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兩件兇器殺舞女

兇案現場的大門及鐵閘均完好無缺,黃定邦相信兇徒縱使並非與死者認識,亦是有足夠理由騙死者開門(例如訛稱修理電話)。
對於查案人員而言,這已令偵查範圍大大縮小。
「黃sir,死者的手袋內有一本電話簿,內有不少人名及電話號碼。」在現場搜集証據的細對黃定邦說。
「細奀,把電話簿交給德仔進行調查。」黃定邦說。
黃定邦認為,如果兇手與死者相熟的話,電話簿內極可能會有兇手的資料,祗要按電話簿上的名字逐個去查,剔除一些沒有可疑的人,餘下的就可能是兇手。
死者名謝惠華,是一名舞女,於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日,被人發陳屍在寓所之內。
「湯明,有甚麼線索?」
湯明是法醫官,亦是重案組負責人黃定邦賢察的好朋友,兩人合作無間,偵破多宗奇案。
「黃sir,死者是被人用尼龍繩勒暈之後,再用三角銼刺死。」
「死者身上共有十二處傷痕,致死原因是心臟及肺葉被刺穿。
「死者遇害時間,是十二月二日深劾至十二月三日凌晨之間。」
「湯明,我認為兇手的行兇手法有些奇怪,如果要殺人的話,何必先用繩勒暈,再用三角銼刺斃呢?索性用繩勒死,不是更簡單嗎?」
「黃sir,或者兇手最初不想殺人,所以沒有用三角銼,又或者三角銼祗是用來旁身,非必要時不會使用。」
湯明的推測與黃定邦心中所想的吻合,而根據死者遇害時間推測,由於當時是凌晨時分,兇手如非與死者認識,死者斷不會在那段間開門予陌生人進入。
至於兇手的動機就較為單純,這是一宗勢殺案。
經點算後,發現失去現款約四萬元,一批首飾,包括一隻名廠女裝手表、一只戒指、一條鑲有玉墜的頸鍊和一隻金。現場並不凌亂,兇手可能知道死者財物放置的地方。每件首飾都刻有一個「W」字。
電話薄上密密麻麻的人名,已由德仔吩咐D組探員逐一調查。
探員能夠接觸得到的,都有不在現場証據,祗有一個人找不到,因為他不在香港。
那名可疑人物是關國俊,職業是保險公司經紀,在死者遇害當日,有人見過他在死者的寓所出現,而於案發之後,關某已去了台灣。
為了作進一步確定,萬定邦向法庭申請手令,搜查關某的保管箱。
保管箱內存有三萬元現款及一些財物。
三萬元現款,何不存進銀行?
至此,定邦幾乎可以確定關某就是兇手,但由於對方現時身在台灣,黃定邦於是派德仔到台灣進行監視。
德仔查到關某與台灣一名林素花的舞女過從甚密,德仔以舞客身分與林素花接近,探聽到不少關某的秘密,此外,又獲對方答應作控方証人。
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關國俊施施然由台灣返港,預先接到德仔通知,在機場等候的探員,立刻上前把他拘捕。
關某否認與案有關,又稱那三萬元是死者託他保管的,由於怕提取麻煩,所以把錢於入保管箱內。
黃定邦將關某還押羈留所,再安排死者女兒及有關人等進行認人,結果認出當晚在死者寓所出現的人,就是關某。
可是,關某仍辯自己是無辜的。
黃定邦於是作進一步調查,主要是調查關某與死者的關係。
死者謝惠華,又名南施,遇害時在灣仔一間舞廳做舞小姐,伴舞時的藝名叫藍儀。
未下海伴舞前,死者與一名姓成男子結婚,先後產下三名子女。
一九七一年,死者與丈夫意見不合離婚,長女(此案目擊証人之一)跟她居住,另一子一女則隨父他去。
七七年十一月下旬,死者借了五萬元予一名理髮師,至十二月一日,理髮師將錢歸,當時關某在場作証。
十二月二日,死者女兒往外婆家,翌日才回來,這是死者帶客回家過夜的習慣。
當晚,有一名姓簡男子,曾致電死者的女兒,稱死者家中電話沒有人接聽,到上址察看,發現屋內漆黑一片,但電視機仍開。
死者女兒一明言,唯唯諾諾地收線,到翌日下午,死者女兒返家,才揭發兇案,於是報警。
「關先生,人証物証俱在,還是招供吧!」
「好,我招供!」關某說。
關某在作供時表示,事發當晚應死者邀請到家中吃晚飯,同時談一份保險合約。
