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天網恢恢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許,女清潔工人英姑(四十六歲)在屯門三聖廟進行清潔工作時,發現廟後一間廢置石屋旁邊,一個用木搭建的支架,冒出大量濃煙,於是馬上報警。
消防員接報到場,開動一條喉灌救,十五分鐘後將火救熄,消防員進入木屋內查看起火原因時,在屋內發現一具屍體,於是通知警方到場調查。
探員在石屋現場共找到兩處火頭,屍體為其中一處著火點,在屍體十呎以外的地方,則遺下一些屬於女性的財物及私人用品,這些物品亦有被火燒過痕跡,探員認為火警原因有可疑。
探員又在石屋對開樓梯上發現數滴血跡,相信起火前死者曾與人發生激烈毆鬥。
為搜集更多證據,警方機動部隊奉召到場,在案發地點附近山頭作地氈式搜索, 警犬阿包亦到場協助,但未有任何發現。
重案組探員稍後撿走在火場檢獲一批證物,包括:相信屬於死者的鞋襪等,這些東西雖然大部分已燒成焦炭,但鑑證科人員可藉各種先進儀器,從這些剩餘物資找到有用線索。
附近地盤的工人對探員說,案發的石屋已荒置多年,大門一向緊鎖,但屋頂卻有一個大洞,平日有不少男女癮君子從屋頂潛入毒。
法醫官稍後奉召到場,初步相信死者在燒死時仍然生存,屍體在傍晚由仵工舁送富山殮房,由法醫官進行詳細剖屍確定真正死因。案件交由屯門重案組第一隊負責跟進。
殮房。
一群法醫學生正圍住剖屍桌上的一具焦屍,實地聽取法醫官湯明的講解。
法醫學生今堂是實地了解如何從一具焦屍中,判斷死者是活活燒死(例如遭人淋上易燃液體焚燒、自焚、意外等)、生前燒死(例如失去知覺後,被人放火焚燒、在火警中遭濃煙焗暈後被燒死等)、死後燒屍(例如兇手殺人後焚燒屍體、死者在屍體被燒時已經死亡等)。
法醫官湯明對前來實習的法醫學生說:「由於高溫(如火焰、燒紅的物體)直接作用,造成機體組織的損傷,稱為燒傷,因傷致死的稱為燒死。」
湯明說,法醫官要研究的,是死者是生前燒死還是死後被焚屍,死者是他殺、自殺還是災害死亡。
「被活活燒死的人,屍體一般都有其特定的體表特徵和內部器官的改變,即生活反應,如皮膚紅腫、水泡(或大片表皮脫落)、組織凝固壞死、炭化、拳擊姿勢(屍體雙拳緊握,兩手臂彎成直角,雙腿以蹲的姿勢屈曲)、舌挺出、出現熱作用呼吸道綜合症、肺組織充血出血及水腫、心血(心臟內的血液)含一氧化碳血紅蛋白、硬腦膜外熱血腫等等。」湯明對法醫學生說:「一般而言,除非屍體已燒至完全炭,否則鑑定燒死的屍體不會較鑑別其他屍體困難。」
湯明說,雖然燒死屍體的體表生活反應嚴重損毀,無法進行辨認,但體內的器官卻往往保存完整,因此在驗屍時不會有太大困難。
「除非屍體長時間被高溫燃燒,否則當外層肌肉被『燒熟』後,內臟由於有水分及體液『保護』,可以完整保存。」湯明說:「証實焦屍的身分,往往比証實死因更加困難,因為焦屍的面貌、指模、身體特徵都被燒毀,無法進行印証,但我們仍可以憑死者的牙齒、骨骼、手術傷痕、血型、遺傳因子(DNA)等去間接証實死者身分。」
判別生前抑死後燒屍,通常是根據「熱作用呼吸道綜合症」及「心血一氧化碳血紅蛋白飽和度」這兩項檢驗。
熱作用呼吸道綜合症:活體在火場中吸入熱空氣、火焰、煙霧、碳微粒等,都會造成呼吸道黏膜燒傷,表面有煙灰、碳微粒的沉積及肺組織充血出血和水腫。
熱作用呼吸道綜合症,是活體尚有呼吸能力時被焚燒的確証,非急速燒死的屍體,都可見到這種反應。
