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重案組黃Sir網上版:十萬火急
「當晚我喝了酒後有點不舒服,個衰人(被告姚達)說和我同路,要送我回家。」嘉嘉說:「當行到海旁,我的腳踼到一些東西,把鞋踼掉了,我叫那個衰人幫我找,但他卻將鞋拋進後巷,對我說我的鞋掉進附近一條後巷。」
「這時,我被冷風吹得嘔吐起來,個衰人同我掃背,又解開我的胸圍扣。」嘉嘉說:「後來他說我到後巷拾回鞋子,我就是在後巷被那個衰人強姦!」
「當時你有沒有呼叫?」替嘉嘉錄取口供的高志督察問。
「當然有啦!」嘉嘉說:「我一直都有呼叫,但被個衰人用手掩住我的嘴,我想推開他但推不開。」
「跟發生了甚麼事?」高志問。
「我一路喊,佢一路強姦我!」嘉嘉說。
「你以前有沒有性經驗?」高志問。
「有。」嘉嘉答。
「你有沒有固定男友?」高志問。
「沒有。」嘉嘉想了一會答。
「你和人造過多少次愛?」高志問。
「我記不起了。」嘉嘉答。
「平均一個月有沒有一次?」高志問。
「當然不止。大約四、五次吧!」嘉嘉說。
「你以前有試過被人強姦嗎?」高志問。
「沒有。」嘉嘉答時有點愕然。
「你以前沒有被人強姦過,你又如何知道今次是被人強姦,而不是和人造愛呢?」高志問。
「個衰人未經我同意就(發生性行為),當然就是強姦啦!」嘉嘉振振有辭地說。
「你的意思是,如果你同意的話,就不是強姦而是造愛,是不是?」高志問。
「是。」嘉嘉爽快地答。
「你如何令對方知道,你同意他們和你造愛?」高志問。
「如果我不喜歡,我會推開他們。」嘉嘉說。
「如果你喜歡,你會否採取主動呢?」高志問。
「會。」嘉嘉想了想說。
「你以前見過姚達嗎?」高志問。
「見過。」嘉嘉答:「個衰人在也是在長洲居住,我在街上見過他。」
「你喜歡他嗎?」高志問。
「當然不!」嘉嘉說。
「你和他不相識又不喜歡他,當晚為何讓他送你回家呢?」高志問。
「我當時喝醉酒,是那個衰人主動說要送我回家。」嘉嘉說:「我剛才不是說了的嗎?」
「在當時情況下,你一個人回家有沒有問題?」高志問。
「我雖然喝醉了,但一個人回家也沒有問題。」嘉嘉說。
「既然可以一個一回家,為何又與姚達同路?」高志問。
「是他說要送我,我心想有個人作伴也不壞,才和他一起回家。」嘉嘉說。
「你說是姚達你入後巷的?」高志問。
「是!」嘉嘉爽快地答。
「你當時不是自願的?或者你不願意和他進入後巷,是不是?」高志問。
「是!是他強行我入後巷的。」嘉嘉說。
「你可否形容一下『』的姿勢?」高志問。
「就是我用雙手攬住他的頸,他用雙手抱我雙腿,我伏在他的背上。」嘉嘉用動作示範「」的姿勢。
「姚達在強姦你時,有沒有脫去身上的衣服?」高志問。
「有,他脫掉長褲及內褲。」嘉嘉說。
「他有沒有脫你的衣物?」高志問。
「她脫掉我的內褲。」嘉嘉補充說:「我當日是穿迷你裙的。」
「你有保留當日所穿的衣物嗎?」高志問。
「有。」嘉嘉說:「那些衣物我都洗乾淨了。」
「姚達強姦你時,有沒有戴上避孕套?」高志問。
「沒有。」嘉嘉說。
「他有沒有射精?」高志問。
「有。」嘉嘉說。
「他是在你的體內射精的?」高志問。
「是。」嘉嘉答。
「完事之後你有沒有特別的感覺?」高志問。
「我感覺到大腿內側濕了。」嘉嘉說。
「跟你們又做了些甚麼?」高志問。
「那個衰人送我回家。」嘉嘉說。
「他剛強姦了你,又送你回家?」高志問。
「是。」嘉嘉答。
「回家後你做了些甚麼?」高志問。
「回家後我就立刻洗澡。」嘉嘉說。
「之後呢?」高志問。
「之後我打電話給朋友,說被那個衰人強姦,然後我就報警。」嘉嘉說。
嘉嘉接受高志盤問後,在女警陪同下前往醫院,由法醫官湯明為她進行「活體檢驗」。
法醫官湯明對嘉嘉說:「我現在為你進行警誡作供,你現在所說的一切,將來可能成為呈堂証供,你明白嗎?」
「明白。」嘉嘉答。
「你左手腕的傷痕是何時留下的?」湯明替嘉嘉檢查時,發現她的左手腕有一道由利器造成的傷痕,傷口還未埋口,相信是在二十四小時內造成,但在手腕附近則有多條割脈留下的舊傷痕。
由於那條新傷痕割得不深,如果湯明不是經驗豐富,也不會察覺。
