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持搶匪鬧市肆虐

「請各巡邏單位留意,觀塘物華街喜萬年珠寶金行,於三分鐘前,被三名持有類似手槍物體男子行勢,掠去一批金飾後,乘坐一部藍色私家車向振華道方向逃走。
「各巡邏單位留意,三名男子均用絲襪蒙頭,是高度危險人物,如發現三人影,切勿接近,立刻向控制中心報告。」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交通警員一二七一四驚電單車在康寧道安置區附近巡邏時,通訊器傳來警察控制中心的指令。
一二七一四根據賊人逃走的路線,推測賊車正沿他的相反方向行駛,於是一面提高警覺,一面加速行駛。
當抵達佐敦谷第三座對開一段振華道時,他發現三名用絲襪蒙面男子離開一部藍色汽車,並截一部沿振華道向牛頭角道行走之的士,將司機推下車,劫奪的士逃走。
眼見歹徒逃走,一二七一四情急之下,拔出佩槍,喝令歹徒停車,但歹徒連轟兩槍作回答,一二七一四亦還了一槍,三槍都沒有命中,但經此一阻,賊人所乘之的士已轉入牛頭角道,一二七一四徒步追之不及,更累倒地上。
賊人將的士駛至牛頭角上第二座附近將車拋棄,再截停一部的士,照辦煮碗,將司機推下車,把的士駛到九龍城土他令道,將車棄置,逃去無。
案發後,大批探員趕到現場,並獲知在劫案發生時,一名隸屬觀塘警署的輔警警長剛巧巡至,睹狀立刻找出佩槍,喝令歹徒就擒,豈料其中一名持槍歹徒脅持一名途人,以該名途人為質,警告警長勿接近。
為了人質案全,警長不敢妄動,其後賊人登車,將人質釋放,警長徒步追趕,至輔仁街時,其中一匪向警長開了兩槍,警長不敢再追,目送歹徒離去。
這宗劫案迅速交由重案組調查,由於歹徒敢於在鬧市開槍轟擊警員,脅持人質逃走,兩度騎劫的士,探員推測他們是械劫慣匪,可能曾經犯過其他勢案,於是特別留意劫所使用過的車輛及遺留在現場的彈頭。
劫匪共用過四部車,有兩部是偷來的藍色私家車,兩部是騎劫得來之的士。
此外,探員又在振華道檢獲兩顆彈頭。
四部與案有關的車輛,都由鑑証科探員進行徹底檢查,但沒有任何可疑指模留下,這已在探員意料之內,因為這幫慣匪,自不會留下這種致命的証據。
至於兩部失車,甚証實是在荃灣石籬一個停車場內失去的。兩部汽車的型及顏色相同,探員相信是歹徒欲拖「金蟬脫殼」之外。
該幫歹徒首先將其中一部私家車泊在佐敦谷第三座對開的振華道,再乘另一部私家車前往物華街九號的喜萬年珠寶金行。
行劫得手之後,他們乘坐這部私家車,在振華道棄置,再乘原先泊在路邊的另一部私家車逃走。
當警方依他們逃走的路線追來時,就會輕而易舉的發現他們棄置的車輛。
原來在有劫案發生時,警方會透過警察控制中心,向全溯警員「通電」,說出賊車資料、歹徒人數等,警員就會特別提高警覺。
當賊車被發現後,警察控制中心又會「通電」警員,稱賊車已找到。
歹徒就利用人類的「盲點」,當警員知道賊車已尋回時,就算同一類型的車輛在他們身邊經過,他們也不會看上一眼,因為在一般人心目中,就算賊人換車逃走,也不會換一部與先前所駕的車近似的。
豈料劫的如意算盤,被依反方向駛來的電單車巡警發,而劫匪當時已換了另一部車,正是「聰明反被聰明累,因為如果他們換不同類型的車輛,那名巡警就不會留意。
「金蟬脫殼」計失敗,劫索性利用的士逃走,一名倒霉的士司機就在這種情形下被搶去的士。
劫匪知道,劫匪索性利用的士逃走,一名倒霉的士司機就在這種情形下被搶去的士。
劫知道,的士司機向警方報告之後,他們所乘之的士又成為警方通緝目標,於是在逃走警網之後,將車棄在牛頭角上第二座對開的牛頭角道東行線。
棄車之後,歹徒故技重施,騎劫另一部的士,繼續向九龍城方向駛去,當警方在士他令道發現這部的士時,車上匪已沓,祗遺下數個盛載金飾的空盤。
雖然表面上歹徒沒有留下甚麼線索,但根據這四部汽車,重案組探員已掌握了一條無形的線索。
至於檢獲的兩顆彈頭,則交由槍械鑑証科鑑証。
証人方面,兩名警員、金行職員、目擊者、兩名的士司機,都無法描述出劫的樣貌,一來是劫絲襪蒙面,二來是劫匪行動迅速,令人難以看清楚。
重案組並不氣餒,因為他們還有一條看不見的線索。
根據賊人的逃走方向,重案組探員推測賊人是向旺角方向逃走,劫在石籬一個停車場偷駕兩部車,如果不是對停車場熟悉,又怎知會有兩部同類型同顏色的私家車在同一時間停泊在同一停車場內呢?
探員推測,最少有一名劫是在石籬居住的。
日子彈指而過,轉眼到了八六年一月初,重案組經過近一年的調查後,終於在石籬鄒一個位,將一名姓李男子拘捕。
被捕者全名李森科,經步調查之後,探員分別搜查彌敦道及界限街兩處地點,檢走一些証物,但卻未有臟物起回。
一九八六年五月,李森科被控於八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與兩名在逃者行劫觀塘一間珠寶公司一批價值四十六萬元金飾。
被告否認上述罪名,但陪審團經退庭商議後,定被告罪名成立。
按察司艾建遜即席重判被告入獄十五年。
大法官在判案時指出,尚日被告與同黨行劫鬧市金行,且公然開槍拒捕,先後向一名輔警及一名現役警員開火,子彈橫飛,雖未造成傷亡,但罪行實在剕常嚴重。
大法官稱當日被告雖然沒有開槍,但亦持有槍械。
不管被告所持的是真槍還是假槍,但對有關事主所造成的心理威脅是一樣的,因此不能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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