口鼻腔、咽喉、氣管、支氣管黏膜燒傷程度愈嚴重,煙灰炭末的沉積愈深入(到二級或三級支氣管),甚至食道和胃腔內也發現有吞咽下的炭末,則愈能証明機體在火場焚燒當時生活能力的強度,炭末愈深入,表示由被燒至死亡的時間愈長。
心血一氧化碳血紅蛋白飽和度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在火場中,由於房屋、家具、易燃物品,在燃燒時會產生一氧化碳,特別是房屋結構好、密閉程度高的建築物,由於屋內的氧氣燃燒後,未能及時補充,令到火在缺氧下燃燒,產生大量一氧化碳。
活體在火場中,隨住呼吸運動,會吸入大量一氧化碳,經肺部進入心血管系統與血紅蛋白結合形成一氧化碳血紅蛋白,當一氧化碳血紅蛋白達致一定程度時,人就會窒息而死。
「各位同學,在大家面前的一具焦屍,是在屯門三聖廟附近一間石屋被人發現,現在就以這具屍體為大家講解剖驗焦屍時應該注意的地方。」湯明掀開蓋在屍體上的白布對法醫學生說,一具焦屍就呈現在他們眼前。
「在檢驗在火場內發現的屍體時,應檢測死者心血(心臟血液)中有無一氧化碳血紅蛋白,以判定死者在甚麼情況下被燒死。」湯明將屍體剖開,將屍體的心臟取出來,向法醫學生講解。
湯明說,一般燒死屍體心血中的一氧化碳血紅蛋白飽和度是40%-50%,高的可達65%,少的僅15%。
燒死屍體內部器官的改變,雖然是確定生前燒死抑死後燒屍的重要証據,但仍要結合案情具體考慮。
「年齡、體質、生前健康狀況,都會影響死者的死亡狀態。」湯明說:「例如年老、體弱、病人,由於本身防禦及適應能力和呼吸功能較差,當受到高溫的強烈刺激時,較易在短時間內死亡,令到熱作用呼吸道綜合症表現不顯著,心血中一氧化碳血紅蛋白飽和度低,如不仔細檢查,往往會誤以是死後燒屍。」
用火自焚、遭人燒死、災害性燒死(例如火災),都有不同的鑑別方法,一般情況下,燒死多屬災害事故,無刑事成分,自焚在香港比較罕見,但在殺人後縱火燒屍毀屍滅,消滅証據的事則時有發生,這亦是法醫官最常遇到的問題。
「由於燒屍通常都面目難辨,辨別身分的証件亦往往被火燒毀,法醫除鑑定死因外,亦要協助警方查出死者的身分。」湯明說:「不過,要確定燒屍的死因一般比較困難,例如扼死、勒死、悶死後的焚屍案件,由於屍體的徵象、損傷痕多數都已經被火燒毀,很難鑑証死亡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法醫就要根據案情、現場情況、屍體的損傷特徵、遺留在現場的証物,進行綜合研究。
「大家看到的這具焦屍,是在今日中午在一間被火燒毀的石屋內被人發現,屍體被消防員發現時,是以頭向門,腳向內的姿勢仰臥。」湯明指住躺在解剖台上的焦屍說:「屍體身上所穿的衣物大部分已被燒毀,但在屍體與地相貼的部位,仍有少許布碎遺留。」
法醫學生在湯明的指導下細看屍體,這具焦屍的體表大部分軟組織已經焦化,僅背側底下受壓部位和胸部原來有有胸圍覆蓋的部位,皮膚比較完整,并有充血現象。
屍體的性徵(乳房及生殖器)表明死者是一名女性,從屍體的肌肉推測,死者應是一名年輕女子。
「大家留意屍體的後枕仍剩留一撮頭髮,而在僅存的組織上,未有發現創傷徵象。」湯明說:「屍體的胸腹腔無出血現象、頸部軟組織多已炭化,舌骨、甲狀軟骨無骨折,四肢長骨完整。」
屍體的食道上段十厘米長的黏膜充血,表面黏附黑色煙灰、喉頭、氣管、支氣管、二級支氣管黏膜充血水腫,局部有出血斑,表面黏液增多,并黏附黑色煙灰。
「死者的肺部充血,漿膜下有少量出血點,心外膜下無出血徵象。」湯明一邊用解剖刀剖開屍體,一邊向法醫學生講解:「死者的胃空虛,黏膜無充血、糜爛、腐蝕現象,腔內有約三十毫升黏液,心血一氧化碳血紅蛋白飽和度是41.7%。以上情況顯示死者被燒時仍未死亡。」