「昨晚割的。」嘉嘉一臉不在乎地說。
「為甚麼割脈?」湯明問。
「沒有甚麼原因的,不開心我就會割(脈)。」嘉嘉說。
「你是在昨晚甚麼時候割脈的?」湯明問。
「昨晚回到家後。」嘉嘉說。
「是出事前還是出事後?」湯明問。
「出事後。」嘉嘉說。
「即是二十八日凌晨,不是二十七日晚上?」湯明問。
「是。」嘉嘉想了想說。
「你為甚麼割脈?」湯明問。
「我被那個衰人強姦,感到不開心,所以割脈。」嘉嘉答。
「你有將割脈這件事說給警方聽嗎?」湯明問。
「沒有。」嘉嘉答。
「為甚麼?」湯明問。
「替我落口供的人令我討厭,我不喜歡告訴他。」嘉嘉說。
湯明在檢驗嘉嘉的尿液時,發現她曾經吸食大麻。
「你有沒有吸食大麻?」湯明說。
「沒有。」嘉嘉答。
「我再次提醒你,現在你說的話,將來可能會作為呈堂証供。」湯明說:「如果你的証供被發現有疑點,有關的利益就會歸被告所有,如果你蓄意給假口供,可能會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及阻差辦公罪名。」
「我有吸食大麻。」嘉嘉承認說:「但最近我已沒有再吸了。」
「最近是指幾時?」湯明問。
「兩日前。」嘉嘉答。
「在事發前你沒有吸食大麻?」湯明問。
「沒有。」嘉嘉說。
湯明為嘉嘉檢查陰道時,發現她的處女膜有「殘破傷痕」,處女膜早已弄破,并且有頻密的性行為。
不過,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嘉嘉并沒有與人發生性行為,雖然她的陰道有新的抓傷,但些傷痕并非由性交造成,相信是有人將手指伸進陰道內造成。
「你返家後曾經洗澡,你有沒有用手指伸進陰道內抓挖?」湯明問。
「沒有。」嘉嘉說。
「你說你被人強姦,是不是?」湯明問。
「是。」嘉嘉答。
「你知強姦的定義嗎?」湯明問。
「當然知道。」嘉嘉背誦說:「就是他將他的小便之處放入我的小便之處。」
「性交又如何?」湯明問。
「性交也是將他的小便之處放入我的小便之處,但性交是經我同意,強姦是未經我同意。」嘉嘉說。
性交在生理學概念上,是包括陰莖插入陰道內並且射精兩個過程,但有些國家及地區(如香港)在法律概念上,採用「接合說」,即只要男性陰莖插入受害人的陰道內,不論有否射精或滿足性慾,都列作性交。
「強姦」一般以兩性生殖器官有否接合為準,男方若未得到對方同意,只要男性陰莖有一部份插入女陰,就算未全部插入或未射精,亦構成「強姦罪」(就算受害人的處女膜未因強姦而破裂,也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的定義較「強姦」更廣泛,在一個「強姦場合」,協助他人強姦,就算本身沒有做出強姦行為,也構成強姦罪。
「企圖強姦罪」是雙方生殖器官有接觸但未插入,即未達於接合程度。
「猥褻罪」指性器接觸以外,足以令引起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偷窺裙內春光。
「你是否確定他將他的小便之處放入你的小便之處?」湯明問。
「是。」嘉嘉答。
「你怎知道?」湯明問。
「我感覺到。」嘉嘉答。
「他當時有戴避孕套嗎?」湯明的問題和高志督察問的一樣。
「沒有。」嘉嘉答。
「他有在你的身體內射精嗎?」湯明問。
「有。」嘉嘉答。
不過,在嘉嘉體內,湯明未發現有精子活動,相信嘉嘉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沒有人在她的體內射精。
如果姚達在強姦她時沒有戴上避孕套,又曾在她體內射精的話,在嘉嘉的體內應有精子活動。
「她強姦你的時候,你有反抗嗎?」湯明問。
「有。」嘉嘉答:「我推開他,用腳踼他!」
不過,湯明沒有在嘉嘉身上找到相關的抓痕。
「他有抓你的乳房嗎?」湯明發現嘉嘉的乳房上有抓痕,於是問她。
「有。」嘉嘉說:「他把我抓得很痛。」
「他是用甚麼姿勢強姦你的?」湯明問。
「他把我推在地上,壓在我的身上把我強姦。」嘉嘉說。
