嚴重。另外,兩名受害女童的同學同樣被他邀到家中,給被告摸著胸部來手淫,令人齒冷。」
法官又稱,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較大,在獄中服刑時會較年青罪囚更為艱難,但由於他不認罪,要受害人出庭頂證,顯示他對自己所為全無悔意。
「本席姑念被告曾在皇家空軍食堂管帳,任職四十年直至退休,曾獲空軍司令頒以長期服務獎,所以將刑期減輕。」法官說:「雖然精神及心理醫生指被告正常,但本席建議被告在獄中接受心理輔導。」
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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