湯明說,法醫官在檢驗屍體時,要找出死者的死因及死因是否有可疑,從而幫助警方調查。
現場資料顯示,起火的石屋面積約八至九平方米,結構簡單,門窗都已被人關上,起火地點在室內,從燃燒情況判斷,死者是被淋上天拿水等易燃物品,再放火焚燒。
「從發現屍體的位置及周圍遺留的燒後殘餘物分析,死者被燒時并無掙扎翻滾象,相信死者被燒時是處於昏迷狀態。」湯明說:「現在,我們要找出甚麼原因令到死者昏迷。」
在尋找原因時,法醫會留意屍體各重要部位(如頭、胸、腹,這三個是致命部分)有無暴力損傷徵象。
在這具焦屍的頭骨,湯明發現一道機械性損傷,相信死者曾被人重擊頭部,而這下重擊足以令死者昏迷。
「腦是機體的高級神經中樞,是重要的器官。」湯明向法醫學生指示焦屍頭部的傷痕說:「人的腦一旦受到暴力打擊或間接力傳導傷(例如將頭部撞向硬物),足以令到傷者喪失意識及失去自主能力,嚴重者甚至會致命。」
遭人用硬物擊打頭的損傷,一般都會在頭皮上留有兇器的形狀,即挫裂創的夾角度、圓弧的大小、弦弓的長短闊窄、損傷力點的點、線、邊等的幾何形狀。
「當頭骨被大力擊打時,會有較嚴重的骨裂、塌陷、粉碎損傷,而磕擊所形成的損傷,通常會與磕擊物的形狀相同。」湯明說:「磕擊所形成的損傷多為點、片狀的頭皮擦傷;挫裂及骨折較少出現。」
湯明根據頭骨的損傷形狀,推測死者曾被人用石頭重擊頭部,將死者打暈後再放火燒屍。
「除了外傷外,我們還要查明死者有否服食過量藥物,或者被人下毒。」湯明用熟練的手法割開死者的胃,說:「死者的胃黏膜無特徵性改變,內容物要經毒物化驗,以確定有沒有毒藥或安眠藥成分。(化驗結果是沒有上述物品)」
焦屍經詳細剖驗,法醫官湯明從屍體的骨骼發展,推測死者是一名二十歲女性,被人用石頭重擊頭部打暈後,再淋上易燃液體放火燒死,死者被燒時仍然生存。
湯明推測死者的死亡時間在十月二十三日早上八時至十時之間,從死者身上的屍斑推斷,死者在死後沒有被移屍,換言之,發現屍體地點即是第一現場。
死者的左手無名指,有一隻被火燒熔了的金戒子。
由於死者無法從面貌及指模辨出身分,湯明套取了死者的「牙模」,希望能夠憑「牙模」辨出死者身分,「牙模」顯示死者曾經鑲牙。
人的牙齒其實和指模一樣,沒有兩個人是相同的,從牙齒去辨別身分,準確程度較指模還高,只要死者留有牙齒資料(牙醫通常會留有病人的牙齒資料),或者死者生前曾拍下露出牙齒的照片,都可以用來印証死者身分。
牙齒因功用不同而形狀有異,一般有門牙、臼齒、犬齒之分,乳齒有二十枚,在出後第二十至三十個月出齊;恒牙有三十二枚,在六至十四歲期間取代乳齒;智慧齒是最後才長出的牙,有時可遲至四十歲才長出。
湯明稍後將驗屍報告送交負責調查此案的重案組黃Sir(黃定邦),黃定邦將有關資料輸入警方的「超級電腦」。
「超級電腦」與警方失蹤人口調查課的電腦連結,與屍體資料類似的失蹤人口檔案,會在「超級電腦」上顯示出來。
黃定邦將料輸入「超級電腦」,資料十分簡單:性別(女性)、年齡(十五至二十五歲),失蹤時間(最少一日)。
由於焦屍的資料比較初步,「超級電腦」的檔案中,一共有二千三百七十二個資料與死者相符,重案組探員需要逐一調查印証。
在未有「超級電腦」前,要核對二千多份資料,可能要花一年時間,但有「超級電腦」的協助,時間可以縮短至數日,而且準確程度亦大幅提高。
警方在調查不明屍體身分時,首先會做血型篩選,與屍體血型不同的失蹤者,可以在調查名單中刪除。