湯明為嘉嘉進行「活體檢驗」時,并無在嘉嘉的臀部、肩背部、手等部位,發現有磿損痕,如果嘉嘉是被人推倒在地上強姦的話,上述部位在與地面磿擦時應留有擦損傷痕。
「他有沒有用手去分開你的雙腿?」湯明問。
「有。」嘉嘉答:「他用手用力扳開我的雙腿。」
不過,湯明沒有在嘉嘉的雙腿找到任何抓痕,無証據顯示她的雙腿曾被人用暴力分開。
湯明替嘉嘉進行「活體檢驗」後,與負責為嘉嘉錄取口供的高志督察印証口供,得出的結論,是嘉嘉根本就沒有被人強姦,她陳述的一切,大都是一派胡言。
嘉嘉口供的疑點,包括:
*如果嘉嘉不願意進入後巷,姚達是不可能用的方式她進入後巷,因為如果嘉嘉不合作,姚達是無法到她的。
*嘉嘉說姚達曾在她的體內射精,但雖然她事後曾沖洗,但應仍有精蟲在她的體內活動,但在「活體檢查」中卻未找到有精蟲活動。
*嘉嘉說被姦後感到大腿內側濕了,就算姚達有在她的體內射精,也不會弄濕她的大腿內側,如果嘉嘉的說話屬實,那些液體應是她的陰道分泌物,在一般情況下,被強姦的婦女不會有這麼多的分泌物的。
*嘉嘉身傷痕,與她所述的強姦情形不合。湯明在檢驗報告中指出,沒有任何証據証明嘉嘉曾被人強姦,不過她的乳房有抓痕,陰道內有指插痕。
*嘉嘉當日所穿的衣物,內褲無拉扯過痕,如內褲曾被人用力扯脫,縫口位會被拉鬆。
嘉嘉當日所穿的迷你裙,裙的後幅無與地面磿過痕,亦無明顥摺痕,如嘉嘉當時被姚達壓在地上強姦,迷你裙應有上述痕留下。
*嘉嘉有不少性經驗,在作供時用:「就是他將他的小便之處放入我的小便之處。」,太過做作。
*嘉嘉說被姦後由姚達送她回家,姚達如果真的強姦了她,應不會冒被抓的危險送她回家。
*嘉嘉在報警後割脈,有些不合情理,她割脈可能只為增加事件的可信性,但由於只割破表皮,所以沒有對高志說,直到被湯明發現,才說自己被姦後曾割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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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強姦她!」姚達在接受警方盤問時說:「我只是用手指插入佢度(陰道),自己『打飛機』(自瀆)!」
姚達說在事發前他和朋友在酒吧飲酒,嘉嘉(假名)後來加入一起飲酒。
「後來,她說喝酒喝得太多,要我陪她回家,於是我就和她一起離開酒吧。」姚達說:「當行經海旁時,她說已行不動,攬在我的背後,要我她回家。」
「我她走了一段路,她伸手摸我的胸,說很喜歡胸口結實的人,後來她更將手伸進我的內褲,用手挑逗我。」姚達說:「我被她挑逗得難以自制,於是背她轉入一條橫巷,我放下她,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再用手自瀆,我沒有強姦她!」
「當時你們有沒有脫去衣服?」高志問。
「沒有。」姚達說:「我只是拉下褲鏈及內褲,她是穿裙的,我只是伸手指入她的內褲搞她。」
「你和嘉嘉是否相識的?」負責替姚達錄取警誡口供的高志督察問。
「我在一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她的。」姚達說:「我和她只是普通朋友,從未正式約過她。」
「你有女朋友嗎?」高志問。
「有。我已有一名要好的女友。」姚達說。
「事發當晚,是你送嘉嘉回家的?」高志問。
「是。」姚達答。
「當時你神智清醒嗎?」高志問。
「我當時雖然有點頭暈,但仍可自己步行。」姚達說:「我知道自己當時做了些甚麼。」
「你當晚是和嘉嘉一起離開酒吧的?」高志問。
「是。」姚達答。
「離開酒吧後,你們做了些甚麼?」高志問。
「我們行了一會,她說行不動,要我她。」姚達說。
「於是你就她?」高志問。
「不。」姚達說:「我怕被人看見我她,告訴的的女友,所以我拒絕她。」
「既然如此,後來你又為甚麼她?」高志問。
「是她爬上我的背上,雙手箍我的頸,硬要我她。」姚達說。
「後來發生了甚麼事?」高志問。