「當我與她躺在上,準備發生性行為時,室內的電話響起,藍儀(死者)不理我的反對,接聽個電話。」關某說。
原來電話是死者一個舞廳大戶打來的,名大肩稱,當晚要到死者家中度,她準備消夜。
「藍儀叫我先離去,可是當時我慾火如焚,向她要求性交,但她反對,並要把我從上拉起來。」
當死者用手拉關某時,關某用力一拉,反而把死者拉倒在上,關某並用身體將死者壓。
死者執意不肯順從,兩人於是發生糾纏,關某情急之下,抓了一繩索,將死者勒暈。
當關某再次有所行動時,死者已經甦醒,更用腳重踢中關某的要害。
關某痛極失去常性,從身上取出三角銼,把死者刺死。
殺人之後,關某取去死者的財物,布成劫殺假局,又將首飾帶到台灣,部分送給相熟的舞女林素花,部分賤價出售。
黃定邦察覺關某的口供有極多疑點,相信他是因為知道難洗脫殺人罪,希望警方相信他是誤殺而非謀殺。
「關先生,你與死者在上,是否有穿衣服呢?」黃定邦問。
「我全身赤裸,藍儀則有胸圍及內褲。」關某答。
「關先生,你剛才說從身上取出三角銼,而你又沒有穿衣服,那把三角銼,你是藏在身體的那一個部分呢?」黃定邦問。
對於這個問題,關某呆在當場。
「你說死者身上祇有胸圍及內褲,可是,死者被發現時,身上是穿有衣服的,這一點你又有何解釋。」
關某感到冷汗已沿背脊向下流,但仍強作鎮定。
「關先生,你編的故事並不高明,可要聽聽我的。」黃定邦悠閒地說。
「你是一名保險公司經紀,趁職業中的方便,從死者口中知道她有大量財物放在家中,於是就開始計劃謀財害命。
「你預先購買兩張往台灣的機票,一張是案發日,一張是前一日。在事發尚,你以介紹死者買保險的身分進入死者家中。
「當時你的身上有一條繩及一把三角銼,準備將死者死。
「你游說死者買篟竊保險,騙死者將家中財物拿出來點算,死者不虞有詐,照你的說話去做。
「之後,你用繩將死者勒暈,把她放在上,然後,再用三角銼把她刺死。
「你不用繩勒死死者,是因為恐怕不似勢殺案,至於為何一開始不用三角銼,是恐怕死者的血會到你的身上,同時你亦沒有把握可以一刺得手。
「勒暈死者之後,你用一個枕頭隔,然才插入三角銼,血液被枕頭吸去,自然不會測到你的身上。
「殺人及得到財物之後就乘飛機到台灣,然後到舞廳找到相熟舞女林素花,你用數件劫來的首飾作代價,要林素花做你的不在現場証人,說你在案發前一天已到達台灣。
「關先生,你大概亦想不到,林素花現在已成了警的重要証人。
黃定邦所說的,竟與關某的犯案手法大同小異,令關某感到如坐針。
但關某仍然矢口否認謀殺,黃定邦徵求律政司意見後,將關某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關某在庭上接受盤問時表示,警方在他的保險箱內發現的款項,是他在十月至十一月期間,在馬場贏回來的,為免經到銀行提款,所以才放在保險箱。
「將錢放在保險箱,在提存時不用排隊,而且在銀行提取大量金錢的手續麻煩,所以我情願不要利息。」
關某又說,林素花是他的舊相好,每次到台灣都會去捧她的場,可是卻否認曾送首飾給她。
至於殺人罡,他並沒有否認,但強調是錯手殺人,是誤殺而非謀殺。
關某作供後,由檢察官提出証據。
檢察官指出,被告在十月柔汁一月,多次到押店典當東西,可見他說在馬場贏錢是一派胡言。
此外,檢察官又出示被告一張銀行月結單,在上述時間,被告戶口祗有三元五角,還有一張面額一千五百元的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檢察官稱,被告是有預謀殺人的,繩索及三角銼在察發前數小時才購得。
而且,若被告不是蓄意殺死死者何必要帶繩索及三角銼到死者家中?
陪審團經退庭商議後,一致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法官依例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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