餘下的同血型失蹤者,會借助法醫及電腦科技進行「骨骼重疊」,所謂「骨骼重疊」,是由電腦將屍體的X光片「數碼化」,在電腦上重組成立體模型,再將失蹤者的照片「數碼化」,將照片與模型在電腦內重疊。
「骨骼重疊」將人體的骨骼分別標示一千個「符合點」(其中四百個是關節點),如果有一半合,表示死者與失蹤者同為一人的機會是百分五十,「符合點」愈多,同為一人的機會就愈大。
「失蹤者的照片可能在幾年前拍下,或者失蹤者在失蹤幾年後才死亡,『骨骼重疊』如何可以發揮作用呢?」當「骨骼重疊」由法醫鑑証科提出時,警方的高層有這個疑問。
法醫官湯明向警方高層解釋時表示,「骨骼重疊」是美國太空總署的科學家研究出來的,原來目的是測量長期在太空逗留的太空人的骨骼生長,與在地球時有何不同。
科學家經過長達十年向五百名志願人士的「追蹤調查」,為「骨骼重疊」設計了一條方程式,計算骨骼的成長的速度及方式,定出一千個「符合點」,而這些合點就成了「骨骼重疊」的依據。
「美國中央情報局用『骨骼重疊』來辨別越南交還的美軍骸骨,準確程度達百分百。」湯明說:「美國聯邦密探(FBI)利用這種科技,將一名殺害五名家人潛逃二十年的男子拘捕,由此可見這種技術的確可靠又有用。」
重案組探員經過廣泛調查後,將調查範圍縮窄至七個失蹤人口,她們的失蹤時間由數日至數年不等。
警方安排這七個失蹤人口的家人到殮房認屍,不過,他們被那具可怖的焦屍嚇怕,未能辨認出死者身分。
重案組警司黃定邦聽取探員匯報後,相信死者必定是這七名失蹤者其中一人,於是派探員到七名失蹤者家中調查。
「我們要再為這七名失蹤者做『骨骼重疊』,為掌握更多數據,我們要盡量取得更多失蹤者的照片。」黃定邦對探員說。
這次調查警方帶來突破性進展,警方憑一張露出牙齒的照片,印証從焦屍套取的「牙模」,查出案中女死者是二十歲失蹤女子廖金美(阿美)。
探員再安排阿美的家人到殮房認屍,死者的家人在探員的引導下,憑屍體的門牙曾做過鑲牙手術,及手指上仍戴有一隻金戒指,初步證實死者身分。
探員根據死者家人提供的資料,到大埔一間牙醫診所,取得廖金美的牙齒記錄,並根據死者家人帶來的金行單據上的戒指款狀及型號,對照屍體手上的戒指,終於確定死者身分。
廖金美的家人對探員說,她在內地出生,十九年前隨家人來港定居,年前與一名姓杜男子結婚,並誕下一子,同住於粉嶺祥華祥豐樓八樓,較早時兩人離婚後,她遷出上址在屯門租屋居住。
廖金美在遇害前,在佐敦道一間卡拉OK夜總會任職。

探員稍後由殮房帶走死者的戒指﹑鑲牙﹑皮膚﹑胃液、毛髮及內臟樣本,交由政府化驗所作進一步化驗。
探員亦向死者家人取得死者的照片,於中午時分,即在案發的大概時間,重返青山三聖廟火警現場,進行大規模問卷調查。
另方面,數名重案組探員到卡拉OK夜總會調查,媽媽生雪兒說阿美在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早上,離開卡拉OK夜總會之後失蹤。
雪兒對重案組探員說,阿美於案發當天早上六時許離開卡拉OK夜總會,當時身穿黑色套裝裙、白色腰包及棗紅色手袋。
「二十三日晚上,阿美沒有上班,我曾打電話到她的家中查問,但她的家人說她沒有回家。」雪兒說:「我當時心想,阿美一定是到了澳門賭錢,家也不回工也不返。」
「阿美經常都是一聲不響就不出現的嗎?」探員問雪兒。
「雪兒經常欠數(借了高利貸沒法償還),為避開大耳窿,她經常都會失蹤,過了一段時間又再出現。」雪兒說:「為了還債,阿美除了在這裏(卡拉OK夜總會)開工外,也會由『馬伕』帶她到酒店『出鐘』(接客)。」
「阿美的『馬伕』是誰?」探員問。