「她用手摸我的胸,問是否個個消防員的胸都是這麼結實。」姚達說:「我沒有答她,只叫她不要再摸。」
「她有否聽你的說話?」高志問。
「沒有。她更將手伸入我的內褲,問我是否個個消防員那裏都這樣硬的?」姚達說。
「你當時怎樣做?」高志問。
「我叫她將手拿開,否則我會受不了。」姚達說。
「她後來又做了些甚麼?」高志問。
「她說要嘔吐,叫我她到附近一條橫巷。」姚達說:「到了橫巷.她從我的背上下來,轉到我的身前,把我攬,擁吻我,又用手挑逗我。」
「跟下來,你做了些甚麼?」高志問。
「我被她弄得性起,我用兩隻手指插入她的下體,用另一隻手『打飛機』(自瀆)。」姚達說。
「你有射精嗎?」高志問。
「有。」姚達說。
「你射精時,精液是射到哪裏去呢?」高志問。
「我是射到前面的地上。」姚達答。
「沒有射到嘉嘉的身上?」高志問。
「沒有。」姚達答。
「你為何不與嘉嘉性交?」高志問。
「我不想對不起我的女友。」姚達答。
「還有其他原因嗎?」高志問。
「她出名濫交,我怕她有病。」姚達答。
「之後你們又做了甚麼?」高志問。
「之後我們各自回家。」姚達答。
由於姚達是一宗強姦案的疑犯,警方在替他錄最口供後,由探員押他前往醫院,接受「活體檢驗」。
湯明在姚達的尿道發現有精液,顯示他在過去二十四小時內曾有射精。
「我只是『打飛機』!」姚達說。
湯明在姚達的指甲內找到一些表皮細胞,而這些表板細胞與姚達的陰莖表皮細胞相符,間接証明姚達曾用手自瀆。
在姚達的性器官附近,未發現有任何他人體液的痕。如果姚達曾與嘉嘉性交,在他的性器官附近,應沾有嘉嘉的體液,這些體液就算經清洗也會留下痕。
「活體檢查」與姚達的証供合,湯明認為姚達沒有與嘉嘉性交。
稍後,探員在事發的後巷用紫外光搜集証據,在後巷的地上發現一大灘精斑(乾了的精液),法醫官湯明估計約有一個成年男的精液分量。
精斑經用DNA方法鑑定,証實屬姚達所有。
在這宗強姦案中,雖然証據顯示嘉嘉說謊,但由於姚達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所以警方微詢律政司意見後,仍控告姚達強姦罪名。
雖然嘉嘉尚未成年,但由於她的口供不可信,所以警方沒有控告姚達「非法性交」罪名(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這宗涉嫌強姦案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案中被告姚達,二十一歲,消防員,控罪指被告於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長洲北社海旁路渠務署一後巷,強姦一名十六歲少女嘉嘉(假名)。
主控官陳述案情時指出,被告與受害人都在長洲居住,兩人份屬點頭之交。
「受害人在事發前與友人在長洲一間卡拉OK唱歌及飲酒,受害人與朋友分手自行回家,途中經過另一間酒吧。」主控官說。
「案中被告當時與朋友這間酒吧內飲酒,被告的朋友中有人認識受害人,邀受害人到酒吧一起飲酒。」主控說:「受害人其後不勝酒力,表示要回家休息,被告自告奮勇送受害人回家,并在途中將受害人強姦。」
案中受害人嘉嘉以視像系統在法庭上作供,講到被姦情況時,她最初表示:「唔知點講。」
「佢(被告)用佢去廁所小便度對我做,他放在我去廁所小便度,佢有入去!」嘉嘉說:「我覺得好痛唔舒服,大腿內側濕濕!」
九月五日,主審暫委法官麥明康,引導三女四男陪審團作裁決時表示,本案未有合的証供支持原告(嘉嘉),若單靠原告不合的証供來証明被告有罪,是危險的做法,除非在毫無疑點下確信,事主在庭上的說話為事實之全部。
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姚達強姦嘉嘉罪名不成立,姚達當庭獲得釋放,兼得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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