「他叫做『沙僧』,主要做放數(放貴利),債仔如果無錢還,他就會帶債仔到酒店『出鐘』還債。」雪兒說:「不過,『沙僧』不會殺阿美的!」
探員在尖東一間酒店內找到「沙僧」,「沙僧」承認阿美是他的債仔,但否認殺害阿美。
「在今個月二十至二十五日,我去了台灣,不在香港,又怎會殺害阿美呢?」「沙僧」對探員說。
探員核查出入境記錄,發現「沙僧」的確在該段時間去了台灣,有完整的不在場証據。
警方經過廣泛調查後,無任何發現,重案組警司黃定邦推測這宗謀殺案可能是一宗「偶發性」(偶然發生)案件,通常,這一類「偶發性」案件是很難偵破的,因為兇手與死者并無任何關連,如果兇手沒有案底的話,就更加難難以追查。
通常在這種情況下,黃定邦都會進行「案情模擬」,推測死者的最後一程是如何度過。
死者阿美在十月二十三日早上五時半離開卡拉OK夜總會,死者屍體在同日上午十時在屯門三聖廟被發現,法醫官推測死者的死亡時間在早上八時至十時之間,而案發地點應是第一現場。
從這個「時間表」可見,死者離開卡拉OK夜總會至三聖廟,是在早上五時半至八時的兩個半小時內。
「死者由旺角去到屯門,必定會乘搭交通工具,而這些交通工具包括私家車、巴士、小巴、的士;或者是採用超過一種交通工具,例如先乘小巴再轉的士等。」黃定邦對探員說:「我們首先查問在卡拉OK夜總會附近的人,問他們有否看見死者當日是乘坐甚麼交通工具離開。」
調查有發現,一名報販表示,當日早上五時半左右,看見死者登上一部由旺角往元朗的紅色小巴。
「當時她是一個人上車,還是與其他人一起?」探員問。
「當時除了她之外,還有幾個人一起上車,我不知道他們是否互相認識。」報販說。
「你是否記得那部小巴的車牌?」探員問。
「這個我可記不得了。」報販說。
這名報販為重案組探員帶來寶貴線索,探員於是向慣常行走屯門與旺角的小巴司機進行問卷調查。
小巴司機阿強說,死者是小巴常客,行走屯門與旺角的夜班小巴司機幾乎都接載過她。
「她通常在早上五時許在旺角登打士街搭小巴,喜歡坐小巴最尾的單坐位。」小巴司機阿強說:「她上車不久就會睡覺,到差不多接近三聖,她就會醒來,她通常在三聖街下車,我想她是在三聖或者是恒福花園居住。」
「在十月二十三日早上,你有沒有接過她呢?」探員問阿強。
「當日我有接過她,而她也是在三聖街下車。」阿強說。
「當日她是一個人乘車的嗎?」探員問。
「是啊!」阿強說:「她還是坐在車尾的單人位,上車後也沒有與人傾談,下車的時候,她也是自己給錢。」
「她是一個人下車的嗎?」探員問。
「是,她是一個人下車的。」阿強說。
「當時大約是甚麼時間?」探員問。
「大約是早上七時。」阿強說。
小巴司機阿強的証供,把調查工作帶進一步,就是死者在案發當日早上五時許,由旺角乘小巴到屯門三聖街,到達三聖街時是早上七時,是她遇害前一小時。
為得到更多資料,警方於十月二十六日公開呼籲市民提供在青山發現的燒焦女屍的身分。
警方在新聞公報中指出:案中受害人可能是一名二十歲「卡拉OK」女侍應廖金美。她約一點六五米高﹐身材瘦削及大口。
案發時,她身穿黑色長裙,短袖紅色T恤,外罩透明上衣。
警方相信受害人在星期三早上從九龍乘公共小巴到屯門。
任何人如目擊一男子陪同上述女子出現或有消息提供,請致電警察熱線:二五二七七一七七。
在新聞公報發出的同時,黃定邦與探員站在三聖街與青山公路交界,面向一個小山坡,山坡上是案發地點三聖廟所在。
「死者在這裏下車後,何以會到三聖廟去呢?」黃定邦與探員都無法解開這個謎。
另一些謎是,死者在遇害前一個小時內,究竟做過些甚麼呢?她曾經和甚麼人接觸過呢?兇手為甚麼要殺死她呢?
黃定邦與一眾探員由三聖街循多條路線前往三聖廟,最遠的路程亦只花去二十分鐘,不過,最令黃定邦難以解釋的,是死者為甚麼要到三聖廟。
死者為甚麼到三聖廟,可能只有死者及兇手知道,這個謎會解開嗎?
在案發後一個月,死者的姐夫到現場拜祭死者時,在案發現場的木屋門口發現一本記事簿,記事簿內有死者親手寫的姓名及電話,於是將電話簿交給警方。
重案組警司黃邦收到這本電話簿時感到十分奇怪,因為這本電話簿并不殘舊。
「在案發之後,我們曾在現場進行地氈式搜查,但未發現這本記事簿。」黃定邦說:「此外,現場曾發生火警,消防員曾用滅水喉灌救四十五分鐘,如果這本記事簿當時已遺在現場,應該會被水濕透,但現在記事簿卻全無水。」
「此外,如果這本記事簿已遺在現場一個月,應該已經封塵,但記事簿卻十分新淨,我相信這本記事簿在最近幾日才遺留在現場。」黃定邦說:「不過,無論如何,這本記事簿上有死者親手寫的姓名及電話,可見記事簿的主人與此案一定有關連,總算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這件命案的前因後果,相信在找到這本記事簿的主人林振華就有分曉。」黃定邦說。
黃定邦派出探員與每一個在記事簿中出現的人接觸,并且將由「狗仔隊」(刑事情報科)拍得的照片,給有關人等辨認,照片中的主角是林振華。
調查工作有了初步進展後,警方於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將在建築地盤任職護衛員的林振華拘捕。
林振華在警誡作供時,承認在事發當日上午六時許,在旺角遇見案中死者及另一對男女。
出乎黃定邦意料之外,林振華在警誡作供時十分合作。
「我知錯了!」林振華對重案組警司黃定邦說:「我一時錯手打傷她(死者),給我一次機會,我將整件事全部說給你知。」
「我在旺角撞到的那個男的,是旺角砵蘭街一個『馬伕』,我是他的熟客,他一見到我就說有好貨色介紹給我。」林振華對黃定邦說:「那個『馬伕』自稱肥龍。」
林振華說,他是在旺角砵蘭街召妓時認識「肥龍」,肥龍經常都有「好介紹」給他,當有「新貨」時,「肥龍」會打電話通知他。
「老細,這兩個都是良家婦女,剛才到澳門輸光才想找些幫補。」肥龍對林振華說:「你是我的熟客,有好貨色自然益你,一千元任玩,真是『斗零打個炮』。(非常便宜)」
林振華後來選了死者,死者自稱阿美。
「我原本想與阿美在附近的公寓搞掂(開房性交),但阿美說想遊車河,又說在屯門有一處地方,可以讓我們玩足一日。」林振華對黃定邦說。
林振華說,他們一行四人(包括「肥龍」及另一名女子)乘小巴由旺角前往屯門,在小巴上,林振華已對死者毛手毛腳。
「上了小巴之後,我拖住她(死者)的手,又摸佢對波(乳房)同大髀。」林振華對黃定邦說:「當小巴到達三聖廟時,阿美就叫我們一起下車。」
「下車後,阿美帶我們到附近山邊,山邊有幾張椅,我們分別在上繼續搞(愛撫),我又拿住佢對波又在椅上搞。」林振華說:「後來我動手要脫她的褲想和她造愛,但她卻臨時反悔,於是我打她的頭和肚。」
「她想走開,又用口咬我的手,把我的手指咬傷。」林振華說:「我推開她,她站不穩跌在地上,頭部撞向地上一塊石頭,滿面都是血。」
肥龍與另一個女人見到林振華與死者發生爭執,過來觀看。
「老細,你為甚麼打她?」肥龍問。
「都是你的好介紹!」林振華怒氣沖沖地說:「給了她一千元,但她現在才說不想和我做(性交),不打她難消我這啖氣!」
「喂!你做甚麼?收了錢就要做,這點行規你也不懂嗎?」肥龍把阿美從地上拉起身對她說。
「我唔鍾意俾佢x!」阿美說完,掙脫肥龍的手,向附近一間石屋走去。
「你欠到周街數(借了貴利),唔俾人X,那裏有錢還?」肥龍邊說邊追阿美。
其他人亦尾隨追去,阿美結果被肥龍追上,并且被肥龍打暈。
「我叫肥龍從她(阿美)的手袋拿回一千元給我,拿了錢之後,肥龍說『不如燒佢啦』,叫我幫手點火。」林振華說:「我於是幫手在附近拾來垃圾及木板回來燒,之後我就離開回家睡覺。」
「人不是我殺的,我亦沒有燒屍,你們不要『屈』(冤枉)我呀!」林振華說。
重案組探員把林振華押返案發現場調查,在林振華的帶領下,探員在三聖廟附近找到一塊染有血跡的石頭。
在現場調查完畢後,探員為林振華進行警誡作供,稍後將他落案控以謀殺罪名。
由於林振華對警方所說的口供,與警方調查所得大有出入,重案組警司黃定邦恐怕其中有詐,重新再盤問林振華。
「你和案中死者以前是否認識的?」黃定邦問林振華。
「我以前從未見過她!」林振華說:「我不是和你們說過,是『肥龍』介紹給我的嗎?」
「『肥龍』是甚麼人?」黃定邦問。
「『肥龍』就是殺人兇手,是他殺人的,你們去拉他吧!」林振華說。
「在哪裏可以找到『肥龍』呢?」黃定邦問。
「這還不容易嗎?」林振華說:「你們到砵蘭街就可以找到『肥龍』了。」
「這本記事簿是你的嗎?」黃定邦向林振華出示那本在兇案現場拾得的記事簿。
「這本記事簿是我的,我已不見了一段時間。」林振華說:「你們是在哪裏找到的。」
「這本記事簿是何時遺失的?」黃定邦問。
「大約在一個月前吧。」林振華說。
「你認識這個人嗎?他在你的記事簿上寫上自己的姓名及電話,他叫阿高。」黃定邦把記事簿翻到其中一頁,在這一頁上,有阿高的姓名及電話號碼。
「他是我的朋友,我當然認識他啦!」林振華看了記事簿上的資料說。
「你是親眼看他在你的記事簿內寫上資料的,是不是?」黃定邦問。
「當然啦!」林振華說。
「你說這本記事簿已遺失了一個月,但阿高說在上星期才在這本記事簿上寫下資料。」黃定邦說:「你還是坦白些吧,不要浪費大家時間。」
在黃定邦的再度警誡下,林振華重新作供,為免節外生枝,黃定邦採用了「視像錄影」錄下林振華作供時的情形。
林振華說,他是在半年前到阿美任職的卡拉OK夜總會消遣時,認識阿美。
阿美說歡場生意很淡,經常都沒有人客,令到她的收入減少了許多,希望林振華可以多些來捧場。
「我對她說,我和砵蘭街肥龍很熟,可以介紹人客給她。」林振華說:「阿美對我說,如果我可以介紹人客給她的話,她會給我好處。」
「她給你的好處是甚麼?」黃定邦問。
「我每介紹兩個人客給她,她做成(生意)之後,她會免費給我一次(性交)。」林振華說:「她在我的記事簿寫下電話,是方便我介紹人客給她。」
「你有沒有介紹生意給她呢?」黃定邦問。
「有。我先後介紹了十多個朋友給她,而她亦遵守諾言,免費給我。」林振華說。
阿美見這種方法行得通,為擴大招客網絡,她對其他「恩客」也照辦煮碗,令林振華非常不滿。
「最初得我一個人做的時候,每次我介客人給她,她都會接,但自從她的『生意』多了之後,不但將價錢提高,而且也不是每個我介紹的客她都會接,令我難對我的朋友作出交代。」林振華說。
「你不會因此就殺了她吧?」黃定邦問。
「我殺她,是因為她『坐地起價』!」林振華憤憤不平地說。
在案發當日,林振華喝完早茶,打算到三聖廟附近一間木屋休息時,在三聖街遇到阿美。
「我一見到美就慾火上升,連忙把她拉住,要她和我到老地方同我『出火』(性交)。」林振華說。
林振華所說的老地方,就是三聖廟附近那間空置木屋,林振華為了慳開房錢,每次都與阿美在木屋內完事。
「完事後,阿美向我索取五百元『肉金』,我不肯給她,她就動手來搶我的銀包。」林振華說。
「你為甚麼不給『肉金』呢?」黃定邦問。
「早前我介紹兩個客給她,還未和她做(性交),她沒理由向我收錢的?」林振華說。
「既然如此,她為何又問你收錢呢?」黃定邦問。
「她說近來由於『生意好』,所以將『肉金』由一千元加到一千五百元,以前我介紹人客給她,她每個計五百元,所以當我介紹兩個人客給她之後,她就會免費給我一次。」林振華努力的解釋說:「如今她『坐地起價』收千五元,即是我要介紹三個人才可抵數,而我只介紹了兩個,所以她要我給五百元。」
「後來又發生了甚麼事?」黃定邦問。
「她從我的銀包拿了五百元,行出木屋,我穿好褲子追出去時,她已行了很遠,我叫她停步但她仍繼續行,我於是拾起地上一塊石頭擲向她,打中她的頭部,將她打暈。」林振華說。
林振華從阿美的手袋內取回五百元後,被阿美昏迷的模樣挑起慾火,於是將她抱回木屋內,打算梅開二度。
「當我準備和她做的時候,發覺她已沒有了呼吸,我當時很驚。」林振華說:「由於我經常在木屋逗留,我恐怕屍體被發現時會找到與我有關的,於是到附近一個建築地盤偷了兩罐天拿水,淋在屍體上燃燒,我心想,只要令人以為她是意外燒死,就沒有人會懷疑我了。」
在案發後接近一個月,林振華心想警方沒有懷疑他,到木屋查看,打算執拾一下,再度利用木屋作臨時居所,而他身上的記事簿就在這時掉在木屋的門口,成為警方破案的重要線索。
林振華認罪後,黃定邦向律政司請示後,落案控告林振華謀殺廖金美。
重案組探員在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帶林振華到兇案現場重組案情,探員用攝錄機拍下一切,逗留二十分鐘後離去。
翌日,林振華由探員解送屯門裁判署提堂,被控一項謀殺罪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還押監房看管,案件押後至十二月九日再訊。
經過一連串司法程序,這宗案件在九七年九月十一日開審期間,當案中被告林振華在警方押解下,與陪審團到達案發現場講述情況時,對在場的陪審團表示,在被警方拘留期間,曾被人毆打以致失憶。
主審此案的法官王見秋聽取醫生建議後,決定將審訊日期押後,等候醫生替被告檢查後才繼續審訊。
兩星期後,醫生的報告証實被告并沒有失憶,可以出庭應訊。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這宗較早前因事需要解散陪審團的兇殺案,在高等法院開審。
案中被告林振華,五十四歲,被控一項謀殺罪,控罪指他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屯門謀殺二十歲女子廖金美。
高級政府律師魏達富開案時表示:「死者親屬在命案發生後約四星期,到案發地點附近的三聖廟祭祠,一名男親友在留有血的木屋入口,發現一本屬於被告的電話簿。」
「被告在去年(九六年)十一月底落網後否認見過死者,直到警方出示那本電話簿後,他才承認與案有關。」高級政府律師魏達富說。
被林振華投訴在錄取口供時,對他動粗的偵緝警長莫吳松,在庭上否認曾對被告動粗,堅稱對方自願和警方合作,供出一切。
政府化驗師在庭上作供時認為,死者被焚燒時,可能已經死亡或者失去知覺,從現場焚燒情況推測,是有人利用天拿水一類易燃物品蓄意縱火。
法醫官在庭上作証時指出,死者被燒時仍有心跳,頭部的傷痕是由鈍物造成。
控方相信,生前在卡拉OK夜總會任職的廖金美,自去年(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早上下班後,與被告乘小巴前往屯門,再循山路到達三聖廟,殺害死者後再放火企圖毀屍滅。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林振華(五十四歲,建築地盤護員),謀殺女子廖金美(二十歲)罪名成立,主審法官王見秋依例判處被告終身監禁。
主控官在庭上表示:「這宗將人活活燒死的案件在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生,一名清潔女工在屯門三聖廟工作時,發現一間空置木屋起火,於是報警。」
消防員接報到場,開喉灌救四十五分鐘後,將火撲滅,在調查起火原因時,在現場發現一具燒焦至無法分出性別的屍體。
消防員通知警方到場調查,政府化驗師及法醫官在檢驗屍體後,一致認為死者是被人活活燒死的。
「驗屍報告認為有人利用類似天拿水的易燃液火,而女死者被燒時仍有心跳呼吸。」主控官說。
「被告的警誡供辭顯示,他不是在受到挑釁下殺人。」主控官說:「被告殺人後還取走死者手袋內的財物,可見他當時的情緒并沒有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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